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原文:我國首例捐精猝死案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2-16 22:01
聚法
2023年02月16日 18: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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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在讀博士生鄭某,自願捐精,連續在11天裏捐精5次,第5次捐精意外猝死。
鄭某死亡後,生殖中心、協和醫院與其家屬協商,出於人道主義,向其家屬支付喪葬費、鄭某父母的生活補助費共計人民幣88000元。
後鄭某父母對簽訂的協議不服,起訴要求增加賠償額。
一審法院認定,根據公平分擔損失規則,由生殖中心分擔50%的損失,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鄭某父母不服二審判決向湖北高院申請再審,高院裁定駁回。
該案系我國首例捐精猝死案。
二審裁判文書原文(節選)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查明,鄭xx、趙x之子、吳x之夫鄭某(1977年xx月xx日出生)於2008年6月10日被華科大錄取為外科學碩士研究生,就讀院校為協和醫院,正常畢業時間應為2011年7月。鄭某在就讀過程中,參加了2011年博士學位研究生的考試報名,考試時間為2011年3月26日至28日。2010年12月29日,鄭某在生殖中心所屬湖北省人類精子庫簽署了《捐精知情同意書》,內容包括同意自願捐精,捐精期間每六個月作一次健康檢查,並表示已知道捐精前禁慾二至七天,捐精不會對自身身體造成傷害,但會耗費時間和精力,而自己也會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
2011年1月5日,湖北省人類精子庫對鄭某的基本情況、病史、家系情況進行了調查,並進行了體型體態、臉部特徵、一般情況體檢(包括主要器官體檢、血壓)、生殖系統專項檢查,確認合格。2011年1月5日至10日,又對鄭某進行了血型、性傳播疾病、艾滋病、TORCH、精液檢查,結果合格,接納鄭某為捐精者。
2011年1月14日、1月19日、1月22日、1月25日,鄭某均在湖北省人類精子庫進行了捐精。
2011年2月12日上午11時許,鄭某進入生殖中心的取精室通過**的方式進行捐精,13時50分,工作人員見鄭某仍未完成取精,便進入取精室,發現鄭某倒在地上神志不清,即呼叫120急救,120醫生於14時趕到取精室,發現鄭某雙瞳孔放大,無呼吸、脈搏、心跳,立即對鄭某採取了心臟復甦術,同時轉運至華x科技大學附屬同濟醫院搶救。14時46分,鄭某經搶救無效,被宣佈死亡。
華x科技大學附屬同濟醫院於當日出具了一份《居民病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確認鄭某系猝死。
鄭某死亡後,其家屬經過與生殖中心、協和醫院協商,鄭xx、趙x、吳x(協議書甲方)與協和醫院(協議書乙方)、生殖中心(協議書丙方)於2011年2月13日簽訂協議書一份,內容為:“鄭某系鄭xx、趙x之子、吳x之夫,系乙方在讀碩士研究生。2011年2月12日,鄭某到丙方自願捐精,在取精室意外發生猝死。為妥善處理此意外事故,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一、出於人道主義,乙、丙方自願向甲方支付喪葬費、鄭某父母的生活補助費共計人民幣捌萬捌千元整;二、上述費用於簽訂本協議後叁個工作日內支付給甲方;三、甲方承諾:本協議簽訂後,由甲方自己辦理鄭某喪事及其他善後事宜,不再就此事以任何形式向乙、丙方主張任何權利,也不發佈任何對乙、丙方不利的言論;四、乙丙雙方承諾:減免吳x在校讀研期間一年學費壹萬元,補償其一年半生活費用壹萬元,共計貳萬元整;五、吳x懇請乙方考慮解決其工作問題(已刪除,吳x在刪除處簽字並加按手印);六、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
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該協議書籤訂後,生殖中心於2011月2月13日、2月14日分二次向鄭xx支付了88000元,並承擔了處理鄭某後事的親屬往返的交通費及食宿費用二萬餘元,協和醫院亦按協議約定履行了對吳x的義務。
2011月2月14日,鄭某的哥哥鄭某甲為鄭某辦理了死亡殯葬證,並於次日安排了火化,鄭xx、趙x支付了喪葬費用。
後鄭xx、趙x對簽訂的協議不服,起訴要求增加賠償額未果,於2011年12月向武漢市政法委及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訪。
原審另查明,生殖中心(武漢同濟生殖醫學專科醫院)於2005年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項目包括計劃生育專業、優生學專業、生殖健康與不孕症專業。2009年12月8日,經湖北省衞生廳組織專家現場論證評審,於2010年1月27日,批准其試運行人類精子庫一年,並要求試運行期滿前一個月提出正式運行申請。2010年12月21日,生殖中心向湖北省衞生廳提出正式運行人類精子庫的申請。2011年2月20日,湖北省衞生廳組織專家現場論證評審,認為生殖中心已達衞生部規範的要求,於2011年3月18日,批准其正式運行人類精子庫二年。華科大、生殖中心、協和醫院,均系獨立的事業法人。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認為,一、本案是由鄭某在生殖中心捐精時猝死引發的侵權糾紛,但鄭某和三被告並無過錯,故不適用過錯推定和過錯責任原則。鄭xx、趙x認為三被告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華科大與協和醫院系鄭某生前就讀的院校,鄭xx、趙x認為華科大對捐精活動進行了宣傳,協和醫院對鄭某進行了捐精動員,且在鄭某死亡後的處理上違反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存在過錯。