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税可能勢在必行了?_風聞
晨枫-军事撰稿人-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03-10 06:01
兩會上,李克強總理提出2023年GDP增長目標為5%左右,立刻被稱為史上最保守增長目標,一般認為將輕易超過。甚至有人認為,2020年與2021年實際上平均為5.1%,如果2023年與2022年(3%)平均為5%的話,2023年實際上可能達到7%。事實上,確實有人預測今年的增長可達7%。一是因為疫後反彈,二是因為低基數。
這樣的樂觀預測並非毫無根據。按照中國税務總局給出的增值税發票計算,在今年春節期間消費相關行業銷售收入,較去年猛增12.2%。
不過今年困難確實不少。各地土地出讓金在2022年降幅超過20%,縮水至78000億元,2023年也預計微增0.4%。
據説各地樓盤有所反彈,但主要是二手房交易,而非新房建設,對促進投資拉動沒有幫助。
換句話説,靠大砸錢、投資拉動可能都不行了。首先沒錢,其次砸了錢也拉不動。
首先需要解決地方政府財政來源問題。沒錢是萬萬不能的。土地出讓金不行了,個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不敢動,只有房地產税了。
房地產税説了多少年了,觸動太多利益集團,一直不敢動。現在不是沒辦法了嘛,否則能拖還是會繼續拖的。問題是,要是開徵房地產税,會不會觸發一輪大拋售?要是造成房地產價格崩盤,買房的人是高興了,但整個經濟可能就遭殃了。房地產已經成為中國經濟的錨定點了,房地產價值大滑坡,影響堪比美國股市價值大滑坡。一句話:地動山搖。
有辦法開徵房地產税的同時,避免大拋售嗎?還是有的,同時開徵房地產增值税,以售出價與購入價之差為開徵基礎,容許計入通脹調整。這在歐美稱為Capital Gains Tax,徵收好多年了。為了制止大拋售,房地產增值税的税率一開始可以定得高一點,比如35-40%,作為對拋售的威懾,以後慢慢降低。房地產税則可比照歐美慣例,定在“合理價位”的0.5-1%水平,在北上廣深,可能0.1%更加合理?
“合理價位”由附近相近的房舍售價確定,納税人可以辯訴,要求更改。市政當局批准的“合理價位”跟着房舍單元,賣房的時候對買家公開。所以要現在壓低可以,賣出的時候就要考慮損失,除非永遠不賣。
房地產税還可以與空置税疊加,只有證明有人居住,包括本人或者租客,才可豁免空置税。不過這需要與個人所得税申報聯繫起來,申報地址與房屋地址要對的上。
“無主”房地產税的老問題在大數據年代好解決,限期申報和證明產權,否則政府有權扣押、代為出租,回收房地產税,多餘部份代為存款,直到業主申報。積欠過多則直接拍賣抵債。
房地產税也應該與個人所得税掛鈎,避免出現因為房地產增值太大,老住户反而因為收入跟不上,而捧着金飯碗討飯吃。或許可以這樣:收入在個税起徵線以下,免交房地產税;在起徵線至當地中位收入之間,逐步增加;在中位線以上,繳納全額。
地方政府歲入必須從土地出讓金脱身出來,基於城鄉擴建的歲入模式已經不能繼續下去了,是時候改為更加可持續的房地產税模式了。
新增税種肯定是討罵的。作為納税人,誰都痛恨徵税的時候,誰都覺得自己被不公平剝削了,繳納與獲利不對稱。誰都會義正詞嚴地指着別人:他比我錢多,憑什麼要我交那麼多而他交那麼少?
税收是國家行為的經濟基礎。國家不賺老百姓的錢,但國家沒錢是萬萬不可的。税收也不只是均貧富。實際上,均貧富只是税收公正的很小一部分作用。税收是否公正只看一條:取之於民,用之於民,而不是浪費了,或者肥水流到貪官那裏。享受政府財政福利(或者公益)的主體也應該納税的主體,少數富人的納税可以養起一個國家是不現實的期望。真要出現那樣的事,説明國家的貧富懸殊已經到了變態的程度了,或者國家根本不做什麼事,兩者都絕非福音。富人的財富也很多不是以可徵税的形式出現,這種現象是否合理,如何改變,是大得多的問題,這裏就不扯遠了。
税收是重新分配財富的手段。不只是把富人的“不義之財”、“過度財富”徵收上來重新分配,也是把中產階級(在任何正常社會,這應該是社會的主體;中產階級也不是有房有車無貸,而是收入比富人低、比窮人高的中間階級,或者説中位收入的2/3到2倍區間內)的“剩餘財富”重新分配的手段。很多事情需要政府集資才能辦成,辦成之後大眾受益。這些都是必辦之事,不是可有可無的。個體是很難靠自己的“散財”辦成這樣的大事的,政府就是這個集資、辦事的人。這才是税收的最大作用。
徵税和徵兵一樣,是國家特有的權力。政府是必須徵税的,差別只是從哪裏徵税,以什麼形式。税負最後也一定是由全體人民負擔的。現在土地出讓金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源,貌似不徵房地產税,實際上推高了房地產價格,比房地產税徵收得更狠,最後依然落實為全體人民的沉重負擔。這一代僥倖躲過、不“受害”,下一代跑不了。要説公平,延遲效應使得先來者得益、後到者遭殃,這實際上是很大的不公平。改為房地產税和增值税後,新建房地產的價格得到控制,地方財政來源有保證,反而對先來者和後到者更加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