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户北京“假結婚” 相關協議被判無效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2-27 22:29
來源:央視新聞客户端-2023-02/2711:51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的一個案件引發關注。當事人梁先生為讓妻女取得北京户口,出資找中間人為妻子安排“假結婚”,由於北京户口並沒有在約定時間辦成,梁先生將中間人姜女士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判決姜女士退還已收取的15萬元費用。
據瞭解,當事人梁先生長期在北京工作,但一直沒有獲得落户資格。出於購房、購車等考慮,他找到中間人姜女士,希望她幫忙找人通過“假結婚”的方式解決落户問題。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薛泓:被告姜女士就承諾會給梁先生的妻子介紹一個具有北京户口的一個結婚對象,然後和梁先生的妻子結婚,然後再通過夫妻投靠的方式來辦理北京户口。

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梁先生按協議約定向姜女士支付了15萬元,姜女士為梁先生的妻子介紹了北京人王先生,安排他們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並辦理了結婚登記。然而,之後由於北京落户政策發生變化,梁先生的妻子最終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將户口遷入北京。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還已支付的15萬元並賠償自己利息損失。雙方溝通無果,梁先生訴至法院。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薛泓:在這個案件裏梁先生和姜女士籤的合同,合同目的實際上是通過“假結婚”的方式來辦理户口,那麼這種合同它肯定是擾亂了户籍管理秩序,進而違揹我們公共秩序,同時也有違婚姻締結的初衷,有違我們的善良風俗。所以我們最終也是認為這份合同違背了公序良俗,所以認定它是一個無效合同。

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梁先生與姜女士簽訂委託協議書違背公序良俗,認定無效,支持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還15萬元的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薛泓:民法典也確立了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公序良俗原則,這個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我們民法典上的一個重要體現。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遵守公序良俗,如果違背公序良俗法律行為是無效的。
“假結婚”既違背公序良俗 也存在法律風險
在現實生活中,通過締結所謂“假結婚”的協議來達到落户、購房等行為不僅違背公序良俗,也存在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些法律風險。那麼“假結婚”都有哪些法律風險呢?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薛泓:法律上肯定是不存在“假結婚”的概念的,你只要是在完成婚姻登記,那就是確立婚姻關係了。只要不存在,比如説像重婚、未到法定婚齡、受脅迫等這種法律規定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這個婚姻都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法官介紹,一旦完成婚姻登記,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需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相應的責任與義務,也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薛泓:比如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突然因為一些意外事故離世了,這個時候又沒有遺囑,即使你是“假結婚”,你在法律上已經是締結了夫妻關係了,配偶當然就享有對你遺產的這種繼承的權利。
另外,在所謂“假結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也有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薛泓:即使你們兩個人是“假結婚”,你們倆約定了我們的財產是分別所有的,但這種約定它也只是對你們雙方有效,很有可能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這個時候你有可能需要對你“假結婚”對象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所以我覺得避免這些法律風險最好的方法,我們還是要尊重婚姻,敬畏規則,然後守法生活。
法官提醒,千萬不要為了眼前利益而“假結婚”“假離婚”,結果可能是人財兩空,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