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情況:在自己家的魚塘裏電魚,警察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_風聞
温柔刀-章跃富03-02 09:15
當事人説“在自家魚塘裏電魚”時,當事人沒有搞清楚法律關係,在我國現行自然資源所有制下,不存在“自己家的魚塘”,只有“自己承包的魚塘”。所以當事人的行為是在自己承包的集體或者國家所有的魚塘裏“電魚”。
一般情況下,魚塘是與自然水系相通的,也就是説:魚塘是水生動植物生態系統的一部分,在當事人自己投入養殖育苗之外還存在野生保護魚類。所以公安機關如果調查證明當事人的魚塘是與自然水系相通的,使是季節性相通,電魚就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中“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而不是當事人辯稱的“在自家魚塘裏電魚”這麼簡單,因為該行為同時破壞了自然生態系統受保護的野生魚類資源;不是大江大河,家養的魚類個體比較大,受電魚影響小些,自然資源魚類往往個體小,易受電魚毀滅;警察的行政處罰沒有問題。但如果警察沒有取證證明該魚塘與自然水系相通,即該案的處罰不成立。
我對輿論場不分青紅皂白的喊打喊殺是非常不屑的。本案中當事人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或者“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兩種行為必然一種具有,警察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