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快遞員猝死難認定工傷,老年人就業權益如何保障?_風聞
中国版大表姐-02-24 09:17
來源:法治日報
● 根據勞動法律,勞動合同的簽訂有合同主體適格的要求,其中之一是勞動者年齡適格,因此,超出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只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實際上就是民事僱傭。一些老年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在勞動,但他們的權益不受勞動法律的保障
● 為了依法鼓勵條件合適的老年人進入就業市場,需要將老年人就業納入工傷保險的體系中,應該針對就業老年人專門進行工傷保險制度設計,由國家、用人單位和老年勞動者分擔成本
● 中央已經提出“全面清理阻礙老年人繼續發揮作用的不合理規定”,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在借鑑勞動關係基本保障的基礎上,適應老齡化時代要求,全面清理阻礙老年人就業不合理規定,針對老年人進入職場出台頂層設計,與時俱進保障老年人的就業權益
近日,在浙江省寧波市,一名60歲的快遞員在進行快遞分揀工作時,因心臟驟停猝死在崗位上。由於該快遞員年滿60歲,無法與快遞公司建立勞動關係,進而無法申請工傷認定。
隨着我國老齡化程度的加深,超過退休年齡仍在工作的老年人不在少數,他們的勞動權益保障問題也日漸凸顯。
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60歲快遞員猝死在工作崗位上卻難以認定工傷,這背後體現的是法律和現實的衝突。一些老年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在崗勞動,但他們的權益卻難以受到勞動法律的保障。
專家提供了兩種解決問題的思路:一是放開勞動關係主體的年齡限制,將繼續勞動的老年人納入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範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參加工傷保險;二是在法定退休年齡不改革的情況下,把工傷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險種拆分,擴大工傷保險參保範圍,將就業老年人納入其中。
超齡後不是勞動者
法律和現實有衝突
60歲快遞員猝死事件發生後,快遞公司方面回應:“會以合法合理為基礎,與家屬協商相關善後事宜。”有媒體援引當地相關部門回應稱,60週歲本身不屬於勞動者範疇,如果沒繳納工傷保險,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此事一經曝出,迅速引發熱議。不少網友認為,60歲甚至60歲以上仍在工作的老年人那麼多,“如果不算勞動者,那他們屬於什麼”?
對此,北京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楊保全告訴記者,老年人在工作崗位上猝死引發社會關注,是因為事件發展趨勢不符合公眾的普遍認知。60歲以上的老年人,不再是勞動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但仍然屬於人們普遍認知中的勞動者。
今年1月17日,國家統計局通報的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末,我國60歲及以上人口28004萬人。
達到退休年齡的老年就業者不在少數。2019年年底,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心發佈的抽樣調查結果顯示,有10.2%的老年人還在從事有收入的工作。其中,城鎮老年人中有9.7%仍在工作,農村老年人中有10.6%仍在工作。
然而,根據我國關於退休的相關規定,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屬於法定退休年齡。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律的規定,60歲以上人員就業,無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因此,用人單位通常無法為超齡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楊保全解釋説,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依託於勞動關係。正常的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和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這種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受勞動法律的保護。勞動者一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係,不受勞動法律的保護,但受民法典的保護。
在楊保全看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關係終止,此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就在事實上成為結束法定勞動者身份的一個標誌,勞動者再進入就業市場,就只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務關係。沒有勞動關係的老年人因此無法受到勞動法律的保護,他們在工作中所遭遇的傷害風險存在保障空白。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室副主任王天玉介紹説,根據勞動法律,勞動合同的簽訂有合同主體適格的要求,其中之一是勞動者年齡適格,因此,超出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只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實際上就是民事僱傭。法律規定和現實存在衝突,即一些老年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在勞動,但他們的權益不受勞動法律的保障。
納入工傷保險體系
辦理商業意外保險
超齡工作者的工傷認定難情況屢有發生。
記者以“超過退休年齡”“勞動爭議”“工傷”等作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搜索到多份相關民事判決書,勞動者起訴的原因主要為工作期間受傷等。例如,2022年4月8日,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上傳的一起案例中,雲南人阮某在湖州一建築工地上工作時不慎從腳手架上摔下受傷。阮某要求工地項目公司為其申請工傷認定,但由於其超過退休年齡而不能與公司形成勞動關係,無法享受工傷保險。
那麼,用人單位通常無法為超齡人員繳納社會保險,但他們在工作中又存在傷亡風險,這種情況下,超齡人員的勞動權益該如何保障?