鄭某雖屬於全日制學生,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實施民事行為,其捐精系自願參加的校外活動,非學校組織,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所適用的範圍是“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故本案不適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華科大與協和醫院均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鄭xx、趙x認為生殖中心在監管方面存在重大過錯,非法運行,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審認為,在捐精過程捐精者死亡國內沒有先例,取精過程屬**行為,生殖中心很難預測到風險的發生,且其設立的人類精子庫達到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所要求的各項標準,試運行得到了衞生主管部門的批准,符合安全運行的各項條件,已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生殖中心在試運行期滿前三十日已向衞生主管部門提出正式運行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的規定,生殖中心在試運行期滿後,正式運行獲批之前繼續運行,符合法律規定,不屬於非法運行。生殖中心在發現鄭某異常後,積極進行了搶救,充分盡到了自己的義務,無任何過錯。而我國法律對過錯推定的適用範圍作了嚴格限定,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物件損害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內受到損害等範圍,而本案不屬於該適用範圍,故本案亦不適用過錯推定。故對鄭xx、趙x提出三被告存在過錯的理由,均不予採信。
二、本案亦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但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包括產品質量責任、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由此,本案不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調整的範圍,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本案適用公平分擔損失規則,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應予部分撤銷。首先,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的規定,本案中鄭某在捐精時猝死屬於意外,鄭某及生殖中心均無過錯,鄭某死亡產生的損失應由鄭xx、趙x及生殖中心分擔。鄭某死亡所產生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367480元(18374元/年×20年)、喪葬費16025元(32050元/年÷2),合計383505元。鄭xx享有社會保險,有生活來源;趙x未提交其喪失勞動能力並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據,故對鄭xx、趙x請求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予支持。鄭xx、趙x訴請的精神損失費,因生殖中心無侵權行為,對該項請求不予支持。對於鄭xx、趙x的其他訴訟請求,因無法律依據,亦不支持。考慮到鄭xx、趙x的損失程度及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分擔損失規則,由生殖中心分擔50%的損失,金額為191752.50元(383505元×50%)。其次,鄭xx、趙x及吳x與生殖中心、協和醫院達成的協議第一條的內容為生殖中心、協和醫院補償鄭xx、趙x及吳x喪葬費及鄭xx、趙x生活補助費88000元,因實際是由鄭xx、趙x支付喪葬費用,生殖中心支付的88000元應歸鄭xx、趙x所有,協議第一條約束的權利義務人為鄭xx、趙x及生殖中心,而協議第四條的內容涉及的是吳x與協和醫院的權利義務,與鄭xx、趙x無關,故鄭xx、趙x僅能就協議第一條的內容主張撤銷。根據協議第一條約定,生殖中心補償的金額為88000元,而根據公平分擔損失規則,生殖中心應分擔鄭某近親屬即鄭xx、趙x、吳x的損失份額為191752.50元,因吳x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生殖中心分擔的損失應扣除吳x的應得部分,故鄭xx、趙x應得的死亡賠償金為122493元(367480元×50%÷3人×2人),喪葬費因系鄭xx、趙x實際支付,故鄭xx、趙x應獲得的喪葬費為8012.50元(16025元×50%),合計130505.50元。協議書第一條中約定的88000元的金額顯失公平,且鄭xx、趙x在協議書籤訂之日起一年內就開始主張撤銷協議,未超過法律規定的撤銷期限,該協議書的第一條撤銷後,並不影響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故法院對該協議書的第一條予以撤銷,扣除生殖中心已經支付的88000元后,生殖中心仍應向鄭xx、趙x支付42505.50元。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撤銷鄭xx、趙x、吳x與華x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生殖醫學中心、華x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於2011年2月13日簽訂的協議書的第一條“出於人道主義,乙、丙方自願向甲方支付喪葬費、鄭某父母的生活補助費共計人民幣捌萬捌千元整”;二、華x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生殖醫學中心支付鄭xx、趙x損失42505.50元;三、駁回鄭xx、趙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8869元免於交納。
上訴人訴稱
