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消除罪犯子女考公限制?心疼因政審不敢參加科舉的李白_風聞
看鉴历史-看鉴历史官方账号-传统历史文化03-02 10:03
在現代社會中,“一人犯罪一人當”是個樸素的道理,也屬於社會常識。
罪犯子女存在着諸多考公限制,至少從表面來看,是帶有株連性質的,和現代社會的法治精神相違悖。
因此,政協委員周世虹建議消除對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一時間引發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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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説允許罪犯子女搞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權,搞學術研究獲得嘉獎,這無可厚非。
之所以這麼關注考公層面,還是因為中國古代科舉制度的影響。
01
李白為啥不參加科舉
科舉制度,肇始於隋唐,不過那時候並未向全社會普及。畢竟,世家大族依舊有能量左右朝局。
但科舉誕生之日,便受到了士大夫的重視,貞觀朝的著名宰相房玄齡就曾經是隋朝進士。
而且,唐朝的科舉考試沒有宋代那麼正規,但也是有“政審”的。
在政審環節,需要對士人的籍貫和家庭進行嚴格複查:“刑家之子,工賈殊類,不得應試。”

唐太宗李世民,源自網絡
就是説,罪犯家庭,商人子弟不能參加考試。這兩點,偏偏李白都佔了。
李白不像杜甫,他出手闊綽,這一切都建立在他的家族是富商的基礎上。
但不為人知的是,李白祖上是犯過罪的。
李白曾經説自己是興聖皇帝李嵩的九世孫,問題是唐高祖李淵也才七世孫。
這樣看來,李白和唐高宗李治輩分一樣,是唐玄宗李隆基的爺爺輩。

唐玄宗李隆基,源自網絡
如果這樣的家世報上來,嚴格審核的話,如果出現紕漏,是要承擔後果的。
估計,李白對自己的這個家世也有點説不清道不明,而且籍貫是他的難言之隱。
李白出生地有爭議,但其先祖曾經遠涉中亞則是事實。
李白族叔李陽冰的《草堂集序》“中葉非罪,謫居條支,易姓與名。然自窮蟬至舜五世不大曜,亦可嘆焉。神龍之始,逃歸於蜀。”
這裏把李白家族到中亞形容為“謫居”,並不是因為經商或者正常遷移,而是一種貶官或者流放。
但《唐律疏議》規定,徒流刑罰最長也不過三千里五年,但李白祖先被貶謫到西域碎葉,時間長達近百年。

李白,源自網絡
並且,唐玄宗時期其他李氏皆被編入宗籍,而李白卻不能被編入,這些都説明李白祖先觸犯的是“十惡”之條,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犯十惡罪者皆處以重刑,《唐律疏議》規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統稱為“五刑”,不享有贖、免等特權,這就是人們常説的“十惡不赦”。
因此,李白的實力能讓他輕鬆通過科舉,但政審環節卻過不了關。
更何況,李白自己在長安鬥雞,手刃數人,也是有案底的。
加上他才高八斗,總想着“一飛沖天”,大展宏圖。
可是,科舉出身的官員走的是正常的途徑,升遷比較慢,完成KPI得同時需要熬資歷。
就算是成績非常好,充其量也只能當個八九品官,比如當時狀元及第的王維成為了太樂丞。
連王維都如此,其他人在剛進入官場的時候,職位會更加的不起眼。
這哪能讓李白滿意?

