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聚焦丨超200股正被索賠 投資者維權呈現多樣化_風聞
灯塔媒介-03-15 17:46

燈塔媒介3月15日訊,今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關於資本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的話題,受到市場關注。在監管日趨強化和投資者教育持續普及的背景下,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等原因導致投資虧損而依法維權的投資者數量正在快速增長。證監會披露,2022年證監會辦理信息披露違法案件203件,其中涉及財務造假94件,佔比46%。
“A股第一股”敗訴,315名股民人均獲賠39萬元
2021年5月11日,全國首起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案,315名投資者最終成功維權。
當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資者與被告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樂音響”,600651)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根據一審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餘元人民幣,人均獲賠39萬餘元。
原告魏某等三十四名個人投資者訴稱,2019年11月,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飛樂音響因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2017年半年度報告、三季度報告收入、利潤虛增及相應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原告認為,被告上述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重大投資損失,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共計人民幣629萬餘元。
被告辯稱,該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投資決定不具有因果關係,原告主要是受到行業利好政策等因素影響而買入股票;被告股價受到系統風險的影響部分應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經營情況惡化導致的損失屬於正常投資風險,不應由被告賠償,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最終,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飛樂音響在發佈的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15名原告均於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股票,並在揭露日後因賣出或繼續持有產生虧損,應當推定其交易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飛樂音響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成功處理,讓眾多因上市公司失責而受損的投資者們看到了維權的希望。
數據統計,目前A股共有超200股正被投資者索賠。
近年來,不斷有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而受到立案調查、行政處罰。
遺憾的是,少數上市公司為追求利益,抱着僥倖心理,導致證券虛假陳述損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為仍然屢禁不止。
證券虛假陳述即上市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證券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關於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在相關報告或文件中對應當披露的信息進行虛假披露、部分披露或者不披露等的行為。
常見的有: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隱瞞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隱瞞重大擔保重大訴訟等利空事項,誇大其詞發佈誤導性好消息,資產重組文件有虛假記載,違規關聯交易,不履行承諾等。
應對上述違規行為,投資者應依法維權要求賠償。
投資者維權呈現多樣化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公佈並於1月22日正式實施,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鑑於此,投資者的訴訟策略和思路也需要做出相應改變,使得現今投資者維權索賠呈現出新的特點,索賠事由也更加趨於多樣化。
投資者維權索賠已經不侷限於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上,一些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的行為,同樣為引發適格投資者的維權索賠。
早些年,投資者通常只起訴上市公司;現在,除了上市公司外,坐在被告席的還可能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保薦機構、財務顧問、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高管等。
其中,證券中介機構被追責的情況明顯增多。中介機構本應是資本市場的“看門人”,由於少數中介機構未能勤勉盡責,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在投資者啓動證券侵權之訴時,同樣會被列入被告席。
由於《規定》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資者無需等到正式行政處罰出台即可提起訴訟索賠,現在很多投資者起訴的時機已經越來越早。加上訴訟時效通常自證監會立案公告之日起算,因此,有很多投資者為避免時效風險,往往會提前起訴。
值得一提的是,現在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被立案處罰,已經不僅僅是交罰款就能了事的,一些責任人不但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懲處力度的提升,也對違法行為起到了很大的震懾作用。
隨着A股進入全面註冊制,以信披為核心的新監管制度成為規範市場的“壓艙石”,市場各方發揮合力,防範、識別並嚴厲打擊財務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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