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消金放貸年利率35.5%與用户打官司,法院稱其違背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價值本源_風聞
智瑾财经-03-14 11:42
轉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一則關於中原消費金融相關消費貸高息糾紛的裁判文書。
案件中,中原消費金融為原告,張某為被告。
文書披露,原告中原消費金融訴稱:
1、請求判令張某立即向中原消費金融償還欠款本金23787.55元;
2、請求判令張某支付中原消費金融罰息(罰息以剩餘未還本金23787.55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截止2022年5月26日,罰息為3691.31元);
3、判令張某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執行費、公告費等(以上費用共計27478.86元)。
事實和理由:2021年5月14日,張某通過“唯品會平台”與中原消費金融簽署了《中原消費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張某貸款金額為人民幣33700元,貸款期限為自貸款發放之日起12個月;貸款利率為年利率為35.5%。
同時,該合同第七條第(三)款約定:對未按本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本金,貸款人有權根據實際逾期天數,每日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一計收罰息,直至貸款本息清償完畢為止。
合同第十四條第(二)款第7點約定:貸款人為主張債權而實際發生的費用(如律師費、訴訟費、公告費等),均由借款人承擔。上述合同簽署當日,中原消費金融公司依約向張某全額髮放貸款。貸款發放後,張某並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本息。
截止2022年5月26日,張某仍有23787.55元本金未還。現上述《個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已屆滿,最後借款到期日為2021年10月2日。故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中原消費金融與張某通過“唯品會”交易平台於2021年5月14日簽訂《中原消費個人借款合同》一份,中原消費金融公司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將借款33700元支付至張某的銀行賬户內,雙方因此形成借款合同關係,該借款合同關係的形成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成立並生效,本院予以確認。
中原消費金融公司提交的《中原消費個人借款合同》、放款憑證、個人貸款信息證明及金融許可證等證據,可以證明張某欠付借款本金23787.5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的規定,對中院消費金融提出的要求張某償還欠款本金23787.55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中原消費金融提出要求張某支付罰息(以23787.55為基數,自逾期還款之日即2021年10月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在《中原消費個人借款合同》中約定合同項下的貸款年利率為35.5%,對未按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本金,貸款人有權根據實際逾期天數,按本合同項下貸款實際執行利率加收50%計收罰息,直至貸款本息清償完畢為止。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中原消費金融屬於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踐中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常以利息、罰息等一併約定,導致實體經濟融資成本過高,違背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價值本源。
雖然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借貸與民間借貸不同,且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借貸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其他費用等總計融資成本的最高限制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就金融在市場經濟中的定位而論,金融應為實體經濟服務,促進資金這一生產要素在各產業和企業之間良性流動,並分享實體經濟發展中創造的價值。如果金融服務分享的剩餘價值過高,會阻礙實體經濟的發展,有悖於金融服務的根本。
較金融借貸的市場定位而言,民間借貸是對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不足的有益補充,而民間借貸的風險防控及承受能力相對於金融借貸較低。按照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的市場定位和風險與利益一致的市場法則,金融借貸利率不應高於民間借貸的利率,故金融機構的融資費用上限亦應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即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2021年10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四倍即為年利率15.4%,因此對中原消費金融公司主張的罰息,法院酌定按年利率15.4%進行計算。
被告張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對一審質證權、抗辯權的放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河南中原消費金融借款23787.55元及罰息(以23787.55元為基數,自2021年10月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計算);
二、駁回原告河南中原消費金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來源:藍鯨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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