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案中的證據語言——證據觀念的故事(13)_風聞
学之仁者-02-24 19:29
證據現象離開語言這種物質載體就無法存在。語言是證據現象的基本物質載體,也是證明活動的物質載體。明確證明對象、發現和收集證據素材、獲得和描述證明依據、進行證據表達、開展證據應用、得出和描述證明結論等等,都離不開語言。思維活動是證明活動的基礎,而語言則是思維活動得以進行的基本工具。無論是思考的語言,還是口頭語言、書面語言、體態語,它們都是以文字、符號(或者約定俗成的動作、表情)、語法、語音為基礎的,否則無法進行。對物質痕跡的解讀只能是語言的,否則無以理解和接受。證明活動也只能在語言的平台上才能夠進行,否則無法進行證明。可見,證據現象必然是一種語言現象。
何家弘教授在他的代表作《短缺證據與模糊事實》中講到:“法庭審判中使用的主要證據形式就是語言,如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雖然在司法審判中,物證已經具備了成為‘主角’的能力,而且‘出場’的頻率越來越高,但是其證明功能的實現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語言, 例如,物證提取人員的證言或筆錄,物證鑑定人員的鑑定結論或意見。從這個意義上講,證據是離不開語言的。”可見,物證作為證據,它自身在證據表達、證據應用時都離不開語言,它在證明活動中是作為一種語言活動而存在的。證明活動作為人類的專有活動,是以語言為物質載體的思維活動,只有語言才能思維、表達、理解和應用證據。而沒有了語言對證據的表達、理解,就談不上證據的應用,甚至連證據思維都是無法進行的。
2005 年 6 月 2 日,雲南省新平縣檢察院受理了警方移送的“李世中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警方認定:4 月 11 日上午 9 時,被害人李建洪邀請兄長李玉洪到家中喝酒,其間本村村民李世中等人也相繼趕來一起喝酒。下午 3 時,李世中與李建洪發生爭吵,李建洪拿起一個小碗砸傷了李世中頭部,眾人走散,只剩下李建洪、李世中、李玉洪 3 人。李世中拾起一塊木柴砸到李建洪的頭頂,之後也跑走了。次日中午,李世中得知李建洪被自己打傷,主動向村治保主任説明了情況。13 日凌晨李建洪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李建洪系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致硬腦外、硬腦下血腫並小腦扁桃體疝而死亡。
檢察院經過審查和補充偵查後發現:①鑑定結論與犯罪嫌疑人李世中的供述存在矛盾,鑑定結論確認死者頭部有兩道明顯的傷痕,而犯罪嫌疑人李世中自始至終都供稱他只用木柴打過死者頭頂一下。②死者之兄李玉洪的頭部也有損傷但原因不明,而李玉洪是最後一個離開現場的人,應當對案件的整個過程最為清楚,而他卻迴避其弟的死因。③死者屍檢鑑定書證實,他的頭部有兩處皮下淤血痕,並未流血,而現場勘查中發現在案發現場留有血跡,提取的血跡經鑑定為AB型。另外,從警方移送的現場提取作案工具木柴上的血跡看出,木柴上的血跡系滴落而成,並非是死者時所沾上的。④對李玉洪的血型進行鑑定後發現,他的血型恰恰為 AB 型。也就是説,他有作案的重大嫌疑。⑤經過對兩處傷情的分別鑑定,認定作用於死者左顳頂部的外力所形成的損傷為致命傷,而頭頂部外力所形成的損傷為輕微傷。
經再次詢問李玉洪,他終於供述了當時的真實情況:“那天李世中用木柴打我弟弟李建洪的頭頂跑掉後,我跟弟弟又因從前的小事發生了爭吵。在爭吵中,他用火鉗打傷了我的頭,流了不少血。氣憤之下,我拾起一塊較重的方木砸在了他的頭部左側,然後跑出他家,到水井處清洗了臉上的血跡,回到了自己的家中。”由此查明,李玉洪才是真兇! 2005 年 8 月 12 日,被關押了 128 天的李世中被宣告無罪釋放。
此案中確認李玉洪犯罪的所有物證,比如死者頭部的兩道明顯傷痕、李玉洪頭部的損傷、死者的屍體狀況、案發現場提取的作案工具木柴上的血跡、這些血跡的滴狀特徵和 AB 型血型、李玉洪的 AB 型血型、死者致命傷的確認等等,它們自身都沒有主動的信息表達能力,不會自己説話,只能無聲地呆在那裏,都是通過專業人員的檢驗測試後,以鑑定意見的形式表達出來的。也就是説,所有這些物證的證據信息,都是通過專業人員的書面語言進行的表達。如果沒有這些書面語言含義清晰的文字、語法所包含的明確證據信息,這些物證的證據功能是無法發揮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