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罪本身不是問題,問題在於執法者量化清不清晰,執行能不能合規罷了_風聞
双期-03-10 07:54
【本文來自《羅翔的變臉和「大法黨」的操守》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熔漿
- 你説的很好呀,這樣來論證羅翔多好
我作為了一個普通老百姓,非專業人事,很同意魚湯三碗的“合不合理要看法律實踐,為什麼存在?為什麼中國有?為什麼不止是中國有?歐美國家也有。這是法律實踐的事實結果”
好,我瞭解了下所謂的口袋罪:是一種對某一行為是否觸犯某一法條不明確,但與某一法條的相似,而直接適用該法條定罪的情況,這種情況多次出現,就將此罪戲稱為口袋罪。
尋釁滋事罪源於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其包括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
而流氓罪源於1922的蘇俄法典。(目前俄羅斯的聯邦刑法也保留着)
這個也是社會主義國家法律修訂的源頭。
那麼説到西方法律系裏有麼?有!
美國的《遊蕩罪》、《公共場合行為不檢罪》還有加州的《Disturbing the Peace 破壞治安罪》也是啥都能套。
日本的《脅迫罪》、韓國的《暴行罪》(韓國法律很大一部分來自日本,所以也有脅迫罪)
其實吧,這種兜底、模糊性的法律很多的,任何國家與地區都有!
我個人認為:首先法制是人治,人治受限於執法者、執法機關能力與種種不同的實際情況,硬搬是不行的,必定得有其模糊地帶,有必要賦予執法機關一定的裁量空間,用適當的“兜底性”條款從而做到“有惡必除”,以適應新形勢的變化。
從很多方面來説,對於整體社會治安是有利的。
比起其他罪名從法律條文能夠具體分析行為是否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的明確性而言,尋釁滋事罪此類的模糊性的口袋罪在實踐中更像是一個為了達到特定目的而倒逼立法上模糊的罪名。
法律從來都不是完美的,都是靠時間積累不斷完善的,任何一條法律有問題應該修正補充完善,而不是廢除了事。如果直接廢除,新的法律跟不上,那麼就會出現法律真空地帶。
所以口袋罪本身不是問題,問題在於執法者量化清不清晰,執行能不能合規罷了。
再次補充説明,我不是專業人士,只是取搜尋資料,裏面很多觀點也是找來的,以供大家共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