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篇(十六) 國家正議(二)_風聞
付延明-03-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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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與人權
契約説聯結着人格與人權。
人格,是一個複合概念,有多種含義。道德上的人格,指一個人的品德和操守;法律上的人格,指享有法律地位的人。以下討論社會學(法律、經濟等)意義上的人格,即作為社會一員的人的資格,它使得財產權可以被標註。
人的主體性構築了社會棋盤的邊界,這既是物理的規定,也是人的約定。社會學意義的人格顯現:相處意味着共享,意味着“相互承認物權”。人類聚居形成社會,財產權已經同時可能,人格是財產權的載體,只待公權力的背書和生產力的賦值。
人格是產權的唯一標識,就像一個帶有ID的托盤。社會學意義上的“平等”,是指人格的平等,是這個托盤的性質不因人而異:托盤不能嵌套。與“平等”相對立的概念是“特權”而不是貧富差距。現代社會的“平等”,首先是人格的平等(去依附)。
生命權和自由意志統一於人的主體性之中,或者説人的主體性就是生命權+自由意志。在作為主體的人在社會中呈現其人格時,生命權和自由意志已經攜帶進入社會。也就是説,社會的“接納”已包含了人的生命權和自由意志,只看社會進步如何標識。生命權和自由意志是托盤本身,不是可以放入托盤的“物品”,不可以被標註產權。任何的相關討論都是“爭奪”,不具有哲學意義。
生命權
生命權不是國家(政府)賦予個人的權利,也不應以“權利”一詞冠名,卻是政府必須拿出態度的面對。生命權與人性(及社會性)同在,生命權受到威脅意味着人性將退隱,意味着對社會性的否定,而國家以社會性為前提。因此,生命權不是國民權利列表上的第幾項,而是確認該表格有效的那個簽章:保護人民的生命,是一項刻印在國家本體上的責任!這並不是形而上的律令,卻是國家的本職:拒絕就意味着政府自身合法性的缺失。
政府(換屆無關)必須確立“生命至上”的信條並實踐它。由此而生長的法律體系,應當體現:生命無價、殺人償命、命案必破、挽救生命免責、大醫精誠等原則。
人們曾經一度熱議廢除死刑。既然熱議,説明異見雙方都有説得通的道理。而既然法學家們的意見也不能統一,那就説明道理在法律之外!要放到國家主權框架下討論。
巴丹戴爾説服陪審團的關鍵段落:“你們的孩子將來會知道,你們曾經將一個青年判處了死刑,到那時,你們再看一看他們的目光吧**!**”陪審團成員都是普通市民,不可能全部泯滅良知,被打動是正常的。律師的話不是在激發良知,而是在發出威脅:你願意承擔將來被孩子們質疑(正義性)的後果嗎!該律師的行為已事實上超出了法律的框架;也意味着,陪審團制度本身就包含了缺口:通向政治。這就是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的根本區別。
政治上,死刑去留是一個責任問題,即有沒有一個承擔判定和執行死刑(剝奪生命)的責任主體。把這一責任交付市民,是因為應當承擔的那個主體不願承擔!“代大匠斫”就是社會的必然趨勢:既然政府不當“大匠”,那就要有人持刀!而“代大匠斫者,稀有不傷其手矣”,操刀者為了自身安全(安全是主觀的),可能選擇斬草除根(過度報復),於是操刀者可能成為下一個被斫者。這是一條可以無限延展的鏈條,鏈條中斷條件是:斬草除根成功,或者放棄報復。前者指向家族乃至種族滅絕,後者指向親情淡漠。
如果政府承擔剝奪生命的責任,鏈條就在這裏截斷。好處是政府成了背鍋俠(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民間的仇殺鏈條可以被斬斷;壞處也很明顯:當權者的放縱可能導致草菅人命;人民可能會越來越依賴政府,失去血性。
人們面臨選擇。若保留死刑,就要有一個責任主體。如果政府承擔,那麼人民要時刻防範政權的變質,防止公職體系過度地行使權力。如果政府不承擔,那麼生殺之權將落入律師和攪動社會思潮的幕後勢力手上(陪審團承擔不起死刑之責)。若廢除死刑,則“代大匠斫”事件將成為因果鏈條上難以消除的節點。普通人可能站出來“主持正義”,他們可能被稱為英雄!---安保業可能興旺。
相信大多數中國人從最樸素的良知出發,都會贊成保留死刑,當然同時也支持少殺、慎殺。同樣,大多數中國人會認為死刑的責任主體只能是國家。許多國人可能會困惑於法系的選擇,畢竟大陸法系的靈活性不足,經常面臨法條滯後性帶來的無法可依的場景,似乎普通法系就可以克服這些問題,並且可以產生精彩的控辯。但法系選擇的背後,是國家性質、政治立場,以及可期的未來。這一點上,請相信毛主席那一代領導人(以及歷代君王重臣)的智慧。
對生命的敬畏,不是靠口號和説辭體現的。廢死派用敬畏生命來做辯護是無效的,因為殺人者已不知敬畏。人類並不能從純理性中得出無立場的正義!唯一的共識是生命無價。
敬畏生命,政府首先要在防災救災方面負起責任,那麼,“小政府”的合法性是否充分?
