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帶娃要“帶孫費”敗訴,親情就該無償使用?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3-23 22:31
風聲
2023年03月23日 17:58:23 來自北京市

作者丨王澤榮
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憲法學博士候選人
近期,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介紹了一起“喪偶式”育兒引發的離婚經濟補償案件。王先生因辭職創業總在外省而夫妻分居兩地,宋女士為了更好地陪伴兒子辭去高薪工作,全職在家照顧孩子、操持所有家務。與丈夫協商未果後,宋女士提出離婚,根據《民法典》“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王先生被判支付離婚經濟補償人民幣10萬元。
但是,除去家庭主婦式帶娃外,中國經常出現夫妻雙方忙工作,父母輩幫忙帶娃的情況。近年,妻子操持家務的價值獲得了社會的普遍認可,但父母輩幫助帶娃的價值尚未進入大眾視野。2月26日,北京電視台紀實科教頻道《民法典通解通讀》節目,圍繞的便是“姥爺討要‘帶孫費’”這一疑難案例。
據節目介紹,本案原告之女與被告在婚姻期間育有一子,原告應自己女兒的請求,從老家辭職去北京照看外孫,其女與被告離婚一年之後,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一萬元的勞務費;被告則抗辯稱,與原告從未簽訂照看孩子的勞務合同;鑑於外祖父並無撫養義務,法院認定原告幫助被告照料孩子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但鑑於原告未能提供其“合理支出”證據,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帶孫”勞務費,法律支持嗎?
在《民法典》構築的家庭圖像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在一般情形之外,有負擔能力的(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
然而,(外)祖父母幫助照看年幼的(外)孫子女,(外)祖父母作為輔助甚至主要照料人,其實是當今中國家庭的常規模式之一。
面對“老人討要帶孫費,您聽説過嗎?”這一問題,鏡頭中的三位路人均表示反對和不理解:“不可思議”、“反正我是不會那麼幹的”、“哪有還要錢的,那都倒貼錢的”。當問題換成“老人幫忙看孩子,這是義務嗎?”時,路人的回答則有分歧:“確實不是他們的義務”、“這個,帶孩子應該的嘛”。
與市民相比,案件的原告斬釘截鐵地表示,自己討要帶孫勞務費是符合“《民法典》規定的”。
關於“帶孫費”似乎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識:
一種基於傳統道德上的義務觀念,認為輔助子女照顧孩子是應該的,反感將對孫輩的親情付出經濟化;
另一種則以《民法典》為依據,主張(外)祖父母對(外)孫子女不負有撫養義務,進而要求得到相應的報酬。
在節目討論的案件中,判決所立足的顯然屬於第二種:從外祖父不負有撫養義務出發,到最後肯定老年人在輔助子女撫養(外)孫子女過程中的“付出和勞務”。在説理的核心部分,本案判決將原告的行為認定為無因管理之“債”,這無異於用經濟化的方式來評價傳統樸素觀念中老年人“應該的”付出。
此外,判決雖然將本案原告認定為無因管理人,致使其僅可要求受益人償還必要費用或適當補償損失,但判決結尾也提示老年人可以與子女簽訂書面協議,似乎允許另一種“債”的可能:勞務合同。
判決書的自相矛盾之處正在於此,判決認定無因管理而非勞務合同,這導致文書最後對老年人勞務價值的肯認淪為口惠之辭。此外,必要費用不包含無因管理人自身的勞務費,卻不排除管理人向他人支付的勞務費(“保姆費”)。

