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父親未盡撫養義務拒絕贍養,法院:無因果關係,每月支付200贍養費_風聞
吃饭睡觉打boss-03-23 14:36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公眾號
案情回顧
很多人的童年是在父母的關愛呵護和歡聲笑語中度過,小雨的童年則是在父母無休止的爭吵中度過。在小雨的記憶裏,父親雷某經常酗酒,沒有正經工作,自己是靠母親辛苦開店掙錢養大的。小雨8歲時,父母離婚,雷某未支付過撫養費,後來雷某因犯罪入獄,服刑13年,從此二人再未見過面。2022年10月,小雨突然接到20多年未聯繫的父親的電話,雷某要求小雨對其履行贍養義務,小雨心中累積已久的辛酸噴湧而出,毫無商量餘地地拒絕了雷某的要求。雷某認為,其年過七十,體弱多病,沒有收入來源,故將兒子小雨訴至槐蔭區法院,請求判令小雨每月向其支付800元生活費,每月到雷某居所探望雷某一次。
小雨辯稱,雷某從其出生之日就沒盡到作為父親的撫養義務,因此雷某無權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小雨能否以雷某未盡到撫養義務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法院審理
承辦法官多次嘗試調解此案,但雙方當事人積怨太深,調解未果。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兩項義務均是法定的,但相互之間不存在互為前提條件的因果關係。因此,成年子女不能以父母未盡撫養教育義務為由,而拒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本案中,雷某年輕時因與妻子離婚及刑事犯罪,導致其缺席了小雨未成年時的大部分時光,沒有盡到作為父親的責任,但並不能因此剝奪其在年老時被贍養的權利。雷某現已年過七十,患有疾病,沒有勞動能力和收入來源,小雨作為兒子,應當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故小雨關於父親雷某無權要求其承擔贍養義務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但綜合考慮雷某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後的實際需要、小雨的負擔能力等現實情況,法院酌定小雨每月支付雷某200元贍養費為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義務。贍養父母,不僅要為其生活提供物質保障,更要在精神上給予關心。因此,雷某要求小雨每月到其居住地探望一次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小雨自2022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向雷某支付贍養費200元;自2022年12月1日起,每月到雷某居住地探望一次。**判決作出後,小雨不服,上訴至濟南中院,二審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義務不僅僅是經濟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贍養費數額的確定,法院可以結合被贍養人的實際需要、當地經濟水平以及子女的負擔能力等因素綜合考量認定。
法律對贍養義務的強制性規定,表達了一種保護倫理綱常的立法精神,成年子女履行該義務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對父母撫養子女、子女贍養父母都作了強制性規定,但該兩種義務是相互獨立的法律行為,並非互為前提條件,父母子女間特殊的身份關係,不能簡單地用等價有償的一般民法理念加以衡量。因此子女不能以父母未履行撫養義務、父母經濟條件良好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為人子,止於孝;為人父,止於慈”。法官呼籲:身為父母,要以身作則,盡到撫養、教育、保護子女的義務;作為子女,要尊敬、孝順父母,自覺履行贍養、照料、探望父母的義務,共同弘揚與踐行中華民族幾千年來的家庭傳統美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一條
第一款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