以人為本、生命至上,是政府合法性的根基,也是政府敢於背鍋的底氣,也是政權高於法權的根據(司法只能相對獨立)。手握生殺之權,與無條件的人民生命至上,是一副對等的責權:沒有生殺之權,政府無法清除局部的失序,已經備好推脱責任的藉口;政府脱離人民,人民如何可能託付生殺之權?人民心中的賬本在實時記錄着政府的得分,那麼政府為什麼要接受保護生命和死刑判決這兩道只有負分的考題!無可推脱罷了。
無限責任政府是“聽話”的實在孩子,有限責任政府是“會説”的頑皮孩子。前者是真被歷史老人教訓怕了,後者則還在歷史老人面前耍着小聰明。歷史老人並不生氣,該你的就是你的,絕不會因調皮或聽話而有所偏向。有人堅稱歷史已經終結,有人冒充歷史老人指點江山,歷史老人也沒有生氣,只是在自言自語着:後果自負。
自由意志
與生命權一樣,自由意志不是政府授予的權利,而是生而為人的自有福利。因此,自由意志無需討論。社會學中關於“自由意志”的討論要麼是混淆視聽,要麼是偷換概念。
自由意志在物理上不可剝奪,科技發展並未使人類掌握操控他人思想的能力;自由意志在人性上不可剝奪,因為共同的不願。人的思想(價值觀)可能被影響甚至被塑造,可以表述為鉗制、洗腦,但不是操控或剝奪。那麼,社會學上的“自由”究竟是什麼?為什麼如此重要,以至於經常要以“自由之名”?
以自由之名,可以討論“自殺”嗎?生命權和自由意志同為人性的前提,如何可以在相互糾纏和否定中得出理性的結論?對歷史上那些在民族危亡之際慷慨赴死的英雄,後人只有緬懷和敬仰,不敢論證他們的行為在哲學上的合法性。但最基本的良知告訴我們,人不應當自殺。或許不應就自殺問題展開人性的追問,可以確認的只是:在社會性那一層面上,人的生命不只屬於他/她自己。
相關的,可以討論“安樂死”嗎?作為個人,我希望在生命只有痛苦無可留戀的時候,我的孩子可以協助我結束生命,因為我信任親情。但若作為立法者,我不能支持將“安樂死”合法化,因為不能承擔處置無辜生命的責任。
進入社會性層面,可以討論“自由”,但此“自由”已非彼“自由”,康德稱之為“實踐的自由”。法律、法規和道德共同構建了行事規則體系,這些規則的總原則是人格平等,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我可以不遵守規則,但代價是他人對我同樣不遵守規則;我可以不承認他人的私有產權,那麼他人也可以同等不承認我的私有產權。鬥爭的結果只能是互相傷害,所以人們選擇妥協。
只要是在社會層面談論,那麼上述規則已在。不承認人格平等的總原則,就不具有討論社會問題的資格!妄談得出的結論也沒有任何社會學意義:叢林生態中,沒有私有產權(權利),只有武力佔有(權力);也沒有自由(權利),只有求生(權力)。關於權利的討論不能踏足法外之地,在國家權力不及之地,沒有法律支持的權利。
社會層面(法律支持)的自由,是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成為怎樣的人,即在社會中塑造自己的自由,也即按存在主義哲學“存在”的自由,也即最樸素的“後果自負”做人的自由。這種自由是每個人生而有之的權利,也是自由意志在社會領域的唯一投影。
為了區分不同層面的“自由”,不妨按康德的方法,把這種後果自負的自由稱為“自律自由”:我將沿着合法的賽道攀登。自律自由是社會實踐中唯一真實的自由:他人會成為你的助力,當然你也會成為他人的助力;你可以在路口選擇方向,只要不翻越欄杆;可以坐下來與人攀談,可以扶一把將要倒地的行人;也可以邊走邊罵,或者推擠同行者,可以抄近路,只要不被抓住…。
