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西方人吹噓的國際法,讓西方人閉嘴,大清用國際法維護國家主權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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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魯士人
近代國際法產生於歐洲,並隨着歐洲侵略世界而推廣開來。近代國際法實際就是強盜邏輯,武力至上,日本明治維新的元老們對這一點深表贊同。中國曆來有自己的法律體系,但近代以後,礙於中西實力差距,中國被迫學習西方國際法。1864年,丁韙良翻譯了《國際法原理》,取中文名為《萬國公法》,自此以後,國際法這一稱謂開始在中國政界廣為流傳。在此背景下,1864年,在天津大沽口海域發生了普魯士和丹麥船舶糾紛,二國糾紛的背後實際是普魯士統一德意志的野心,在這詭譎多變的情況下,清朝沒有妄自尊大,而是按照西方人的邏輯,採用“國際法”原理,有理、有節地調節了二者糾紛,維護了中國海權的尊嚴,但卻引發了更大的災難。

普丹戰爭
一、中普、中丹建交
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列國)均聞風而來,以與中國換約為榮”,即歐洲資本主義國家除了沒有《北京條約》中賠款、割地條款外,但凡和清朝簽約,都取得了“通商優惠”和“海關優惠”的待遇。
在這種背景下,1860年,普魯士派遣艾林波為特使來華逼約。1861年9月2日,清朝和普魯士簽署了《通商條約》,清朝還特別允許普魯士王國可以代表德意志在北京設立駐華公使。1864年,首任普魯士兼德意志駐華公使李福斯入駐北京。就是他在中國海域挑起了和丹麥的衝突。

普魯士
丹麥曾是北歐強國,但近代以來,丹麥發展緩慢,卻也算是步入了資本主義獨立國的地位。丹麥和中國正式交往發生於1863年,這一年,清朝和丹麥簽訂了《通商條約》,丹麥和中國有了商業往來。
二、大沽口船舶事件
自1864年俾斯麥當上普魯士首相後,開始採取鐵血手段,以強硬的武力要統一德意志地區。普魯士早就將德意志北面的丹麥王國視為統一路上的絆腳石,在1864年1月,普魯士聯合奧地利發動了對丹麥的全面進攻,普、丹二國進入全面敵對狀態。

普丹戰爭
在這種背景下,1864年4月,普魯士駐華公使乘坐普國軍艦“羚羊號”到天津大沽口海域停留,聲稱正在和中國政府交涉接下來由水路直接進京的行程。就在此時,在大沽口外,普魯士軍艦發現了三艘丹麥商船,李福斯立刻指揮軍艦開火,並扣留了三艘丹麥商船,隨即引發了國際爭端和中國海權問題。

普魯士戰艦
普魯士外交人員在中國海域公然攔截扣押第三國船隻事件,當即就被上報到了天津的三口通商大臣崇厚那裏。清朝開始干預。但李福斯馬上拿出國際法説:“按照國際法一般原理,交戰國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拿捕敵方商船的……海上之戰,則以敵國通商獲利,恐得錢糧足以養兵,故捕拿民物以絕其利藪,使不能不復行和好也。”這番話可把崇厚給忽悠瘸了,崇厚只能上報到北京總理衙門,崇厚給總理衙門的報告基本上説清了大沽口船舶事件的經過,其結語是説“聞該國(普魯士)與丹國系屬世仇”,將此事件定性為尋釁滋事。

大沽口海域
當時的總理大臣是奕訢,奕訢這個人還是頗具近代外交眼光的。他認為:李福斯初次來華,一到海口就尋釁滋事,若不妥善解決此事,“不但無以折該使臣虛驕之氣,且恐各國以中國置之不較,將來藉口執此為攔江沙外各國公共洋麪之據”。就是説如果不妥善解決此事,恐怕此後各國就以此事為先例,我大沽口海域將徹底淪為洋人的法外之地,國家的尊嚴和麪子往哪擱。所以奕訢馬上動員總理衙門熟悉國際法的文書官吏,馬上查找依據,準備反擊普魯士的詭辯。