李白,源自網絡
而且,李白那麼強的實力,去參加科舉,哪個主考官敢給李白評卷?
錄用李白,其他士人會覺得主考官是考量到李白的名氣;
讓李白落榜,其他士人又會説考試真不公平,連李白都落榜?
好比一個本科生,在求學期間就獲得了諾貝爾獎,然後去考研究生,哪個導師敢教你?
(打比方,估計現實中不存在。如果真存在的話,會是特殊人才,也不用考研究生了。)
不能、不敢、不屑,讓李白與科舉徹底絕緣。
02
李白放其他朝代也不行
隨着歷史發展,唐文宗時代就已經放寬了科舉資格審核,商人子弟也可以參加。
一個富商的兒子陳會科舉及第,但地方官在給陳家賀喜的同時又關掉了陳家的店鋪。
直到宋代,才徹底允許商人子弟參加科舉。
但是,即便是古代文明巔峯的宋代,罪犯之子女依舊不得參加。

宋朝士大夫,源自網絡
這種禍及子女的家庭身份總體而言包括“娼、優、隸、皂”這四類人。
娼妓這些好理解,像隸、皂這種人,典型的衙門捕快,作為秩序的維護者,不得參加考試就讓人費解了。
其實,官府之所以徵調他們當捕快,是因為這類人基本都是當地的地頭蛇,接觸的人物十分廣泛,三教九流基本都有所涵蓋,對於維護治安和抓捕罪犯有一定的優勢。

不良人,源自網絡
可謂是古代的“古惑仔”,因此唐代稱這些人為“不良人”,他們品性和素質都不是很高,所以唐朝有明文規定,不良人三代以內不準參加科考,也就是不能為官。
再有,就是“仵作”,也就是法醫。
一旦進了衙門,幹了屍檢這一行,就成了賤民,也是三到四代以內的子孫不能參加科考。
可是,在當時的殯葬棺材行業,替人收屍的那些人雖然也叫“仵作”,但人家可是良民,是有科舉資格的。

宋慈,源自網絡
不過,上述這些人,都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幾代人以後,就可以參加科舉。
如果是皇帝特別規定不允許參加科舉考試的家族,那麼基本翻身無望了。
比如明朝的時候,洪武皇帝就規定,宋末狀元留夢吉的後代、泉洲蒲壽庚的後代不允許參加科舉考試。
留夢吉是因為主動投降元朝,還幫着元朝招降宋軍;蒲壽庚是因為在泉州誅殺了幾千宋朝宗室。
朱元璋這個人腦中有樸素的正義觀,自然不允許這兩人後代登堂入室。

朱元璋,源自網絡
但是,我們也要搞清楚一個道理,有明確律法規定的,未必就沒有漏網之魚,沒有律法支撐的社會理念,卻比律法還要適用,還要持久。
就比如,女子不能參加科舉的歷史現象。
可是,翻看歷代律法,至少宋代以前,並未明確限制女子科考的資格。
宋代的林幼玉參加科舉,就得到了宋孝宗的表彰;在林幼玉之後,許多女童受到鼓勵,大膽報名參加科舉。
吳志端在九歲通過國子監考試,得到了宋寧宗親自複試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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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大臣卻以社會習俗,以及假如吳志端通過考試後,該如何任用,説服宋寧宗免除了吳志端的考試資格。
不難看出,社會形成的固有認知,是比律法條文更具影響力的約束。
03
罪犯子女應該被平等對待嗎
搞清楚這一點就明白,政協委員從現代角度出發的提案沒有問題,網友的擔心有點杞人憂天。
至於網友的反對聲音,認為這些子女可能心懷怨氣,在進入體制後,可能會有破壞作用。
甚至於,認為唯有如此對待罪犯的子女,才算公平。

政審現場,源自網絡
稍微理性的覺得,罪犯應該從罪源本身區分,根據所犯何罪,加強政審。
其實,即便是法律明確規定不對罪犯的子女歧視,但社會導向仍然更傾向於清白家世的人。
與其加強政審,不如思考如何讓法制完善。
現行對罪犯子女限制考公,僅僅限制了罪犯的合法婚生子,罪犯的私生子或者説非婚生子則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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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分財產的時候私生子則受到法律保護,享有和婚生子平等的權利。
這簡直就成了對合法婚姻的歧視性政策,這個問題難道不應該更被關注嗎?
當然,可能因為看鑑君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如果觀點有所偏頗,還望律師朋友們給予專業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