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沒175.77萬元!時任董事之子內幕交易公司股票遭監管重罰_風聞
灯塔媒介-03-15 17:44

燈塔媒介3月15日訊,證監會安徽監管局網站3月14日發佈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江建勳因內幕交易“雙良節能(600481)”股票,被安徽證監局罰沒共計175.77萬元。
決定書顯示,江建勳,男,1977年5月出生,本人是雙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良集團”)採購中心經理,系雙良集團董事局副主席兼雙良節能時任董事江某方之子。
內幕信息
經查,2020年12月底,雙良集團董事局主席兼雙良節能董事、實際控制人繆某大指示啓動單晶硅片的行業調研,同時要求雙良集團總經理兼雙良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良節能”)監事會主席馬某林諮詢內蒙古招商引資政策。2021年1月,馬某林反饋內蒙古對於單晶硅片項目扶持力度很大。
2021年1月23日,繆某大、雙良集團董事局副主席兼雙良節能時任董事江某方、雙良集團兼雙良節能董事長繆某彬、馬某林1、雙良集團執行總經理馬某林2、雙良集團研究院院長兼雙良節能副總經理吳某、雙良集團投資總監王某松等人,在江陰國際大酒店召開會議,研究討論單晶爐開發和單晶硅片項目情況。同年1月底2月初,馬某林1向繆某大彙報雙良節能可獲得的銀行貸款和融資租賃金額。
此後,雙良節能多次研究討論單晶爐開發和單晶硅片項目情況。
2021年2月6日,雙良集團召開董事會,會議決定雙良節能對外投資單晶硅片項目。參會人員包括繆某大、江某方、繆某彬、馬某林1、馬某林2等人。
2021年2月7日,雙良節能發佈《關於對外投資設立全資孫公司的公告》。公告稱公司擬在包頭現金出資9億元設立全資孫公司,作為GW級大尺寸單晶硅棒、硅片項目的運營主體,開展大規模光伏單晶硅棒及硅片項目投資建設和生產。
監管認為,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信息在公開前屬於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起點為不晚於2021年1月23日,終點為2021年2月7日。
內幕交易
決定書指出,根據在案證據,江建勳知悉雙良節能對外重大投資事項後,借用“陳某先”信用證券賬户交易“雙良節能”。
經查,“陳某先”證券賬户於2007年2月16日開立於華泰證券江陰福泰路證券營業部。2014年5月20日,開通了信用證券賬户(E017392和060843)。
“陳某先”信用證券賬户(E017392)敏感期內共買入“雙良節能”770000股,買入金額2980200元。截至調查日,“陳某先”信用證券賬户敏感期內買入的“雙良節能”已全部賣出,賣出金額3570850元。經計算,扣除交易税費後盈利585899.96元。“陳某先”信用證券賬户(E017392)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為農業銀行,敏感期內購買“雙良節能”的資金系江建勳轉入。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某先”信用證券賬户(E017392)通過電腦下單交易“雙良節能”股票,下單電腦為江建勳辦公電腦。
敏感期內“陳某先”信用證券賬户(E017392)實際由江建勳控制使用,交易“雙良節能”由江建勳決策並下單操作。
江建勳具有15年以上股票投資經驗,此前從未交易過“雙良節能”,卻在內幕信息敏感期突然借用他人賬户買入該股票;2月1日首次買入該股票當天雙良集團相關人員到包頭與政府人員見面接洽;2月1日江建勳資金轉入“陳某先”賬户後,3分鐘內立即買入“雙良節能”。
安徽證監局認為,江建勳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沒收江建勳違法所得585899.96元,並處以1171799.92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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