一審判後,鄭xx、趙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2011年2月12日中午11時15分鄭xx在深圳突然接到鄭某電話,鄭某在電話中説身中劇毒無救,要異地鄂州屍檢為其申冤。話沒説完就聽到電話那邊人在地上打滾,後掛斷電話。鄭某留下的血衣説明可能是中毒而死,根本不是因捐精猝死。有內部人士吐露鄭某其實是在協和醫院死亡被送到生殖中心偽造捐精猝死的案發現場。神秘的生物工程實驗項目或許是導致鄭某死亡的根本原因。請求撤銷原判,查清鄭某的死因、死亡時間、地點、生前參與了多少秘密生物工程實驗項目,對鄭某的血衣移送香港、台灣進行化驗檢測,改判2011年2月13日簽訂的協議書非法無效,吳x洗劫鄭某生前證據,造成鄭某死因不明,判決吳x、吳某某、汪某某賠償鄭xx、趙x漢訪、京訪、出境、血衣鑑定費共計損失1030868元且吳x不得參與鄭某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判決華x師範大學招聘吳x為非法容留。改判2011年2月12日捐精活動為無證運營,由華科大賠償鄭xx、趙x四百萬,如果移案北京起訴追加為一億。本案一審、二審、申訴審的一切受案費,血衣出國鑑定費,文據出省鑑定費,武漢京訪市民在漢、進京上訪的一切費用,車船票、飛機票、羈押費、罰款,請求判決由華科大承擔。
被上訴人辯稱
華科大答辯稱,華科大不是適格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生殖中心答辯稱,一、生殖中心對一審查明事實和對生殖中心沒有過錯的認定無異議。二、對一審判決存在三點異議:1、上訴人一審提交的武漢市政法委及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信訪轉送單未在開庭時提交。也未經三被上訴人質證,卻被一審法院推定有撤銷協議的意願。2、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協議書存在錯誤。協議書於2011年2月13日簽訂,但上訴人直到2012年12月1日本案一審第三次開庭時才向法院提出撤銷協議書的請求,超過了一年的除斥期間,其撤銷權消失。3、對一審判決適用公平原則存在異議,生殖中心沒有過錯,三方在自願合法的情況下達成協議,如果再適用公平原則,則對生殖中心不公平。三、鑑於上訴人的不幸遭遇,生殖中心願意接受一審判決結果。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協和醫院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本案死者與協和醫院之間只有就讀的師生關係,沒有侵權損害關係。
二審法院查明
二審中,鄭xx、趙x提交如下證據:一、2011年4月10日的起訴狀。證明原來起訴的不是華科大一家,起訴標的是10308686元,而不是400萬元。二、訪民拉橫幅的照片。證明武漢市訪民都對這個案子很同情,武漢市民對本案很關注。三、2012年6月20日的長江商報。報道中記載了上訴人要求屍檢;報道標題寫的是捐精博士“猝死”,猝死加引號證明記者對這個案子很清楚,就是為了保護華科大的臉面,而鄭某實際上是中毒死亡(庭審中上訴人稱鄭某是死於氰化鉀中毒)。四、2014年4月28日公安局局長接待通知單,證明鄭某是遭人謀害。經質證,華科大、生殖中心、協和醫院認為證據四隻是信訪接待通知單,如果認為涉及刑事案件,應該有刑事立案手續,鄭xx、趙x在一審中也沒有提過鄭某中毒死亡這種説法。其他證據和本案沒有關聯性,對以上證據均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證據一起訴狀與上訴人向原審法院提交以及原審開庭時宣讀的起訴狀內容不一致,故證據一不能作為確定原告訴訟請求的依據;證據四僅能證明上訴人懷疑鄭某遭人謀害而向公安機關反映,不能證明鄭某中毒身亡;其他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不予採信。
二審查明,原審認定事實屬實。
庭審後,上訴人鄭xx、趙x提交管轄異議申請,要求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的規定,將本案移送管轄,交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對上訴人鄭xx、趙x要求移送管轄的申請,因本案系二審,上訴人的申請超出法定期限,且上訴人要求移送北京市審理缺乏法律依據,對上訴人要求移送管轄的申請本院不予准許。上訴人二審要求將標的追加為一億的請求,因其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變更訴訟請求的期限,本院不予准許。
關於生殖中心的運營資質問題,原審已作充分闡述,本院亦確認生殖中心不存在非法運行的情形。
二審經審查,鄭某在捐精時猝死屬於意外,鄭某及生殖中心均無過錯,而本案亦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調整範圍。在雙方無過錯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原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的規定,考慮鄭xx、趙x的損失程度及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適用公平分擔損失規則,判決生殖中心分擔50%的損失,已充分考慮了鄭xx、趙x的請求。
上訴人鄭xx、趙x陳述鄭某死前還與鄭xx通話稱身中劇毒,認為鄭某是被謀殺,該陳述與其一審主張以及2011年2月13日籤協議的行為矛盾,也沒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該上訴主張不予採納。對鄭xx、趙x要求被上訴人賠償四百萬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要求判決吳x、吳某某、汪某某賠償損失、判決華x師範大學招聘吳x為非法容留的請求超出其一審訴訟請求,不屬於二審審理範圍。
生殖中心雖對一審判決有異議但沒有上訴,二審中也表示願意接受一審結果,本院視為生殖中心服從一審判決。
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869元由鄭xx、趙x負擔,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