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辭錄下與HR談話過程,金句頻出現場“普法”!律師:她太懂了_風聞
中国版大表姐-03-03 15:05
來源:瀟湘晨報
年輕人在整頓職場,這一直是被熱議的話題。近日,一則“女子試用期被辭退要求N+1賠償,現場給HR普法”的視頻火了。
視頻中,一女子實錄了與公司HR協商賠償的過程。女子全程不卑不亢、金句頻出,用紮實的法律知識爭取了最佳賠償方案。該女子的行為獲得了大量網友的支持。
律師分析稱,在本事件中該女子對法律“融會貫通”,她要求用人單位支付“N+1”的補償,並沒有任何過錯。本事件之所以會引發關注,可能因為一些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的強勢辭退以及不願補償時,多選擇忍氣吞聲,這也提醒一些勞動者,在面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強迫勞動者辭職時,要大膽運用法律武器捍衞權益。

女子錄下談話過程,現場給HR“普法”
2月22日,網友“劉劉溜了”在社交平台發佈了一段5分40秒的視頻,記錄自己試用期被辭退後,與公司協商賠償的過程。她在視頻簡介中稱:“記錄人生第一次被裁員,從來都是聽説,也是頭一次輪到自己身上,而且還是在試用期,不過我不怕,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身為打工人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視頻開頭,該女子表示想要錄像並且只錄自己,對方卻認為“不合適”,於是女子提出“這場談話是公開的”“我錄像合理合法”,錄像才得以繼續。


協商過程中,女子提出“N+1”的訴求,並表示“試用期和正式員工享受同等待遇”,對方否認後,女子表示其依據的是《勞動法》第39、40、47條。

對話內容如下:
公司:“N+1”的“+1”是什麼意思?
女子:“+1”是因為你要(提前)30天告訴我。
公司:試用期需要提前一個月嗎?
女子:是的。
公司:不是,是提前3天。
女子:提前3天是我通知你們我要離職。
公司:怎麼可能啊?
女子:我也不傻,我都提前看了,而且我也諮詢了(律師)。
隨後,公司表示“補償半個月”,女子回覆“不接受”。公司稱“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按要求不給補償”,女子回覆“要給書面通知證明哪裏不符合條件”“訴求肯定是N+1”。

公司:我們現在是協商,就是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然後籤解除協議書,是算主動離職走的,沒有書面通知。您剛剛説的無論是正式員工還是未轉正的員工,N+1都是我們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2N相當於公司違法解除,我們肯定不是按照這個跟您談。
最後,女子稱其最低訴求是一個月的賠償,公司方表示溝通後再答覆。
與公司協商一致獲得滿意賠償,金句頻頻獲網友盛讚
視頻發佈後,引發大量網友熱議。有網友鼓勵支持該女子,稱“社會需要這種不妥協的人”“你給很多人做了榜樣”。



但也有網友認為“試用期沒有N+1一説,HR沒問題”。



3月1日,該女子發佈了最新視頻,稱經與公司多次溝通,雙方協商一致達到其想要的賠償金,她將於3月底拿到工資及賠償金。
隨後,針對網友“試用期沒有N+1一説”的疑問,該女子回應道“單位無故非法裁員時可以索要賠償”“無需區分是否為試用期”。



值得一提的是,該女子在視頻中的觀點也被部分網友稱為金句:“社會現象不能代表法律規定”“公司決策的問題憑什麼由勞動者買單”“協商時合理索要一個月賠償還會被道德綁架”“真心希望擁有同一種思維的人可以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等。




3月1日,瀟湘晨報記者嘗試聯繫該女子瞭解情況,截至發稿未獲回應。
律師分析:當事人做足了功課,對勞動法“融會貫通”
對此,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譚敏濤律師分析稱,該女子做足了功課,將《勞動合同法》的知識不僅學習而且融會貫通,在和單位溝通時才能應對自如。很多時候,當我們不懂時,就容易被被人牽着鼻子走。例如,單位提出,試用期內辭退勞動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當勞動者不懂時,就容易被用人單位的這個認識所迷惑,實際上,在試用期內,是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需要提前3日。
譚敏濤律師介紹,我們通常所説的“N+1”,“N”是指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經濟補償金,其中不滿一年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而“1”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只有在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在員工無過錯的三種情形下提出解除的才需要支付,這裏指的是法定支付的情形。從本意上理解,即單位放棄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義務,而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義務,故稱之為“代通知金”。
譚敏濤律師表示,在本事件中,如果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不用支付“+1”的代通知金,但是,用人單位“無過失”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提供證明,例如訂立勞動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並且,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等於勞動者還可能會工作一個月,等於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給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總之,該女子要求用人單位支付“N+1”的補償,並沒有任何過錯,最終,用人單位也答應了她的訴求,等於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
譚敏濤律師還表示,女子與公司HR的對話並不涉及公司的商業秘密,也沒有涉及公司名稱以及工作人員姓名,談不上侵犯公司的涉密信息。而且,女子事先告知公司HR,自己對自己進行錄像,並不會錄對方,而雙方談話中的內容也是對《勞動法》知識的不同理解,等於是雙方在商談如何處理女孩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事宜,並沒有涉及公司的秘密信息,沒有不能公開的內容,所以,女子公開談話內容,是自己的權利。
譚敏濤律師表示,本事件之所以會引發關注,可能還因為一些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的強勢辭退以及不願補償時,多選擇忍氣吞聲,嫌麻煩,不願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反倒看到一位女子在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此感到震驚。這也提醒一些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強迫勞動者辭職時,需要及時運用法律武器捍衞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