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護夜班是違反人的生理規律的,承擔着正常工作,所以應給予加班費_風聞
火凛凛-猛虎刚烈拳02-16 13:12
【本文來自《多地取消醫護夜班費,“辛苦錢”為何成“違規發放”?醫生值夜班屬正常工作範疇?》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我的觀點:夜班是違反人的生理規律的,承擔着正常工作,所以給與加班費。
另外有關部門的“缺乏文件依據”就定為違規,這種就是過度問責的範圍,因為從建國開始,夜班費就是國家關愛夜班人員的補助。這種不問青紅皂白,只問有沒有文件依據的做派,其實是西方法律教條主義的表現形式-唯法條論”,西方所謂惡法是法的概念就是由此衍生出來的!是一種機械教條的做法。
我想起前面有個文章説幹部徐庶化,其實根本原因就在過度問責,例如因為沒有文件依據,就説人家夜班費違規。這還算好的,我在現實中見過,某個三甲大醫院,建了個託兒所幼兒園為職工服務,結果也因為缺乏文件依據,而被認為是違規。最後取消。
這樣的所謂認真執行文件精神,實則過度問責就是一種形式主義,是最典型最典型的法律教條表現行為,這種法律教條的危害,你們看日本公務員,就會知道是怎麼樣的嚴重了,其實這種教條,會讓所有工作人員以不被問責為第一信條,導致就是相互推諉,多幹多錯、不幹不錯,最終就是你找不到任何錯處的八股,説了你也看不懂。
到這階段,就是形式主義導致的官僚主義,並且積重難返。
沒有任何文件或是法律可以把生活生產的任何地方都能預見到,面對沒有文件依據的做法,我們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效果、從對生產生活是否有利等等維度去考量。好的做法就督促儘快規範化,壞的就制止。但是不問青紅皂白一律定違規,這樣挫傷積極性,另外鼓勵了平庸和無能。
這讓我想起,當年自己讀過的有篇論文説:當年違法現象後背,是法律體系不完善,有很多法律在改革實踐中就被突破了,而法律永遠不可能快於社會現實,故而當年的那篇論文的觀點是,對社會產生積極作用的違法行為給與寬容,積極修改法律規定。而對破壞社會的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但是也要嚴格把握尺度。
現在一看,我只能説隨着有關部門的大擴建,法律素養缺乏,或者説當年那些在法律界裏存在的西方教條也隨之進入有關部門。大培訓是應該要搞得。起碼要破除西方的法律教條那套。
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法律原則是可以作為法律規定的前置和補充的。希望有關部門能儘快正視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