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死!漳州市龍海區1.19道路交通事故查明_風聞
中国基建报-《中国基建报》官方账号-中国基建报:中国基建领域标杆性报纸。03-25 23:37
今日(3月25日),本報從漳州市龍海區政府獲悉,漳州市龍海區1.19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已於近日公佈。據悉,2023年1月19日,龍海區月港西路榜山鎮普邊路口發生一起一般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一部閩E79256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與一部懸掛漳州龍文58063號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1人死亡。
經查明,2023年1月19日14時45分許,邱某強駕駛閩E79256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月港西路自漳州方向往石碼方向行駛至榜山鎮普邊路口,在右轉彎駛入513縣道的過程中,閩E79256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車頭右側與同向直行(此時漳州往石碼方向直行的交通信號燈為綠燈)由莊某輝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機動車車身左側尾部發生碰撞,造成莊某輝經搶救無效死亡及兩車局部受損的交通事故。
調查顯示,閩E79256號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行駛證載明的所有人為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肇事駕駛員邱某強,2012年4月到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開始擔任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駕駛員,入職公司以來未有交通事故記錄。

調查組認定,當事人邱某強駕駛閩E79256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行駛至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右轉彎時未能提前開啓右轉向燈且未注意觀察道路交通狀況讓正常直行的車輛先行,導致發生上述事故,其行為與本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及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向右轉彎……應當提前開啓右轉向燈。”之有關規定,其行為是造成本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
調查組還查明,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系事故車輛閩E79256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所屬公司。該公司的組織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安全員參加相關資格考試但均未取得相關資格證書,存在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漏洞。
調查組認為,邱某強,男,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駕駛員。其在本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涉嫌道路交通肇事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其公司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安全員未取得相關安全資格證書,根據行業屬地原則,建議由區交通運輸部門依法給予處理。(文|中國基建報 錢閩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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