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民營經濟專門立法,太見外了!_風聞
赛格大道-03-08 10:31
賽格特約作者 勞裏
全國兩會前夕傳出消息,十四屆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金台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擬向兩會提交“關於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保護法》的提案”。
律師説話自然是有理有據的。雖然沒有見到提案原文,但透過媒體的報道也基本能夠“觀其大略”。

澎湃新聞報道相關建議
在皮委員看來,目前民營經濟發展和保護的立法嚴重缺失。現有法律對民營經濟的有效覆蓋還存在相當不足,缺乏完善統一的民營經濟保護法律規範體系,大部分涉及民營經濟發展保護的規定仍停留在政策層面,導致民營經濟法治保障剛性不強、權威性不夠,並且政策上也存在重製定、輕執行的問題。現有法律規範對民營經濟的追責與保護存在不平衡,不論是立法環節,還是司法環節,對民營企業都是重“禁止”、輕“維護”,合法權益保護薄弱。
同時,法律對不同經濟成分的保護與制約也不均衡不對稱,行業准入存在不平等歧視。對民營企業家的保護和尊重的力度不夠。
其實,皮委員的這個“診斷”也很尋常,是民營經濟“法治化生存”的現實寫照。在商言商,在法言法。
法律人士習慣於從法律角度考慮問題,是再自然不過的了。既然法律規範有問題,那就得解決。皮委員開出的藥方即是制定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保護法》。總的原則是缺什麼補什麼,哪裏不會點哪裏。
如果僅從技術上來講,完善立法無疑是很專業的事情,我等“法外人士”很難置喙。可是皮委員顯然志不止此。他是想通過制定一部民營經濟保護法來提振民營經濟的信心,給民營企業家吃下定心丸。這就不是就法律説法律,而是從法律到政治了。
法律人士不可以操心政治嗎?當然沒問題。問題是,政治問題是不是能夠法律解決,再具體一點説,民營經濟的問題是不是通過一部專門法就能夠解決。
誠然,2022年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進一步明確“要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不知皮委員是否由此有了制定民營經濟保護法的想法,但即便在這裏也是講“從制度和法律上”,制度與法律並提且制度在法律之前。也就是説,“把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要靠法律也(更)要靠制度。
因此,一部民營經濟保護法對此也許有貢獻,但絕不能把寶都押在法律上。畢竟,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而實施要靠制度和文化支撐。不解決制度問題,不解決文化問題——兩者可以統稱為生態問題,法律實在是無本之木,獨木難支。
要從制度上談保護民營經濟,保護民營企業家,至少文本層面已經不少了。各種決議、講話、文件和報告都有不同程度的涉及。比如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就又提到切實落實“兩個毫不動搖”。往前追溯,去年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針對社會上對我們是否堅持‘兩個毫不動搖’的不正確議論”亮明瞭態度:“要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從政策和輿論上鼓勵支持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發展壯大。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各級領導幹部要為民營企業解難題、辦實事,構建親清政商關係。”
再往前追溯,總書記在2018年的民營經濟座談會上的講話更系統更全面地談了民營經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當前民營經濟發展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以及大力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壯大。

民營經濟是個什麼地位?“民營經濟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內在要素,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我們自己人。”“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是內在要素,是自己人,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這話已經説到家了,特別是“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想來不是沒有民營經濟保護法就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既然是同等受到法律保護,那麼無論國企民企都應該同守一部或幾部法律,根本不用分出彼此來。如果各有各的法,還何談法制的統一?民營經濟要保護,國有經濟就不要保護了?是不是保護了民營經濟,就要犧牲國有經濟呢?肯定不是。
當然,説什麼什麼需要保護,通常是因其處於弱勢地位,就像珍稀動物一樣,不保護就要滅絕了。其實民營經濟需要的並不是保護,而是平等。如果制度和法律以及社會輿論能夠秉持“眾生平等”,放下“分別我執”,民營經濟完全可以任其自生自滅。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原會長、原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高尚全先生曾經説過:在我國多種所有制經濟中,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不是對立的,而是互相依存、互相促進的。但是過去的體制上是兩股軌道運行的,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的方針政策乃至法規都是分別制定的。“兩種軌道運行要變成一種軌道上運行,就是在社會主義建設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共同發展,而不是你吃掉我,我吃掉你,這就是混合所有經濟的由來。”

高尚全曾提出“競爭中性”和“所有制中性”原則
政策乃至法規都分別制定(皮委員還建議在中央層面設立國家營商環境建設局,作為民營經濟的主管部門),在高尚全先生看來顯然不合適,應該兩軌變一軌,不分你我。是啊,自己人就是一家人,一家人就不説兩家話,更不需要你有你的法我有我的法,甚至你有你的孃家我有我的孃家——也保不準孃家變婆家。大家有共同的法,比如憲法。
憲法對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家也是很關懷的,至少可以這樣理解。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憲法還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這些條款就像陽光,沒有理由只温暖國企不温暖民企。
民企之所以提心吊膽擔驚受怕,某種意義上恰是因為憲法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皮委員講到的那些問題都是存在的,決策層也不是不知道:近年來,我們出台的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很多,但不少落實不好、效果不彰。有些部門和地方對黨和國家鼓勵、支持、引導民營企業發展的大政方針認識不到位,工作中存在不應該有的政策偏差,在平等保護產權、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平等使用生產要素等方面還有很大差距。有些政策制定過程中前期調研不夠,沒有充分聽取企業意見,對政策實際影響考慮不周,沒有給企業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有些政策相互不協調,政策效應同向疊加,或者是工作方式簡單,導致一些初衷是好的政策產生了相反的作用。
顯然,民企遭遇的不只是個法律問題,不是單靠“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就能解決的。政策不落實,工作有偏差,認識不到位,考慮不全面,這哪裏是法律問題?你可以説這些都違反了憲法,但能從法律上追究責任嗎?即便出台了《民營經濟保護法》,民企又有多大可能拿着它去討説法呢?要是能討説法,拿着憲法不更拉風?歸根結底還是個生態問題。形勢比人強,堂吉訶德是學不得的。
“行到水窮處”,就只能“坐看雲起時”?也不盡然。要看歷史進程,也要靠個人奮鬥。決策面無疑掌握着更大主動權,要是果真能夠為民營經濟營造更好發展環境、幫助民營經濟解決發展中的困難,自是善莫大焉。比如減輕企業税費負擔、解決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完善政策執行方式、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和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這是很需要一點兒“克己復禮”的鬥爭精神的,不過不是與人鬥而是與己鬥。民企也要挺直腰桿,有所不為,寧肯不賺某些錢。
時勢造英雄,英雄造時勢。兩者相互激盪,相互依存。時勢如此,有為固然不易,但無為切切不可。
回到法律問題上來,如能將矛盾的、過時的、阻礙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清理和修改,就已經是有為之舉了,而儘早制定一部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保護法》,則是不急之務甚至是不需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