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搶奪警車方向盤……海口一司機獲刑10個月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3-08 23:58
來源:法治時報
-2023-
03/08
21:39
近期,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審結了一宗醉駕及妨害公務案
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及妨害公務罪
數罪併罰
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並處罰金六千元
據瞭解, 2022年7月5日晚間,李某飲酒駕駛機動車與蘇某停在非機動車道內的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李某沒有下車,其因喝酒過多在駕駛座上熟睡。
當日21時54分許,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龍華大隊事故中隊交警謝某、輔警佔某出警到場,李某執意不肯下車並叫囂:“我要坐牢。” 因李某拒絕配合呼氣式酒精檢測,民警遂駕駛警用車輛帶領李某前往海口市第四人民醫院抽血化驗。途中,李某為了不去醫院抽血,突然起身搶奪正在行駛通過紅綠燈路口的警車方向盤,李某第一次搶奪行為被駕駛位的民警阻擋後,其再次起身搶奪並抓住方向盤 ,民警將警車緊急剎停在中間車道內,才未造成交通事故,民警隨即將李某控制。
經鑑定,李某血樣中含有酒精濃度為320.62mg/100ml。
龍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李某拒不配合交警執行公務,暴力搶奪行駛中警車方向盤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對於妨害公務行為其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並負事故全部責任,可酌情從重處罰;事故發生後,其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
龍華區法院依法判決
李某犯危險駕駛罪
判處拘役五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犯妨害公務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數罪併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李某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