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證據種類與學理證據分類——證據類型的故事(1)_風聞
学之仁者-02-26 22:49
證據類型是指人們對具有相同或者相似性質、特徵的證據現象的綜合或者歸納。按照證據學界的通常分法,法定證據類型稱為“種類”,學理證據類型稱為“分類”,即法定證據種類與學理證據分類, 以示區別。
法定證據種類,是指依照訴訟法律的相關規定所確定的證據類型, 法定證據由於只與訴訟相關,故也稱之為訴訟證據。在我國,主要就是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這俗稱“三大訴訟法”所規定的證據類型。
我國訴訟法所規定的證據種類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刑事訴訟法分為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這兩種),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民事訴訟法只有勘驗筆錄,行政訴訟法只有勘驗筆錄並且另有現場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法定證據種類的根本特點,就是它們是依法規定的,並且都產生於訴訟案件之中,是訴訟案件發生後所產生並遺留的、訴訟證明主體收集到的、與證明案件事實相關的所有痕跡,包括物質痕跡和精神痕跡,也包括對一些痕跡或者疑似痕跡的勘查、辨別、模擬、檢驗、鑑定的意見,在性質上屬於與個別案件相關的知識。
學理證據分類,是指學術界在研究法定證據種類之外,還從不同的觀察視角、不同的研究需要和不同的判定標準等方面,對訴訟證據歸納出的一些學術上的證據類型進行研究,這種證據類型就稱之為學理證據分類。在實際的訴訟活動中,訴訟主體不僅會遵守法定證據類型的規則和規範,同時也會應用學理證據的一些理論和方法來輔助訴訟證據實踐和訴訟事實認定。
法定證據與學理證據、與人們日常生活中所稱的證據是存在重大差別的。最根本的不同在於,訴訟證據具有法定性,即證據種類依法規定,證據素材依法收集、依法固定、依法檢測、依法確認、依法使用,所有證據程序和環節均須嚴格依法執行。學理證據和人們日常生活中所稱的證據則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