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境內企業(包括VIE)赴香港美國等境外上市前須備案_風聞
独角兽早知道-独角兽早知道官方账号-提供IPO最新消息,及时更新市场动态02-20 16:52

2月17日,證監會發布《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並同步發佈配套監管指引。證監會以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的方式表示,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加強監管協同。證監會將徵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對滿足合規要求的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予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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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發布《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新例3月31日生效。中證監表示,實時停止受理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的行政許可申請,改為接收備案溝通申請。
新管理辦法下,內地企業往香港或美國等境外交易所上市,須向中國證監會備案。據中國證監會指引,要求備案文件之中包括「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安全評估審查意見(如適用)」。
中國證監會指,過去有內地企業故意繞過監管到境外上市,違反了國家產業政策和危害國家安全,因此,辦法規定內地企業在境外提交上市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須向中證監備案。中證監會在收到備案文件日起20個工作天內,完成相關備案工作,並在網上公開相關訊息。
境外證券公司擔任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業務保薦人或者主承銷商的,應當自首次簽訂業務協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相關定義
境內企業直接境外發行上市,是指在境內登記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上市。
境內企業間接境外發行上市,是指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以在境外註冊的企業的名義,基於境內企業的股權、資產、收益或其他類似權益境外發行上市。
**境內企業間接境外發行上市的認定,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發行人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認定為境內企業間接境外發行上市:
境內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總資產或者淨資產,任一指標占發行人同期經審計合併財務報表相關數據的比例超過50%;
經營活動的主要環節在境內開展或者主要場所位於境內,或者負責經營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多數為中國公民或者經常居住地位於境內。
境內企業直接境外發行上市的,由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境內企業間接境外發行上市的,發行人應當指定一家主要境內運營實體為境內責任人,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需備案的情況
1. 新上市(包括在2023年9月30日之前未完成上市的),需備案
發行人境外首次公開發行或者上市的,應當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後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根據《辦法》,自施行之日(2023年3月31日)起已獲境外監管機構或者境外證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場已通過聆訊、美國市場已獲准註冊等),但未完成間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企業,**給予6個月過渡期,即需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境外發行上市。在6個月內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視為「存量企業」。**如上述境內企業在6個月內需重新向境外監管機構履行發行上市程序(如香港市場需重新聆訊等)或者6個月內未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應當按要求備案。
對於已獲中國證監會核准批文的直接境外發行上市的申請人,在批文有效期內可繼續推進境外發行上市事宜。批文有效期滿未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應當按要求備案。
2. 已上市的企業,在發生再融資時、二次上市時,需備案
發行人境外發行上市後,在同一境外市場發行證券的,應當在發行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發行人境外發行上市後,在其他境外市場發行上市的,應當在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後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無需立即備案的情況
1. 在2023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新上市的,不要求立即備案
根據《辦法》,自施行之日(2023年3月31日)起已獲境外監管機構或者境外證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場已通過聆訊、美國市場已獲准註冊等),但未完成間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企業,給予6個月過渡期,即需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境外發行上市。在6個月內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視為「存量企業」。
對於已獲中國證監會核准批文的直接境外發行上市的申請人,在批文有效期內可繼續推進境外發行上市事宜。
2. 已境外上市,視為「存量企業」,不要求立即備案
中國證監會表示,在境外發行上市的企業將視為「存量企業」,不要求立即備案,後續如涉及再融資等備案事項時按要求備案。

合規「VIE企業」予以備案
中國證監會發言人表示,對於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加強監管協同。
另外,證監會將徵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對滿足合規要求的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予以備案,支持企業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發展壯大。
VIE架構於內地常被稱為「協議控制」,即境外投資公司在沒有直接股權關係下,只透過多項法律協議,控制內地公司的持牌營運實體企業。

涉及安全審查、行業監管前置程序,備案時應提交相應文件
《辦法》要求在境外上市的內地企業需要遵守國家保密法律制度,不得泄露國家機密。若上市時涉及向境外提供個人訊息和重要數據時,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監管建立起負面清單制度,**凡涉及法律法規明文禁止上市、可能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涉嫌犯罪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被立案調查和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等情況,相關企業均不得在境外上市。**同時,若涉及外商投資、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等國家安全法律法規,企業向境外監管機構和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前,需要進行相關的安全審查程序。
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求,採取及時整改、作出承諾、剝離業務資產等措施,消除或者避免境外發行上市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安全審查和行業監管程序是指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通過制度規則明確規定的程序,有比較清晰的適用標準範圍和要求,與境外上市備案管理是相對獨立的監管環節,企業對照相關規定自主判斷、依法依規申報。
**只有在現有制度規則明確涉及安全審查、行業監管前置程序的情況下,企業才需要在申請備案時提交相應的監管文件。**比如,企業達到《網絡安全審查辦法》所規定標準的,應當在備案前依法履行網絡安全審查程序;再比如,企業在境外發行可轉債,應當根據外債管理部門規定要求事先履行外債審核登記程序等。

境外券商,承接境內企業境外上市時,需備案
境外證券公司擔任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業務保薦人或者主承銷商的,應當自首次簽訂業務協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年度從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業務情況的報告。
境外證券公司在辦法施行前已經簽訂業務協議,正在擔任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業務保薦人或者主承銷商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