如此一來,**如果有預付能力,**老年人將輔助撫養涉及的勞務外包給市場主體後,反而能得到償還;沒有預付能力的老年人親自提供照料服務,卻無法得到法律的認可。這其實體現着一種相對保守的司法取向。
老年人在不負有義務時(輔助子女)撫養孫子女或外孫子女,通常涉及被照料兒童生活的方方面面,且往往連續或不連續地經過較長的時間跨度。在這種情況下,將無因管理制度適用於如此複雜且漫長的事業,恐怕有削足適履的嫌疑。
在輔助撫養的情形下,輔助撫養人與撫養義務人經常要就具體事項時時溝通、達成一致,此時將老年人輔助撫養的行為籠統認定為無因管理,將造成一種自相矛盾的結論:一個大的一般的無因管理卻包含着許多小的具體的(委託)合意,即便這些合意大概並不涉及勞務報酬。
認定無因管理與否定勞務關係,其實互為表裏,但法院不能為了適用無因管理而否定勞務關係,相反只能在認定勞務關係無果之後才能認定無因管理,以便保障撫養承擔者至少能向撫養義務人收回其支出的必要費用。
此外,法院若為了避免承認事實合同而謹慎認定勞務關係,那麼在認定無因管理之後,就應當考慮到老年人在擔任輔助甚至主要照料人時所付出勞務的經濟價值,將“勞務費”納入必要費用的範疇,並考慮到“管理”事務的複雜性和時間跨度以及老年人在家庭與社會中的弱勢角色,在舉證責任方面對老年人有所傾斜和照顧。

**“帶孫費”**前後的家庭系統性壓力
我們應當如何對待家務勞動的價值?”****(外)祖父母輔助撫養(外)孫子女”的現象看似發生在家庭內部,在根本上卻源於市場對家庭的系統性壓力。
因此,當這種系統性壓力在某個家庭爆發為具體的衝突時,比如討要“帶孫費”,我們就不能將其單純理解為家庭成員間的關係問題、或隔代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應該在更大的視域下鳥瞰家庭與市場之間的結構問題。
日本社會學家上野千鶴子在《父權制與資本主義》一書中,將“市場—家庭”與“市場—自然”的關係結構相類比。在她呈現的圖式中,市場從名為家庭的外部環境中獲得健康勞動力,同時將不被市場需要的老人、病人、殘疾人納入家庭環境。於此,家庭作為市場的外部環境而存在,但為維持家庭而付出的勞動成本卻不適用市場的評價機制。
這也是家務勞動始終遭受貶低甚至無視的根本原因。

面對家庭與市場的外部結構問題,一方面,政府應當扼制市場對家庭在職人員的不合理壓榨,保障職業男女有時間精力盡到家庭責任和義務;另一方面,應當適度緩解家庭為撫幼養老目的而在市場的成本支出,譬如通過税務減免或社會保障政策,2022年3月28日國務院印發的《關於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税專向附加扣除費用》便是如此。
討要“帶孫費”的個案衝突在進入法官或公眾視野時,已經表達為家庭內部的關係問題。發生“帶孫費”衝突而訴至法院的家庭關係,往往要麼處在解體的邊緣,要麼乾脆已經破裂。如節目中的案件,便發生於原告之女與被告婚姻關係結束之後,且由於原告與其女的父女關係並未破裂,因此原告僅對被告一方提出支付勞務報酬的訴求。
在此情形下,親情的關係實則轉變為陌生人的關係。關係破裂的“家庭”成員之間,不僅在將來要以“市場”的邏輯相處,而且對於在“家庭”關係存續期間從市場得到的收益與被市場轉嫁的成本,也必須按照“市場”的邏輯加以清算才算公平。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就預置了類似的邏輯:即便夫妻中一方在“市場”工作**、**而另一方在“家庭”主持內部事務,法律依然認定在“家庭”的一方對另一方從“市場”得到的報酬和收益有同等貢獻。“共同財產”在分割之前,已經藴含着一人一半的分割可能。
於此可見,在市場之外的家庭其實也可按照市場化的方式結構來看待,即便是在“家庭”關係不完全解體的情況下、甚至在美滿友愛的“家庭”關係下。原因在於,“家庭”關係承載着比“市場”關係更為豐富也更加複雜的內涵。
本案判決書提示老年人為保障自己權利,在承擔對孫子女的照料時,最好與子女簽訂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係,也是出於着同樣的理解。
我們願意相信:為了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更應當尊重且客觀評價家庭成員的勞務和付出,而不能將親人的犧牲和服務視為理所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