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婦生前交付財產,委託親戚照顧失明獨子卻被獨佔!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3-09 23:48
來源:上海法治報來源:上海法治報
-2023-
03/09
15:02
因擔心雙目失明的兒子在夫婦倆去世後無人照顧,老李夫婦生前將銀行卡、動遷安置房等財產悉數交給兒子的姨母張女士保管 ,以期兒子有所託付。不料,在老李夫婦倆相繼撒手人寰後,張女士卻獨佔了這些財產 ,小李為此將張女士告上了法庭。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保管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
老夫婦交付財產
委託姨母照料日常生活
小李幼時因故休學在家,成年後因病雙眼逐漸全盲,因此一直未參加工作,也未成家。2015年,小李的母親去世,此前其父已患病卧牀多年。母親的離世,讓父子倆的日常生活沒了依靠。此後,小李的姨母張女士接手了照料事務。
為了方便張女士支取父子倆的日常生活費用,老李將自己的銀行卡交給了她。2017年,老李所居住的房子動遷,因父子二人都無力辦理相關手續,老李將自己的身份證、户口本等材料交給張女士,委託她代為辦理。根據相關政策,老李可獲得一套安置房以及117萬餘元補償款。
房屋動遷後,張女士將老李安置到養護院,老李將動遷款中的17萬元直接轉入了張女士的銀行賬户,供其照料所需的日常開銷。其餘100萬的大額存單以及動遷安置房的各類材料也一直由張女士代為保管。
指責侄子未盡孝
姨母拒絕返還財物
2019年,老李去世。小李和姨母張女士之間的財產糾紛也由此開始。
小李認為,父親去世後自己是唯一法定繼承人 ,而張女士卻一直未將動遷款及父親名下各銀行賬户內的錢款交還,還將動遷安置房出租,卻從未交付過租金。因此,起訴要求判令張女士歸還代為保管的老李名下銀行存款共計157萬餘元及資金佔有使用費,動遷安置房的各類原件材料及代為收取的租金11.19萬元。
對此,張女士辯稱,在老李生前,自己完全是按照其要求代辦各項轉賬、支取現金等事務。老李去世後,幾個銀行賬户裏的錢已按照其遺願用於小李的日常開銷,現已花費完畢 。此外,張女士還認為,小李父親生前一直由她照顧,作為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的一方,應當分得部分財產,而小李從未盡到贍養義務,應當少分或者不分。
一審:屬保管合同糾紛,應返還財物
一審法院認為,老李與張女士雖未簽訂書面保管合同,但小李與張女士均認可兩人之間存在實際保管行為,故本案的基礎法律關係為保管合同關係。對於張女士提出的其對老李承擔了主要的扶養義務,應分得部分財產的訴求,屬於繼承糾紛,可通過另案主張。
在梳理、對比了老李各銀行賬户流水、日常生活開銷等情況後,一審法院判決張女士應向小李返還102萬元動遷款及相應利息,老李的4張銀行卡內金額35.4萬元及資金佔有使用費;安置房的相關材料,老李的結婚證、身份證、户口簿等原件材料;房屋租金11.19萬元等。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擅自支取財產,具有侵佔的主觀惡意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後認為,小李父母均已過世,張女士作為其親屬,應給予更多的關心、照顧。然而,現有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小李的日常生活由張女士照料。一方面,根據張女士本人統計,老李去世後,其為小李購買食品及生活用品共花費1.35萬元,相較於其保管的財產價值而言微乎其微;另一方面,老李在世時已居住於養護院,相關費用從老李的養老金賬户中支付,生活起居無需張女士照料。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老李去世當日,張女士即將老李賬户內的20萬元轉給案外人。在此後的一個月內,張女士又頻繁操作,分別從老李賬户取現20萬元,向本人賬户轉賬8萬餘元,以其本人名義將老李賬户內的100萬元辦理了三張大額存單。結合銀行流水及相關單證等證據,法院認為張女士擅自支取代為保管的財產,具有侵佔的主觀惡意,理應予以返還。
最終,上海二中院維持了一審法院作出的張女士應向小李返還102萬元及相應利息;安置房的相關材料、老李的結婚證、身份證、户口簿等原件材料;房屋租金11.19萬元等的判決。同時,改判上訴人張女士應向小李返還老李5張銀行卡中的錢款共41.4萬餘元及利息。
法官寄語:
本案一方是失去雙親的殘障人士,另一方是本應施以援手卻見利忘義的至親。通過本案判決,希望在幫助小李獲取應得利益的同時,也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社會的善意。血脈的聯結本應成為同舟共濟的紐帶,面對親情、信任和託付,理應保持良知,盡到幫扶道義,恪守道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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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分手後追討23萬轉賬被駁回 法院:表達愛意,無需退還
來源:荔枝新聞
-2023-
03/09
20:16
南京的李先生和楊女士戀愛不到1年,分手後李先生要求楊女士退還戀愛期間的23萬多元轉賬,包括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額,遭拒後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戀愛期間為表達愛意而互相贈送禮物或者支出金錢屬於自願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系贈與而非彩禮性質,結合李先生收入水平,贈予款項並未遠超其經濟承受能力。且李先生主張的楊女士惡意索取錢財缺乏事實依據,最終判決駁回了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