理想的社會,應當是:自律的個人+寬廣的賽道+無特權的秩序。
言論自由
當代主流話語體系中的“自由”,以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冠名的自由,已遠離自由意志(及其投影)的本義,可以稱之為“表達自由”或“言論自由”。“言論/表達自由”是權利,同時是法律規定的個人或組織“表達”這一行為的邊界。公權力承諾不加罪於“表達”,但不承諾不追究其後果,也不承諾制止他人的反對和事後的追究(如果造成損害)。
“言論自由”更像是一份契約,民眾依此契約之規定,可以在何時、以何種方式表達自己(或組織)的觀點。“我不同意你説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衞你説話的權利。”據傳是伏爾泰的名言。這句話影響很大,至少國內知識界幾乎人盡皆知。如果真有一份《關於言論自由的合同》文本,那麼伏爾泰的名言可以作為《合同》的副標題。
但為什麼需要這樣一份契約?契約的簽字雙方分別是誰?人羣中揮舞着契約的那個人屬於簽字的哪一方?
把鏡頭對向一個廣場。廣場很大,中央設有一個(或多個)高台。廣場上的人可以在下午四點至六點之間,自由登台演説。演説音量不限、內容不限,可以批評政府、點評時政、抨擊某項政策或法律,可以質問總統、議員、法官、獄警。如果有人試圖阻止他人登台,那麼人羣會高呼“言論自由”;如果有人指責演説內容荒謬,那麼眾人會要求他念一下副標題…。一切似乎激昂而有序。
把鏡頭拉遠。在更大的視野中,可以看到廣場的圍牆,圍牆上布有電網,每隔一段距離設有崗亭,崗亭中設有崗哨。繼續觀察一段時間,六點一到,哨聲響起,人羣有序散去,走向各自編號的房間;如果有人戀戀不捨,那麼警察會依法進來清場…。
喊出“言論自由”的那些先輩們想要的,不可能是這樣一份契約。在“朕即國家”的黑暗統治面臨資產階級挑戰的歷史切面,言論自由是打破民眾認知黑幕的有力武器。資產階級就是利用這些武器開啓了民智並最終完成了革命。最初的革命者心懷未來,為後繼者定下了“言論自由”的祖訓,一如明太祖的“不殺言官”。但無論是誰,都不能預見到國家會因階層分化而重新陷入黑暗,而編織黑幕的人就是他們的後繼者。歷史的悲劇在於,新的黑幕編織者是舊黑幕的打破者的後繼,而後繼者們堅信自己的編織是正義的事業,一如那個“胡不食肉糜”的皇帝決不相信人民會餓死,更不相信饑民竟然仇恨自己這個正義與善良的化身。
當代那些高呼“言論自由”的人,不可能都是井底之蛙。不可能所有人都沒有將鏡頭拉遠的嘗試和持續觀察的耐心。當**“我尊重你發言的權利,但請尊重我不聽的權利”、“我為表達你們的心願而登台,因此順利擺脱了你們”、“如果繼續為你們發聲,我將失去為你們發聲而設的這個舒適的座位”**…這一切都不讓人感到荒誕,並且以契約形式固定下來時,世界是荒誕的。
一份契約總是要雙方滿意的,至少是簽字代表們要滿意。不妨試問:簽字代表是什麼人?高舉契約滿世界揮舞的又是什麼人?不惜製造仇恨也要分化族羣,以便保持廣場上的演説熱度的又是什麼人?朱皇帝沒有想到後世的言官們把犯顏直諫和廷杖化作了晉身之階;資產階級革命者也不曾想到後世的演講台變成了名利場。紛紛登場的不過是走狗罷了!或許有自覺與不自覺的區別。
私有產權
