使用他人設計 LOGO 不付款中的證據——證據常識的故事(11)_風聞
学之仁者-02-08 19:18
凡是證明主體提出進行證明的事物,都是證明對象。證明對象是證明活動的目標,是證明主體預設的結果。它可以是人類生活中的一切活動和一切現象,包括了個人、社會、自然,包括所有精神和物質現象。通常特別是訴訟證明活動中比較多見的證明對象是“事”。“事”作為證明對象,表現為一個人類和自然界活動的時空過程,在結構上一般包含時間、空間、主體、對象、條件、行為、原因、結果這樣 8 個要素。任何“事”會都有這 8 個要素。證明活動對“事”的證明,就是對這 8 個要素真偽的證明,通過確認 8 個要素的真偽,進而使證明對象“事”得以證實。
香鮮食品是一個廠店聯營的連鎖食品企業,準備推出一個自己的企業標誌性 LOGO,以便於連鎖營銷。因此,在網上發出了設計企業標誌性 LOGO 的承攬發包。桂林是一個工藝美術設計師,在業界有點名氣, 他報了名錶示願意承攬此活兒。香鮮食品看中了他的設計風格,使他攬下了這件事,雙方簽訂了承攬合同,約定報酬 3 萬元。桂林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 LOGO 設計後,將設計圖紙和 LOGO 圖樣的墨稿和彩稿均交給了香鮮食品。後來,香鮮食品回覆桂林對設計不滿意,認為設計缺乏創意,沒有反映本企業的特色,決定不用。
半年後,桂林偶然發現香鮮食品總部大門處掛着的 LOGO,與自己的設計極為相似,除了一處小圓點的輪廓線由他設計的粗線改為細線外,整個形狀、比例、着色等都與自己的設計毫無二致。桂林當即找到企業負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被拒絕。桂林即對該總部的 LOGO 進行了拍照取證。後來,在經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桂林向法院起訴香鮮食品,要求對方支付報酬和違約金。法庭上,“本廠使用的 LOGO 與桂林的設計稿有實質性不同”就是香鮮食品的證明對象。被告辯稱,現在使用的企業 LOGO,是因對桂林的設計不滿意而另外找人設計的,雖然參考了桂林的設計,但 LOGO 形象已經有了實質性改變,故不能支付桂林報酬。桂林的證明對象,則是“香鮮食品總部大門處掛着的 LOGO 與自己的設計極為相似”。桂林拿出了雙方簽訂的承攬合同,並拿出了自己設計的圖紙和圖樣、向香鮮食品交付已經完成的設計作品的電子郵件和在香鮮食品總部大門拍攝的 LOGO 照片作為證據,以證明自己設計和交付的事實以及被告使用而未付報酬的事實。桂林認為,只要將自己的設計與香鮮食品聲稱的另找人設計的圖紙、圖樣進行比對,就能發現設計的創意和成品實際上都是來自自己而不是別人。為此,他申請法院調取香鮮食品的 LOGO 設計圖紙和圖樣作為證據。
法官在對照了桂林提供的設計圖樣和拍攝的 LOGO 照片後,當庭裁定,香鮮食品立即交出本企業現在正在使用的LOGO 的設計圖紙和圖樣, 以便在法庭進行比對,確認香鮮食品是否侵犯了桂林的合法權益。最後,香鮮食品表示願意當庭調解,交付桂林報酬 3 萬元和違約金 2 千元, 並向桂林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