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解除後拒退高額説媒費,江西于都3媒人被判返還8.7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2-23 14:54
來源:澎湃新聞
-2023-
02/23
14:36
“要治理高價彩禮,就要動媒人的‘奶酪’。”
近日,江西省贛州市于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婚姻介紹費引發的糾紛案件,法院在公佈案情的同時提醒道,“做紅娘牽紅線,是行善積德的好事”,切莫當成賺錢的機會,借婚姻索取財物。“一世姻緣豈能交易,萬千彩禮難買幸福”,你介入的不是婚姻買賣,而是兩個青年的未來、兩個家庭的幸福。
于都縣人民法院發文介紹,民間素來有“無媒不成婚”的説法,所以有了“媒人”的存在。受利益驅使,很多媒人哄抬彩禮價格,造成高價彩禮現象。
2021年5月,原告鄧某通過被告鄒某、吳某、陳某等媒人介紹,與温某相識定親,同年5月15日,原告鄧某與温某在原告家中籤訂了《婚姻協議書》,協議約定男方應給女方父母撫養費160000元;中介人所得的中介費為勞務費和電話費,如果事成後有其它糾紛,男女雙方共同協議解決,中介人只做好協助調解工作,不負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次日,原告向三被告支付介紹費共計89000元。不久,温某與原告鄧某解除了婚約關係,鄧某遂起訴鄒某、陳某、吳某返還不當得利款89000元。
于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三被告不是經營正規婚姻介紹的人員,不具有婚姻介紹的合法資質,其介紹鄧某與温某婚戀,收取89000元婚姻中介費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且沒有合法根據。其受益的事實給鄧某造成了損失,與原告之間構成不當得利關係,原告有權主張返還。考慮到被告在説媒的過程中產生了必要的費用,對被告鄒某支付租車費用1200元,予以扣除。故判決三被告向原告返還不當得利款87800元。
今年1月末,廣西象州縣人民法院也公佈一起婚介費糾紛:2022年6月,安徽的李某平經媒婆黃某姣介紹,與廣西女子羅某麗談婚論嫁,媒婆表示女方要求支付彩禮20萬元,男子於次日將20萬元轉給媒婆後,與女子登記結婚。誰知婚後不到兩個月,因夫妻矛盾,李某平提起離婚訴訟,在開庭時方知女方僅得到彩禮錢12萬元。於是李某平與媒婆溝通要求其返還8萬元,媒婆以其收取8萬元系其作為河南某婚姻介紹服務有限公司合作人的勞務報酬,是合法所得,且已多人分割,不予退還。李某平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媒婆黃某姣獲得8萬元彩禮錢沒有法律根據,要求其返還。
象州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被告黃某姣作為普通公民,持已過期婚姻中介公司執照及授權,明顯已不具備辦理婚姻介紹的合法資質,其介紹李某平與他人婚戀,收取8萬元婚姻中介費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且沒有合法根據,屬無效民事行為。同時,其受益的事實,給李某平造成了損失,與李某平之間構成不當得利的債的關係,李某平有權主張返還。
主辦法官分析,考慮到當前部分地區的經濟條件、教育程度、婚姻觀念和傳統習慣,農村仍有大部分男女青年仍要依賴“媒婆”的牽線搭橋才能相識並結合,“媒婆”為促成一樁婚姻勞心費神,耗費體力,佔用時間甚至付出一些交通、通訊費用是必然的,也是客觀的。因此,給“媒婆”支付一定的務工補貼和交通通訊費用非但公允,而且符合實際情況和民風民俗,只是本案被告黃某姣介紹李某平婚戀併成功時間過短,支出成本相對較小,收取費用過分畸高,故被告收取的大部分婚姻中介費應當退還李某平,法院酌定黃某姣收取費用以1萬元為宜,其餘的7萬元應予退還李某平。
消息稱,判決作出後,李某平與黃某姣均未提起上訴,黃某姣亦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澎湃新聞注意到,早前農業農村部等8部門印發的《開展高價彩禮、大操大辦等農村移風易俗重點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已將“宣揚低俗婚戀觀,索要、炫耀高價彩禮,媒婆、婚介等慫恿抬高彩禮金額,彩禮金額普遍過高等問題”列為治理重點。
2022年4月,河北媒體《燕趙農村報》關於農村“媒婆”亂象的報道提到,在農村,靠説媒賺錢的職業媒婆不乏其人。這些人以説媒為由頭,要吃要喝要煙抽,還要電話費。請一個媒婆吃飯,他們吆五喝六招來六七個,一頓飯得花2000多塊錢。一旦婚事撮合成了,便獅子大張口,婚介費動輒大幾千元,甚至上萬元;更惡劣的是,有的媒婆按彩禮款的3%~5%抽取婚介費,彩禮與婚介費成正比,藉機哄抬彩禮價碼,為高價彩禮推波助瀾。
有這樣一個案例。曲周縣三個媒婆給白寨鎮青年小黃介紹女朋友。在領結婚證、辦婚禮儀式之前,仨媒婆向黃家索要婚介費6900元,稱“不先給了婚介費,就不讓結婚”,並承諾“如果倆人(小黃、女朋友)過不成,婚介費全部退回”。結婚第3天,新媳婦離家而去,久久不歸,雙方離婚。
婚事散了,仨媒婆不願退還到手的婚介費。於是,小黃以“要求仨媒婆返還索要的介紹費”為由,將三人告上法庭。曲周縣法院用法律武器“亮劍”,拿媒婆亂收婚介費開刀,判決仨媒婆返還中介費5000元。後經依法強制執行,仨媒婆迫於法律壓力,相繼返還分得的婚介費。
報道稱,調查發現,農村婚介市場出現失序、越軌的苗頭,如何規範農村媒婆的行為、塑造婚介新形象,是鄉風文明建設遇到的新課題。
邯鄲市魏縣野胡拐鄉正在進行有益的嘗試。該鄉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愛心婚介窗口”,以積極健康的婚戀交友環境,打壓媒婆謀取私利的陣勢,引導廣大未婚人士樹立正確的婚戀觀,遏止高價婚介費壞風氣。
就媒婆收取婚介費問題,邯鄲市成安縣法院法官郭華認為,我國法律中未提及媒婆“婚介費”,但從情理上講,媒婆幫人説媒,為他人牽線搭橋,必定會耗費一定的精力和時間,也需要一些費用支出。所以,對於“紅娘”牽線搭橋必要的勞務支出費用訴求,應當予以支持。如果幫人説媒,花費的時間和支出的費用得不到補償,恐怕沒有多少人願意“捨己為人”當媒婆。
郭華説,法律支持媒婆獲得相應的勞務補償費用,卻不支持媒婆提出的支付報酬的請求。因為農村媒婆沒有經營正規婚姻介紹機構,不具備婚姻介紹的資質,收取“婚介費”缺乏法律依據,收取的“婚介費”屬於不當得利。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媒人幫他人介紹相親的行為從性質上看與居間合同相似,但居間合同不適於人身關係,説媒對象和媒人之間無法形成委託人和居間人的關係,説媒對象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如果男女一方或者雙方以及其父母沒有按照約定給付“婚介費”,媒婆只能請求償還其付出的必要費用,不得請求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