財產權也是社會的(因而也是國家的)應許,在全人類實現按需分配之前,財產權必定存在,這是事實,也是作為人的共同的選擇(人們選擇了相互承認物權,並用法律和道德約束這種承認,只不過法律相對於道德增加了公權力的公證)。財產權的認定、繼承、守護等都是政治問題,不是經濟學可以承載的。關於產權的法條是這個社會運行的基礎規則,將最終影響社會的生態。
比如繼承,歐洲中世紀(封建社會)的長子繼承製,將產生兩個重要後果:一是封建領主的產權(主要是土地)有自然增長的趨勢,這是領主階層佔據政策主導權時的必然選擇,通常王權闇弱;二是社會整體的擴張態勢。其餘男丁只能在父兄的幫助下另尋落腳處,於是開拓和冒險精神被提倡。與長子繼承製相對的平均繼承製,將導致領主的勢力趨向分割而走弱,有利於王權集中,開拓的責任也主要地交付王權。如何選擇,既有內部力量對比因素,也有外部威脅因素,唯一不需擔心的是政治家們(立法者)的智力。
推恩令是繼承製的轉變,漢武帝極大推進了中央集權。總有人拿”罪己詔“與”推恩令“並論…。漢武帝的功過,後人當然可以評説,但功不能掩其過,過亦不能抹殺其功!漢武帝是讓”漢“字能頂天立地的關鍵幾人之一。
比如税率。税率過高,將助長富豪們資產轉移的傾向;税率過低,則國家財政不充足,甚至單算守護其產權的成本都不夠。慈善基金或中立海外註冊地是妥協的結果,既能體現合理的税率及其梯度,又能讓大富豪們安下心來。如果社會是個果園,那麼這種妥協將有利於果樹的大型化,至於是否利於提高果園總產量,則不一定。如何選擇,取決於內外部綜合因素,同樣不需擔心立法者的智商,那是他們相要的結果。
比如財產的守護。如何保證個人“托盤”中的東西不被他人佔有?要麼是裏面根本沒什麼東西,要麼是別人難以夠到,要麼是伸手到別人盤中的代價過高。“不貴難得之貨”確實可以降低社會運行成本,但同時也就只能小國寡民下去,國家將難以在地球村時代自存。守護財產的職責交給個人,則必然導致兼併和集中,走向階層分化、固化,產生與政府分權的組織/勢力(比如領主)。交給政府,則政府運營成本增加,警察、税務、行政、司法等部門要相應擴張:“大政府”成為必然。
關於產權的規則,既沒有世外的指導意見,也沒有理性可以推導的最優解。人們找不到一個既怎樣又怎樣的方法,只看如何選擇。選擇權就在立國之時,之後就只是修正。所謂選擇,就是各方利益代表博弈的結果,於是國家有了階級性。社會財富就在規則的約束下生產、分配、繼承和守護。
個人財富可以量化為貨幣,是因為這個時代已默認貨幣可以購買所需的物品和服務。超市中麪包的價格是5元,我有10元,可以等價地認為我有2個麪包,因為我可以隨時實現¥10和2個麪包之間的轉換。但現實生活中,這種轉換並不總能實現,可能漲價,可能缺貨,還可能是非賣品(比如貨架和收銀員)!物品不等於商品;貨幣不一定能購買到服務,比如買兇殺人。
貨幣是一般等價物,可以轉化為商品(含服務,下同),商品的價值是凝結於其中的勞動。於是,以貨幣表達的個人財富就等價於一定量的勞動,而可以計價的勞動就是“權力”。財產,是儲存起來的“權力”;政府,是“權力”的銀行;財產權,是“存款”的憑據。人們希望憑據是神聖的,希望銀行永不失信,還希望存款不貶值。
普通人辛勤積累,所求不過是未來(失去勞動能力時)能夠兑現屬於我的(或許更好的)東西,即可以在未來兑現的權力。所以,不高於“温和”的通脹,以及適度增長的退休金,既是應當,也是善政。而不斷提高的健康、醫療保障以及生活水平(讓儲存的‘權力’增值),是這個時代(科技進步以及國家強盛)應許的福利。