在楊保全看來,對於就業老年人在工作中遭遇的傷害風險問題,社會主流觀點認為不能按照工傷處理,而是按照勞務關係處理,民法典有相關規定,即僱員在從事僱主安排的僱傭活動中受到第三方傷害或意外傷害的,僱主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這一規定的保護力度,無法跟工傷制度相比。
王天玉分析認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超過退休年齡並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工作者只要仍在工作,不再適用勞動法規範,而歸入民法調整範疇,也就是通過簽訂勞務合同調整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一旦雙方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或者勞務合同中對相關內容語焉不詳,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就存在真空地帶,發生上述爭議的風險非常大。
楊保全認為,為了依法鼓勵條件合適的老年人進入就業市場,需要將老年人就業納入工傷保險的體系中,應該針對就業老年人專門進行工傷保險制度設計,由國家、用人單位和老年勞動者分擔成本,但不用跟現行社會保險掛鈎,既降低用人單位的用工負擔,又對就業老年人加以制度保障,還分散就業老年人遭遇的工作風險。
“在制度完善之前,可以由國家相關機關聯合出台司法解釋,針對就業老年人突破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綁定關係,比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在工作中受傷的老年人構成工傷,保護他們的權益。同時,用人單位也要與時俱進,除了提供安全的勞動保障條件之外,積極為就業老年人辦理商業意外保險等,通過商業保險機制補償受到傷害的就業老年人,也降低用人單位的相關風險。”楊保全呼籲。
王天玉認為,對就業老年人來説,其工作崗位、工作內容與其他未退休的勞動者相同,其遭遇的勞動風險也是一樣的,應該納入工傷保險的保障範疇之內。“畢竟,勞動行為才是工傷保險要保障的基礎,而不是年齡。”
“我國進入老齡化社會之後,一種思路是,應該放開勞動關係主體的年齡限制,這樣的話,在現行勞動法律框架下,老年人仍然是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參加工傷保險。另一種思路是,在法定退休年齡不改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擴大工傷保險的參保範圍,在地方實踐的基礎上,將就業老年人納入工傷保險,比如把工傷保險與其他險種拆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老年人就業時,單獨參加工傷保險。”王天玉説。
改革勞動法律制度
儘快出台頂層設計
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了《關於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其中提到“鼓勵老年人繼續發揮作用”“全面清理阻礙老年人繼續發揮作用的不合理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覆》中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後,各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也陸續出台相關文件,探索將已達到退休年齡仍從事工作的人員,與工傷保險體系相關聯。
2016年3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相關意見提出,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2019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下發《退休返聘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用人單位聘用男性65週歲及以下、女性60週歲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員期間,可為其單獨辦理工傷保險。截至當年11月底,近5000人蔘加了此項工傷保險。2020年12月,廣東省出台規定,將已享受和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納入工傷保險。
在王天玉看來,從長遠而言,未來應在這些實踐探索基礎上,改革現行勞動法律制度,特別是改革退休制度,將就業老年人納入勞動法律調整範疇。
楊保全認為,中央已經提出來“全面清理阻礙老年人繼續發揮作用的不合理規定”,因此,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在借鑑勞動關係基本保障的基礎上,適應老齡化時代要求,全面清理阻礙老年人就業不合理規定,針對老年人進入職場出台頂層設計,與時俱進保障老年人就業權益。
王天玉建議,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之道,在於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實踐為基礎,儘快編纂勞動法典,一方面可以將一些成熟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在統一的勞動法典層面解決目前勞動法律法規中的衝突,構建全新的勞動法律規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