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顆青木:正當防衞判定標準改了,誰傷誰有理被廢止_風聞
熊猫儿-02-23 19:54
自崑山龍哥案以來,這幾年人民羣眾對正當防衞的法律認定標準意見很大,因為法律意義上的正當防衞標準對不懂法的普通人來説條件過於苛刻,很難達成,沒專門學過法律的普通人幾乎不可能實現正當防衞。
在正當防衞這個問題上,人民羣眾給的熱評是太多人學法,學着學着就把人性學沒了。
學法越精通的人理應越受到羣眾喜愛,因為法律是保護羣眾的,結果卻被羣眾評價沒人性,這很明顯是因為法律本身存在一定問題,才會存在學法越好的人越被羣眾討厭這種事情。
不僅羣眾認為正當防衞的法律認定標準有問題,很多法律界人士也認為標準有問題。

到最後連司法機關自己都下場了,列了個數據,説每100份以正當防衞為理由要求輕判的刑事判決書中僅有4份被法院成功認定,其他20份為防衞過當,76份為故意傷害罪。
“江蘇檢察在線”根據這份數據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正當防衞主要靠跑,千萬別還手,哪怕有人拿刀戳你都不能理直氣壯的戳回去。

法律存在的意義是為了弘揚社會正氣,壓制犯罪分子,但現在的情況是社會正氣反過來被法律壓制了,守法公民面對犯罪分子唯唯諾諾不敢反抗,放任兇徒為非作歹。
老百姓不滿意,法律人士不滿意,司法機關也不滿意,所有人都對關於正當防衞的法律認定標準不滿意。
所以要改,最近三年最高檢的報告中每年都提到“正當防衞”這個事,不斷推動法律的修訂工作。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這是最高檢提出的修改準則。
近日,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對輕傷害案件中的故意傷害和正當防衞的認定做出了兩個重要的新規定,基本顛覆了過去的辦案思維。
《意見》第七條明確寫出:
對被害人出現傷害後果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時,應當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根據雙方的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準確認定,避免“唯結果論”“誰受傷誰有理”。
《意見》第九條明確寫出:
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衞。故意挑撥對方實施不法侵害,藉機傷害對方的,一般不認定為正當防衞。
這兩條新規定從根本上顛覆了正當防衞的認定標準,尤其是完全廢止了“唯結果論”和“誰受傷誰有理”。
誰傷誰有理是過去司法機關辦案的最大準則,也是正當防衞難以被認定的最大原因,這一標準是引用中國人死為大的傳統以及降低暴力的總原則。
以及,司法機關的基層辦案人員圖省事,怕麻煩。
用這一原則辦法,如果犯罪分子死了而你沒死,那無論如何你都是要進牢房背刑責的,無非就是刑責大小而已,直接批捕起訴即可,蹲幾年是法院定,公檢系統先把人抓起來起訴這肯定沒錯。
如果犯罪分子傷勢很重而你傷勢輕,那也是一樣的道理。
至於緣由那只是酌情參考,影響的權重很小,最多給你個輕判,但不影響判了你。
而如今最高檢明確指出司法機關以後要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根據雙方的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進行準確認定,不允許使用唯結果論。
換句話説以前影響權重很小的緣由,如今在判案中的權重被大幅放大了。
最高檢察院前一段時間曾經列出過4個典型案例作為參考,認定正當防衞的尺度被放的相當大。
1.別人拿刀砍你,你奪下刀砍回去,然後對方跑了,但並沒有明確表達放棄行兇的意圖,你覺得不安全,那你可以繼續追着砍,屬於正當防衞,因為你無法確認已經解除了威脅。
2.江湖大哥A拿着刀堵在門口威脅B,説B如何不如何如何就要弄死B,然後拿着刀在B面前比劃,甚至用刀背拍B。其實江湖大哥A只是想嚇唬嚇唬B,並沒有真的要砍人的意圖,但B直接奪下刀把A連砍數刀致A死亡。

這在以前是典型的防衞過當甚至是故意傷害,但以後一律算正當防衞。
最高檢認為,如果B處於實質性的人身傷害威脅下,他不需要揣摩A的真實意圖,只需要按照A當前的表現來確定威脅等級即可。
這兩條改動很明顯是針對當年崑山龍哥案的,也算達到了人民羣眾的期望值,而後面的改動,可以説是超過了羣眾的期望值。

