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行長挪用又拒賠”的判決有很明顯的疑點啊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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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243萬存款被行長挪用郵儲銀行拒賠,銀行:當事人委託存款沒經常查詢》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這個案件大家討論的比較激烈,而且都從專業的角度提出了見解,我認為是觀網評論區裏質量很高的回覆區!
觀點有兩派,一方觀點認為:銀行行長雖然沒有把利息存入銀行,但存在民法上的“表見代理”,儲户作為善意第三方,應該得到應有的收益;
另一方觀點認為:銀行也是受害方,除首筆135萬本金外,後續產生的利息資金並沒有進入銀行,銀行只承擔首筆135的本金及利息的支付義務。
但事實上,這件事情的癥結並不在於此,而在於對這家銀行原行長時某寧的判決存在很大問題!根據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2020)蘇0115刑初84號《刑事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間,時某寧在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南京江寧區分公司(即郵儲江寧支行)工作期間,製作假的存摺交易流水,先後多次挪用客户李某、陳某、胡某存款共計2430109元。因犯挪用資金罪,時某寧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並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郵儲江寧支行2430109元。作為被害單位,郵儲江寧支行認為法院對時某寧的定罪不準,已申請檢察機關抗訴。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顯然這個2430109元時某寧並沒有退賠,這才導致後續的民事問題形成死結。我認為,這個犯挪用資金罪的判決是有很大問題的。挪用資金的行為前提是相關資金已經歸還,這才有可能構成挪用資金,如果截至案發,資金仍然沒有歸還,那要麼定性為侵佔資金罪,要麼定性為詐騙罪(200多萬,十年刑期起步)。
另外,作為一家國有銀行,我們退一步講,即使在案發前時某寧真的把200多萬資金歸還了,那也應該定性為挪用公款罪,而不是挪用資金罪!
所以,目前這樣的判決,存在明顯的疑點,難怪銀行要申請檢察機關抗訴。所以,這個時候,應該有請紀委監委的同志出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