富人的財產遠遠超過其基本生活所需,超額的“權力儲備”是客觀存在。如何應對,是國內政治的大課題。任何社會,財富的相對集中都不可避免,(以貨幣計價的)貧富差距也必然拉開。只要財富是合法取得的,那麼政府就要一視同仁地保護,否則國家的規則體系就可能崩潰,這是不可承受之重。但貧富分化以及階層固化的後果同樣不可承受,人們始終面臨兩害相權!國家當然可以選擇掩耳盜鈴,但社會動盪的根源不會因選擇而自行消失。
常識(歷史和現實的)告訴我們:如果社會不能容納富人,意味着社會財富總容量受限,國家不可能富強;如果富人不能學會與社會相處,意味着他將要成為社會之惡:階層固化之後,任何的努力都是把社會推向懸崖的助力(無關道德,無關理性)。
文明曲線
財產權是“社會文明”本身。有恆產者有恆心、倉廩實而知禮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沒有財產權,就談不上守護,也談不上承認與尊重。
承認私有產權,就要承受貧富分化,這一點無可迴避。但現代社會的負載終究有個底線:不能容忍特權。特權的典型有二:一是特供,只有哪個級別(或階層)才有資格;二是官商合流(包括政商旋轉門),官員利用權力謀取私利。特權,意味着萬劫不復!前蘇聯倒下的教訓不可或忘。所以,憲法對公民私有產權的保護承諾是相同的;公民可以買到的東西是相同的;公民獲取財富的路徑是開放的;而對官員貪腐、以權謀私是零容忍的。
這個社會所追求的,無非是一組標註為文明的指標。一個紡錘型的社會貧富結構或許是現實可尋的理想:社會的文明程度與合法的社會財富總量正相關,同時與財富的合理分佈正相關。於是,文明內涵了社會的安定富足,以及權利的相互承認。承認,可以是法律(懲戒)劃定的藩籬,也可以是道德(風評)獎勵的辭讓;可以是藩籬內化的契約精神,也可以是道德內化的個人修養。貴族精神、君子之風的內涵是相同的:對人格平等的堅守(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如果“承認”的土壤流失(特權或過度分化),文明將下沉。
人類社會之中隱伏着一條文明曲線。曲線升高的那一端,是社會的安定與富足、人民知恥而有教養,對應的是合法財產品類的豐富、合法路徑的寬廣以及免於過度辛勞。曲線下沉的那一端,是社會的貧困與紛爭、人性在生存的懸崖邊上承受考驗,對應的是積蓄的匱乏、路徑的內卷以及生計的艱辛。曲線繼續下沉,則是尚有底線的戰爭,如春秋時期各諸侯國之間的“貴族式”爭霸:人性仍居主導。繼續下沉,戰爭的目的轉向殺傷戰鬥人員和解除戰爭潛力,如戰國時期,戰爭以併吞為目的,但人性仍有留存。再往下,則是無法無天的亂世,爭鬥漸以種族滅絕為目的,人性已不在。
如果世界是一座花園,那麼文明就是百花齊放的絢爛,道德就是自娛也娛人的花朵,財富就是肥沃和茁壯,人就是植株的生機,社會性就是植株的共存和互助(防風固土)。文明很可貴,她的凋謝首先是滿地落紅,然後枯枝敗葉,進而主幹傾頹,進而連根拔起,進而物種滅絕。破壞程度不同,恢復的難度也不同。
戰爭,會隨着時間的推移和烈度的增加而逐層向下突破,摧毀文明。人們固然可以期望風雨過後的彩虹,縱觀歷史,華夏文明也曾多次被摧毀,又能在廢墟上重建輝煌。但無論如何,摧毀的過程總是殘酷而血腥的,是文明的塌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