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普通法院駁回兩家中企“跨境補貼”上訴,會否引發多米諾效應?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03-10 19:41

走出去智庫觀察
近日,歐盟普通法院駁回兩家中國企業埃及子公司的上訴,判決兩家子公司把在埃及生產的產品出口到歐盟,違反了歐盟《反補貼條例》。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卓緯國際貿易與合規部主管合夥人蒲凌塵律師認為,由於上述兩家中企埃及子公司設立在中埃“一帶一路”合作框架下的********“中國-埃及蘇伊士經濟與貿易合作區”(SETC-Zone),涉及到了“一帶一路”雙邊合作協議中存在資金支持的問題****,此案會否引起****“多米諾”效應,需要中國相關企業重點關注。
****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卓緯律師事務所蒲凌塵對於此案的解讀文章,供關注歐盟貿易、投資及競標的讀者參考。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0****1
序言
2023年3月1日,歐盟普通法院[1]針對中國企業Hengshi Egypt Fiberglass Fabrics SAE和Jushi Egypt for Fiberglass Industry SAE提起的法院訴訟案件作出判決,[2]支持歐委會在反補貼調查程序中“將中國政府(公共機構)提供給在埃及設立的中國公司的財政資助認定為可訴補貼”沒有違反歐盟《反補貼條例》。
0****2
背景
上訴歐盟法院的兩家中國企業是根據埃及法律在“中國-埃及蘇伊士經濟與貿易合作區”(SETC-Zone)設立的生產和出口企業,Jushi公司生產涉案產品(GFR)並出口到歐盟。SETC-Zone是根據中埃雙方依據中國倡議的“一帶一路”的國家戰略而設立的。
歐盟委員會對原產於中國的GFR產品發起“雙反”調查以後,又將中國涉案企業在埃及的公司納入到調查程序中,由此引發了中國政府(公共機構)向在埃及的中國企業的母公司和在埃及設立的企業提供的資金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補貼”的爭議。****
歐盟委員會經過調查,認為該行為屬於“補貼”,並採取了反補貼措施。兩家中國企業向歐盟普通法院提起訴訟。
0****3
法院判決
歐盟普通法院澄清了歐委會可以將A國給予B國家原產和出口到歐盟的產品的補貼歸於B國的條件。
****(一)Government of the country of origin or export
關於“政府”的概念,法院認為《歐盟反補貼條例》(條例)第2條(b)將政府的概念界定並限於原產於或出口國家的政府(或公共機構),但是,依據具體的證據,從該法律條款來看,未必資金資助不能歸於原產於或出口國的政府(attribution)。此外,條例所規定的“由境內國家的政府提供的資金資助並非表明資助必須是直接來源於原產或出口國家的政府(within the territory of a country)。因此,條例沒有排除中國公共機構,而非埃及政府,向在埃及的中國企業提供資金資助的可能性,這一資金資助可以歸於原產於或出口國家的政府 - 埃及政府。
****(二)SETC – Zone
歐盟普通法院依據本案的事實證據,對SETC-Zone的解釋以支持A國政府(公共機構)的補貼是否可以被歸屬於B國政府補貼,耐人尋味,對理解歐盟法院為什麼做出(上述)這樣的裁決有一定的參考作用!
1. 法院首先描述了SETC-Zone的設立背景和中埃之間的戰略合作,雙邊政府領導人的互訪達成的備忘,以及埃及政府希望更多的中國企業到埃及投資,參與埃及政府倡導的“復興項目”。
2. 始於2013年,SETC-Zone是在中國倡議的“一帶一路”框架下發展的。該倡議包含了“企業走出去”獲益資金、税收、貸款、出口信貸、融資、出口保險和投資等補貼的機會。
3. 2015年,在埃及政府發起的“蘇伊士運河走廊經濟開發規劃”框架下,SETC-Zone被納入到了“蘇伊士運河經濟區”。
4. 2016年,中埃兩國首腦為擴大SETC-Zone(6平方公里)舉行揭幕儀式;同年1月21日,簽訂了合作協議,闡明瞭SETC-Zone的重要法律地位。
5. 根據2016年簽署的合作協議,中國按照“一帶一路”的戰略,埃及按照蘇伊士運河走廊開發規劃,兩國政府共同開發SETC-Zone。為完成該目標,埃及政府將提供土地、勞工和税收優惠,而中國企業將用資產和管理層在“經濟區”內經營生產。為了補償埃及政府的資金短缺,中國政府還給投資者和中國公司提供必要的資金用以支持該項戰略和規劃。[3]
****(三)****歐盟普通法院認為反補貼措施條例所表述的“在某一國家境內”(的補貼)並不説明補貼必須是直接源自原產於或出口國家的政府,相反,正如歐委會所述,使用這句話的含義不排除資金可以歸於涉案產品原產於或出口國家的可能性。中國政府和埃及政府同心協力打造SETC-Zone使之成為具有特殊的法律和經濟特徵的區域,使得中國政府和機構授予那些在與中國倡議的“一帶一路”配置的經濟區域內的中國企業的資助。[4]
In the light of the foregoing, it must be concluded that either Article 3(1)(a) of the basic anti-subsidy regulation nor the general scheme of that regulation precludes a financial contribution granted by the government of a third country from being attributed to the government of the country of origin or export in a case such as that at issue in the present case, in the light of the specific evidence available as set out in paragraphs 53 to 58 above.[5]
0****4
結論與思考
我們目前並不知道中國企業是否繼續上訴歐盟法院,歐盟法院又將如何解釋法律條款和適用,因為此案涉及到了中國政府倡導的“一帶一路”以及和某些國家達成的雙邊合作協議,其中必然涉及資金的支持,包括當地國家給與的某些優惠政策,此案會否引起“多米諾”效應,很難判斷。
留給讀者的問題:

歐盟普通法院的解釋是否過於寬泛?A國政府的財政資助歸屬於B國的企業,是否是法律規定的”government of the country of origin or export”? 歐盟普通法院在這句話的後面加了“被調查產品”(product concerned)

法律規定的”within the territory of a country”是否可以如歐盟普通法院所判定的,不排除A國的補貼可以歸於B國內的企業,換言之,是否“境內”這個詞也指明是B國“境內”?

中國和埃及政府打造的經濟區、“一帶一路”、合作協議、以及相關的優惠政策是否可以支持歐盟法院的解釋,即某一國家的政府資金給予在另一境內的國家政府或企業可否認定為是另一國家的“境內”?
引申的問題:

如果歐盟產業提起反補貼申請,中國企業在海外的投資企業生產並出口到歐盟的被調查產品是否都會被歐委會認定為“補貼”?

雖然歐盟法院強調“根據本案涉及的證據”(即雙邊政府的合作等協議)裁定歐委會對“跨境補貼“實施的反補貼措施符合歐盟的《反補貼條例》,但是,其他國家會否效仿這一做法?
注:目前不清楚在埃及的中國企業是否會上訴歐盟法院。如果不上訴,意味着歐委會採取的措施和依據的法律條款是正確的;如果上訴,要看歐盟法院是否認為普通法院針對法律條款作出的解釋是否正確,如果不正確,普通法院裁決無效,如果是正確的,維持普通法院的裁決。
註釋:
[1] 歐盟普通法院主要負責審理貿易救濟調查案件和其他案件。當普通法院作出裁定後,當事方可以針對普通法院作出的法律條款解釋上訴至歐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本文介紹的內容是基於普通法院的裁決。
[2] Case T-480/20, 1 March 2023.
[3] Ibid, paras. 3-10.
[4] Ibid, Para. 50, 58.
[5] Ibid, para. 62.
來源: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