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車釐子外包裝無中文標籤能否得到十倍賠償?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3-01 00:04
進口車釐子外包裝無中文標籤能否得到十倍賠償?法院判了來源:廣西高院-2023-02/2809:242月27日上午
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並當庭宣判一起消費者
以購買進口車釐子的外包裝
無中文標籤主張十倍懲罰性賠償的產品責任糾紛案
人大代表、媒體記者和社會各界羣眾
等30人旁聽了當天的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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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因
2023年1月11日,原告朱某在被告南寧市某水果經營部購買了車釐子10箱,共支付了價款5500元,後原告朱某以所購的車釐子外包裝為全外文標識,沒有中文標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訴至興寧區法院,要求銷售者南寧市某水果經營部和經營者黃某共同承擔其價款損失5500元並承擔十倍賠償55000元。

庭審中
原、被告雙方在主辦法官的主持下有序對涉案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並主要圍繞原告是否屬於消費者、涉案進口車釐子是否屬於預包裝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被告應否予以退款並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責任等爭議焦點展開了辯論。
法院審理查明
該批涉案車釐子產品產地為智利並有報關單據、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手續,但外包裝為全外文標識,沒有中文標籤。

法院審理認為
我國法律並沒有對消費者的主觀購買動機作出限制性規定,只要不是為了生產經營需要購買的,應當認定其為消費者,因此原告屬於消費者。結合案件查明事實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案產品應認定為初級農產品而不屬於預包裝食品。我國法律雖然明確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貼有中文標籤,但未對進口初級農產品是否應貼上中文標籤做出強制性規定。故涉案產品外包裝上未貼中文標籤,未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方面的規定。 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價款損失5500元,缺乏充分依據,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處購買涉案產品,其對所購買的產品上印有外文等事項具有清晰的認識與瞭解,涉案產品未貼中文標籤的行為,不足以對其造成誤導。目前也無證據顯示涉案產品存在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情形。因此,原告訴請十倍懲罰性賠償(即55000元),同樣缺乏充分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興寧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朱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原告起訴後引發媒體廣泛關注
相關水果經營者也自發
針對進口水果未貼中文標籤的
不當行為進行了整改
以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法官説法
食品安全關乎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國家對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堅決予以打擊。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説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説明書。標籤、説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説明書或者標籤、説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3.上述規定不適用本案
但上述法律規定是針對預包裝食品,顯然不適用於本案。車釐子是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並非加工而成,其定量包裝和外包裝標籤更多的是為了便於儲藏運輸過程中以提供保護和方便搬運為目的。我國法律雖然明確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貼有中文標籤,但未對進口初級農產品是否應貼上中文標籤做出強制性規定,故涉案產品外包裝上未貼中文標籤,未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方面的規定。
法官提醒
該案的審理法官也提醒廣大人民羣眾:
1.對於經營者來講
一是 應當高度重視食品安全,馬虎大意要不得,應當有高度的責任心,把好食品安全源頭關,讓人民羣眾買得放心、吃得開心;
二是 應重視學習我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做到知法、懂法、用法;
三是 要誠信經營,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杜絕問題食品流入市場。
2.對於消費者來講
應理性維權,共同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廣西高院
來源: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