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建議取消犯罪人員子女考公限制,合適嗎?古代是怎麼做的_風聞
浩然文史-浩然文史官方账号-全博士团队创办的文史科普自媒体03-03 15:02

科舉
最近,全國政協委員周世虹建議,取消對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他認為,政審應當以被政審人的現實表現為主,注重以實證證據予以證明。對此建議,社會掀起軒然大波,大部分人對此建議抱有不同意見。我們不妨看看古代公務員考試是如何看待對犯罪子女的。
一、科舉限制的開始
科舉制是古代最重要的選官制度,它本身就是統治階級發明,為了維護統治階級利益而出現的,其產生就帶有巨大的限制。
高中課本上説隋文帝開分科考試選官先例;隋煬帝開進士科,科舉制正式形成。唐朝科舉制繼承隋制並有所發展。但在隋唐時期,門閥士族仍有巨大的社會影響。唐太宗想和士族聯姻被無情拒絕,於是就開始用科舉士子對抗士族;武則天修《士族志》,以打壓士族。這些舉動起了效果,但作用並沒有那麼大,因為能讀書的人不可能是均田制下的老百姓,甚至寒門士子也少有買得起書的,即便買了書,也看不懂,需要有名師講解。所以高門士族通過對書籍、教育的壟斷,實現了科舉制下的門第興旺。
而且,隋唐科舉,不糊名(只有武則天時期實行過短暫的糊名,沒有普及),不封卷頭,判卷官對卷子主人的身份一清二楚。這樣的科舉制,根本不能實現公平。所以筆者認為隋唐科舉制出現之始,就有限制。
但即便如此,科舉制對比魏晉九品制仍是一大進步。至唐代後期,出現了牛李黨爭,就是權貴士族和科舉士子之間的鬥爭,可見科舉士子已經在朝中有了巨大影響,可以和老牌士族分庭抗禮了。

士族
雖然唐代科舉有實際操作上的限制,可制度上則標榜自由報考,當然也明文規定了禁止報名的人員,其中囚犯、僧人、道士、工商,這些人是本人不能參加科舉。而本人及其子孫都不能參加科舉的則是被視為賤業、隸屬賤籍的四類人,即娼、優、隸、皂。娼就是妓女,優就是演員,隸、皂是衙門編制外的幫閒,包括捕快、仵作之類的人。可見在唐代法律中,本人犯罪是不影響子女考公的。
二、科舉制的相對公平階段
至宋代,經過五代亂戰,門閥士族皆衰弱,加上宋代統治者的崇文政策,科舉制進入到了相對公平階段。在考試上,首先,宋代實行鎖院,即進入考場後,馬上封閉考場,防止內外互通消息作弊;其次,搜身,防止夾帶;再次,彌錄滕封,彌錄即考號,滕封即糊名法,遮蓋考生姓名;最後,由專人謄錄考生試卷,用統一的文字,防止考生在考卷上做標記。這樣,科舉程序上已經幾近完美。
而科舉選人上,宋代標榜自由報考,宋代也的確有許多宰相出身底層,真正做到了“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但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報考,有許多人仍不能報考。

宋代便衣宰相
首先,宋代仍有奴隸,這時奴隸的地位和待遇對比唐代以前的奴隸已經有了很大提高,但奴隸就是奴隸,他們仍沒有人身自由和自主權,所以他們不可能報考。
第二,就是罪犯。宋太宗明確規定,科舉先要政審,“曾遭刑責之人,並不在解送之限”,所以一旦留有案底,本人永遠不得科舉。而這個刑責可就寬泛了!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等,意思是即便你只是偷了鄰居一隻雞,偷看隔壁女生洗澡,只要被人告到衙門,這種小事情,縣官一般也就判打板子,但衙門判了案,你就留案底了,和科舉再也無緣。但對罪犯子女,則是沒有限制的。

第三,仍是特殊行業人員不得科舉。宋代最初秉持唐代習慣,工商僧道本人不得入仕,後來工商被放開,可以科舉;僧道本人仍被禁止科舉,即便還俗也不可,雖然如此,但宋代不限制僧道的後代科舉,只要他們的後代不是僧道就可以科舉。而對本人和子孫永世皆禁止科舉的,仍是娼、優、隸、皂這種賤業。
第四,就是配軍。宋代軍人地位低下,當兵被蔑稱為賊配軍,一旦當兵,會被刺上部隊番號,防止逃亡,這種損害肌膚的行為,在重視身體髮膚的古代社會,肯定是不能科舉了。
第五,服喪期間的人也不能科舉,但這只是暫時的。

皂吏
三、明清對犯罪子女的限制
明清對科舉的限制,基本秉持宋代習慣,犯罪人員不得科舉。
而明代朱元璋繼承元朝匠籍制度,將手工業者這些技術人員的職業世襲下來,比如張三是打鐵的,他就被編入鐵匠籍,兒子中必須有一個人要學打鐵,繼承鐵匠職業,其餘的兒子則可自謀生計,科舉不受限制。同樣明代實行衞所制,衞所軍人職業世襲,比如李四是衞所軍户,他幹不動了,當不了兵了,他兒子中必須有一個人繼承他的職位,如此他家世代都得有一個人當兵,但名額只有一個,所以餘子也可自謀生計,科舉不受限制。最著名的軍户子弟就是萬曆首輔張居正,他家就是荊州衞的軍户。
而明清對僧、道以及娼、優、隸、皂等賤業的限制,一如前朝。

聲色場所
文史君説
縱觀古代的公務員考試,子孫不得科舉是一種附加刑但又是潛規則。所謂附加刑,默認狀態下,本人犯罪,不影響後代。只有在判決書中明確附加幾代以內不得科舉做官,這樣才算是本人犯罪累及後代。這點是和今天政審直接將犯罪人員後代作為條件的不同之處。但在實際操作上,犯罪人員的子孫不得科舉又是一種潛規則。實際操作中,只要親屬犯罪,只要他的犯罪沒有被人遺忘,雖然科舉不受限制,畢竟已經被糊名了,但到了金殿選人的時候,這種親屬有前科的人還是會被歧視,以後的仕途也不可能順利。因為金殿選人不僅看才,更要看人。唐、宋、明、清更是將品貌方正當作選拔標準,如果長相難堪,運氣好排名靠後,運氣不好直接被除名。相傳唐代鍾馗考中狀元,但因為外貌就被除名了。而且身患殘疾者也不得科舉,這包括失明、聵、喑、瘸、駝、痴、癲和狂疾。今天有人提議取消考公限制,這點還是要尊重廣大人民的意見,謹慎對待。
參考文獻
謝青:《中國考試製度史》黃山書社,1995年。
(作者:浩然文史·紫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