奕訢
三、中普論戰
李福斯幻想中國還是愚昧無知的國家,不熟悉西方行事邏輯,所以故意用了一些高大上的詞彙,忽悠中國官員,想讓中國官員在迷迷糊糊中默認普魯士的行為,所以他提出“外國持論”,即扣押船隻的海域是在公共海域,中國無權干涉,“往往以海洋距岸十數里外,凡系槍炮之所不及,即為公共之地”。李福斯更是公開闖進總理衙門,要求中國認同普魯士的做法,否則就下最後通牒。
但李福斯沒想到的是,大沽口船舶事件的發生時間極度巧妙。1864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剛剛翻譯完成了《國際法原理》,中文名叫《萬國公法》,這本書受到清朝中央的支持,由清朝中央出資刊印,堪稱官方文書,在中國政界、外交界都受到了極大追捧。就在這個節骨眼兒上,發生了國際糾紛,正好讓我們檢驗了《萬國公法》和西方人吹噓的“國際法”的神聖性。

丁韙良和《萬國公法》
對李福斯的詭辯,總理衙門的官員們在《萬國公法》中找到了三條論據,以肯定普魯士對中國海權的侵犯和違背國際法:
第一,肯定大沽口為中國領海。“此次扣留丹國貨船之處,乃系中國專轄之內洋”、“並非各國公共海洋”;而根據中普的雙邊條約,既然是中國內海,普國軍艦應當遵守中國法律。現在普國“肆意妄為”已經違法。
第二,總理衙門以“凡自主之國遇他國交戰,若無盟約限制,即可置身局外,不與其事,此所謂局外之全權也。局外之國與兩國俱有友誼,即不得厚此薄彼”為依據,明確中國為中立國“局外國”,而各交戰國要尊重中立國地位。現在普魯士在中國海域攔截扣留丹麥船隻,已經違背中立法。
第三,《萬國公法》交戰篇中説,交戰國可以戰鬥的領土在三處,即“疆內(交戰陸上領土)”“海上(交戰國海上領土)”“無主之地”,三者之外,“戰權即不可行”,現在普魯士在第三國領海戰鬥,又違背了交戰法。

普魯士人
清朝這一通有理、有據、有節的反駁弄得李福斯啞口無言,李福斯被迫認錯,説“丹國船隻被我國扣留,咎在我國”,中國“無須任其責”,並願意承擔賠償。結果,經清朝斡旋,李福斯釋放了丹麥的兩艘商船,並賠款1500銀元給丹麥作為第三條船隻的替換,之後李福斯就被普魯士召回。
由此大沽口船舶事件結束,清朝用西方人吹噓的法律邏輯維護了自己主權的合法性,這是近代中國第一次運用國際法維護主權的成功案例。
文史君説
大沽口船舶事件的解決有其巧合性,普魯士當時致力於統一德意志,對中國沒有太大敵意,而且大沽口船舶事件影響較小,並不阻礙兩國實際利益,所以才能在平穩中妥善解決。但此事件對華影響甚大,7月18日,奕訢向清朝中央作了詳細彙報,大誇國際法的好處,言外之意就是中國可以引入國際法,通過合理正當的途徑維護國權。結果在此後的對外交涉中,中國屢屢引用國際法,但在絕對的武力面前,一切説辭都是蒼白無力的。甲午戰爭中,李鴻章用國際法讓列強中立,結果美國人就告訴日本怎麼打台灣;日本在中立海域擊沉了英國的船隻,英國轉而讓中國賠償。甲午之後,國際法上都説尊重中國主權、門户開放,結果是列強共同宰割中國。所以大沽口船舶事件的解決,在當時矇蔽了清朝官員的眼睛,讓他們過分相信洋人“公平”“正義”“守信”的鬼話。
參考文獻
王鐵崖:《中外舊約章》,三聯書店1957年。
丁韙良譯:《萬國公法》,上海書店出版社2002年。
王維儉:《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和西方國際法傳入中國》,《學術研究》1985年第5期。
(作者:浩然文史·紫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