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兩殺人犯與證據物象、證據信息的“造物”——證據觀念的故事(3)_風聞
学之仁者-02-12 19:24
造物,是指人類製作之物,是人類做出來的事物,是人的“作品”, 是以物質的、功能的和信息的形態存在的物。造就是“做、製作”之意。證據現象是怎麼來的?是證明主體決定進行證明活動並且確定了證明對象,使與特定證明對象相關的一切客觀和主觀之物都成為了它的證據現象。可見,證據現象就是因證明主體為特定證明活動的需要而確定證明對象、開始證明活動這樣的主觀行為而“造”出來的。
作為造物的證據現象,都是證據物象和證據信息的有機統一。證據物象,是指任何一個證據現象作為物質的物體都具有的、由物質所構成並佔有一定空間和時間的形狀和樣子。它或是視覺可以感知的點線面, 圓角矩,黑白灰,彩色與無色,或是動與靜、快與慢、高與低、大與小、寬與窄、彎與直、長與短、粗與細等組合而成的可視形態;或是觸覺、嗅覺可以感知的冷與熱、硬與軟、強與弱、甜與苦、鹹與淡、酸與辣、香與臭、粗糙與細膩等組合而成的觸感形態;或是以其他方式感知的數與質、力與能、電與光、磁與場、聲音與放射等組合而成的其它狀態,等等。證據信息是指證據現象中與證明對象相關的思想內容,是證據現象的基本特徵。與所有客觀現象一樣,證據現象包括證據物象和證據信息,是物象與信息二者的有機統一。
南宋光宗紹熙年間,溧陽縣抓獲 2 名殺人案犯李成和孫大亮。因縣衙無權定案判刑,初審結束後便押到建康府複審。在 200 多里的押解途中,兩名案犯同病相憐,互相小聲交談,差役也懶得制止。兩人既已認罪,自知死期不遠,也就毫無忌憚地互述各自案情,乃至家中瑣事, 談得十分投機。一日在客店住宿,差役讓李成和孫大亮兩人共擠一牀。李成琢磨良久,便悄悄對孫大亮説:“你我二人事已至此,都會被殺頭。但我們在差不多的時間內犯案,都沒有當場被人看到,又在同一個鎮上,是否可以想想別的辦法。我家有老母孤身一人,境況貧寒,我死之後她也難以活命。要不你到府審之時喊冤,將罪過均推到我身上,反正你的案情我也熟悉,就由我一人全部承擔下來。你家境較富,有幸解脱,能替我養活老母,使她得以安度晚年,我死也瞑目了。不知你意如何?”孫大亮頓時滿口答應。第二天路上,二人又商量將口供編得更仔細。複審時,孫大亮果然大喊冤枉,並説殺人者可能是李成。知府張枃將李成帶上公堂審訊,李成一口承擔了兩件命案。張枃認為所供屬實,將孫大亮當堂釋放,處李成以極刑。張枃為此十分得意,認為糾正了一起錯案。在此案中,李成和孫大亮各有所圖:李成為使老母有人贍養,孫大亮為使自己逃脱死罪,李成和孫大亮合謀一起編造了一起假案,使孫大亮脱罪,而由李成頂罪。而這其中的李成殺害兩人和孫大亮沒有殺人的所有證據,都是李成和孫大亮共同“創造”的,有“完整”的證據物象即二人的供述和辯解的供詞並且被全面地記錄在卷,也有“邏輯自洽”的證據信息即李成的自供有罪和孫大亮的自辯無罪的“天衣無縫”的證據信息,這證據的造物特性充分顯露了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