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也是證據的故事——證據類型的故事(24)_風聞
学之仁者-03-27 21:04
張亮租賃了龔正的一套兩居室,月租 2000 元,按月交納。張亮租房9 個月後,因被企業辭退,手頭緊張了,租房租金一時也不能按時交了, 拖了幾個月的房租都無法拿出錢來,所欠租金達到了 12000 元。2016 年1 月,龔正找到張亮追要租金,張亮請求再寬限三個月,待找到新工作即還清所欠全部租金。同時,當面給龔正寫了一張欠條,寫明:已欠租金 12000 元,三個月後將原欠租金連同後三個月的租金一起全部還清。2016 年 5 月,張亮所租房的熱水器壞了,讓房東修理或更換,龔正一直拖着未辦。張亮因一個多月無熱水用而房東又拖着不解決,決定退租後另租他屋,雙方因退租事宜發生了爭議。6 月,龔正向法院起訴張亮, 請求法院判定張亮歸還所欠 12000 元房租,並提供了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和張亮所寫的房租欠條為憑。法庭上張亮就此問題進行了答辯,申明自己不欠龔正的錢。龔正提出的所欠 12000 元房租,已於今年 4 月還清。因還款時龔正説欠條當時沒在手上,所以張亮還款時未能取回欠條。龔正是因與張亮的退租爭議而報復張亮,以未退還給張亮的欠條為據要讓張亮重複給付租金。為説明這一點,張亮還當着法官的面展示了自己手機上保存的龔正發給自己的手機短信,內容是:“欠條放在家裏了,後天再給你。放心,賬已經結清了,我不會再向你要的。”龔正對此提出質疑,認為手機短信是可以改動或者偽造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法官當庭裁定:手機短信屬於儲存在手機芯片中的電子數據,是以其可視的語言文字信息來展示相關信息內容的,具有視聽資料的特徵,屬於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證據種類。原告所提改動或者偽造,不進入手機運營商的短信管理後台進行操作,是無法進行的,而原告對此提不出相關證據。因此,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在這裏,張亮保存着龔正發給自己的手機短信,使自己有了具有決定性意義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當然,如果張亮在還款時就當即收回自己所寫的欠條,也不不至於有後來的這一出了,會更加省事、更加簡單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