3.假設歹徒A持刀砍路人B,然後B奪下刀子對A連捅三刀致其死亡,這在以前是標準的防衞過當,因為A的侵害能力在B奪下刀子的那一刻就停止了,B完全沒必要再砍3刀,直接持刀逃跑即可。
一個無傷或輕傷,一個死亡,雙方結果嚴重不對等,B肯定要擔一定刑責。
而現在最高檢直接拿這種情況進行舉例,説以後這樣的情況就屬於正當防衞,給的理由是衡量正當防衞是否過當不應該以結果論,而應該以暴力手段論。
歹徒A持刀砍路人B,B用刀砍回,雙方暴力手段對等,並非以刀對拳,所以哪怕結果嚴重不對等也應該屬於正當防衞,至於奪刀後連砍三刀可以參考第一條,也就是除非A明確表達自己放棄威脅意圖,否則B的情急之下持續攻擊以消除致命威脅這是沒有錯的。
還有第四個案例,那尺度就更大了。
4.假設醫生A因為醫療糾紛被患者家屬B騷擾,B在騷擾中提到要傷害A,然後A認為這種威脅是實際存在而非空穴來風,所以A在工作期間隨身攜帶刀具或者棍棒之類的硬物,後來B真的兑現了威脅對A進行行兇,然後A拿出隨身攜帶的武器將B擊傷甚至擊斃。
這在以前拿個防衞過當都夠嗆,大概率就被判故意傷害了,最多考慮緣由後輕判,因為A隨身攜帶了武器,這在法律考量中是很致命的一點。
而現在最高檢拿這個案例給出了明確指導意見,如果有明確證據向司法機關證明有人意圖傷害自己,然後自己隨身攜帶刀具或其他防身武器來對抗這個人後來兑現的行兇威脅,那麼自己隨身攜帶武器的做法將不影響正當防衞的認定。
(提示:行兇定義代表兇徒最低持有鐵棍或刀具,雙方武器等級對等)
這就太人性化了,以上四個例子基本覆蓋了現在羣眾意見最大的幾個點,連受到人身威脅後隨身攜帶武器居然都不影響正當防衞認定了,這尺度已經放的非常大了。
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説,雖然中國關於正當防衞的立法已經比較完整,但一些地方正當防衞制度實際處於“沉睡”狀態,所以在實踐中需要強化責任擔當,激活正當防衞制度,彰顯依法防衞者優先保護理念。
孫謙認為,激活防衞制度可以警示惡意滋事者,讓公民敢於行使正當防衞權,保證公民面對兇殘暴徒時無需畏手畏腳。
在現實情況中經常出現正不壓邪的情況,羣眾不敢和壞人作鬥爭,很大的原因就是一旦發生衝突司法機關往往只考慮結果,誰死傷重誰就是被害人,根本不考慮緣由,對防衞人雞蛋裏挑骨頭判其有罪,以求息事寧人。
最高檢副檢察長明確説了,以後在實踐中要強化責任擔當。
這意思非常明確,就是説以前的這種做法是不負責任的做法,是圖自己省事無責的做法,以後堅決不能如此。
誰傷誰有理,誰鬧誰有理,以死傷結果來定責,這模糊了“正”與“不正”之間的界限,不利於弘揚社會正氣,不利於震懾不法分子。
電梯勸阻吸煙導致猝死,私自爬樹摘楊梅墜亡等事件居然能成為公訴案件,很明顯就是人死為大,死人一定有理,必須抓個責任人給死人家屬一個交代等思維在司法機關作祟,這嚴重違背法治原則。
這次的意見制定除了針對輕傷級以上的刑事案件外,連瑣事爭執的衡量標準也一併給出了。
《意見》第九條説,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衞。故意挑撥對方實施不法侵害,藉機傷害對方的,一般不認定為正當防衞。
意見寫成這樣,是針對於羣眾意見非常大的微小衝突。
湖南益陽一店主被毆打事件曾引發了羣眾很大的意見,案情非常簡單,一男子酒後在某快遞代收點購買檳榔後發酒瘋,藉故滋事毆打店主,而店主從頭到尾都沒有還手,默默被該醉酒男子毆打。
事後店主給出的解釋是自己不還手不代表軟弱,而是擔心一旦還手就會被定性為互毆,自己妻子剛生了孩子,家庭負擔很重,自己不能因一時意氣進了班房導致老婆孩子沒了經濟來源。
他對記者説:
“我要為我的家庭和孩子負責”。
這樣一個守法的好公民,這樣一個為家庭負責的好男人,結局卻是被醉酒男子瘋狂毆打而不敢絲毫還手,因為只要還手了他就得進去。
被打不能還手,還手就是互毆,很多博主都這麼説,這並不是瞎説,而是事實如此,甚至基層派出所自己就貼出了“打贏坐牢、打輸住院”的標語。

你品品什麼叫“打贏坐牢、打輸住院”?
典型的唯結果論,打贏你就是兇徒,要坐牢,打輸你是受害人,要住院,根本不會考慮你打架的緣由。
但實際上基層民警就是這麼來操作的,警方這麼提醒你也是好意,怕你到時候吃虧。
這次最高檢的意見明確將還手就是互毆這一判斷標準給否定了,制止基層司法部門“和稀泥”和“各打五十大板”,因為這種操作手法模糊了“法”與“不法”的界限,讓“正”與“不正”混為一談。
最高檢給出了相當明確的判斷標準。
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還手的一方屬於正當防衞,打贏也不用坐牢。
如果一方先動手但手段不明顯過激,不過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然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屬於正當防衞,打贏也不用坐牢。
當然最高檢也給了補丁,説故意挑撥對方實施不法侵害,藉機傷害對方的,一般不認定為正當防衞。
這些是針對於輕傷以下的瑣事爭執,也就是常見的街頭鬥毆。
在以前警察根本懶得管緣由,只要雙方都動了手一律是互毆,只有一方動手一方單方面捱打才會進行案情審理。
而現在最高檢明確説了以後不準這樣,哪怕是輕微傷甚至皮外傷的街頭鬥毆,警察都要細細審理緣由,凡是有證據證明一方被惡意侵害,是在忍無可忍不斷退讓的情況下還手的,那麼屬於正當防衞。
這樣做基層警察的工作量會大上非常多,因為這種雞毛蒜皮的事太多了,要是一個個都要固定證據那真的是要累死人。
但最高檢説了,以後必須這樣做。
因為羣眾意見最大的其實正是這些雞毛蒜皮的鬥毆小事,很多地痞流氓的惡膽也正是在這些鬥毆小事中無人敢管,警察也置之不理的情況下不斷膨脹的。
如今這條最高檢的意見出台後,以後所有的派出所都不能再張貼“打贏坐牢、打輸住院”這種標語了,因為嚴重違反最高法的指導精神,唯結果論已被點名批判。
這個經典標語的撤下標誌着一箇舊時代的落幕,也標誌着一個新時代的來臨。
這裏是中國,法,不能向不法讓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