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我就提出過個人“不動產税”的概念_風聞
苦旅留香-02-09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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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an_16354725211219
- 後一段房產税就是解決辦法。
在2008年,我就提出過個人“不動產税”的概念。不動產税,不同於“房產税”。房產税的税基中是含有土地價值的。而土地從本質上説,是房主租賃來的,是僅有使用權的,非房主所有。並且房主在購房時,是繳納了高昂的,堪比購買土地所有權的“租賃費”的,再向租賃者收取“税負”實無道理。而“不動產税”則不同,在不動產税的税基中,可以不含有不為自己所有的“土地”的價值,只含有產權完全屬於自己的“地上構築物”的價值,而且還要按照固定的比例扣除折舊。這樣算下來,哪怕是價值千萬元的一棟別墅,竣工三十年以後,它的税基,也就僅剩下殘值,近乎於“零”了,收不了多少税。
不動產税,更大的作用在於,增加社會個人“不動產”持有成本,平抑社會貧富差距,而不在於增加政府税收,雖然短期內可以增加税收。但是考慮税收成本,實際上增加的税收極為有限。
即便是今天,收取房產税已經成為社會共識,但把“土地”的價值,納入税基中,也會成為巨大的、繞不開的社會,以及法理邏輯上的問題。因為,因為房子的價值主要集中在“土地上”,而且還會不斷增值。這就會出現,你的房子哪怕成為了危房,已經不適宜人們居住、出租、交易,但卻又不會允許房主個人自行翻建。只要房子還沒有倒塌,理論上就要向政府繳納高額的税負。這顯然從法理上、邏輯上,以及社會層面是講不通的,是違背國家倫理的。
所以不要指望,通過房產税來補齊土地出讓金帶來的收益。甚至也不要指望,通過增加其他的税負來增加政府收入。因為我們國家,各項税費全部加在一起的,全口徑綜合税負已經很高了,達到我們社會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的極限。進一步增加税負,將會壓垮我國的國民經濟,乃至整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