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篇(十五) 國家正議(一)_風聞
付延明-03-28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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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起源,可以説是眾説紛紜。有自然説、契約説、武力説、私有制説、氏族説等等不同説法。其中,契約説是學界主流。西方社會學,基於或關聯着社會契約論。
所有國家都是獨一無二的,不僅因為國家的歷史、地理、人文,還因為時刻變動的國際格局。從起源處尋找國家意義和性質的做法,彷彿西方哲學思想中那粒長成巨木的橡樹種子,可以 “三歲看到老”!這實際上已經否定了國家的主體性。同樣的,歷史終結論中的國家政體模板,也包含了對主體性的否定。
國家始終在“成為自己”的途中。在地球村時代,每個國家都在接受國際社會的塑造,同時也參與了其他國家的塑造。人們並不確定國家的發展可以如其所願(國家領袖也不能),更關鍵的是,人們甚至不能確信發展的方向!價值判斷本來就因人而異,何況還有“塞翁失馬”、“盛極而衰”,事物包含了它的對立面!
學者討論國家和歷史,目的在於打開視野,而不是預言甚至代為決策。國家將在與他國的合作、競爭、適應、借鑑等綜合的相處中成就自己和他國,這就使得打開視野和真實之眼變得極為重要!尤其是在世界已經進入地球村的時代。
1840年以來的近代史,思想的衝擊是如此巨大,主要的原因在於:其一,工商業發展使得各國相遇並緊密相接;其二,科學造就了全新的生態。彷彿在某一刻,歷史的航船忽然從河流駛入了海洋並開始百舸爭流之勢:視野已不再是那條河,季風、洋流以及相遇的航船,成為無可迴避的面對。
全盤西化之不可行,不僅在於慣性,還在於一個基本邏輯:既然是相遇,那麼本國也是歷史的流向之一,尊重他人理所應當,但自我否定並不是相遇的態度。於是,中國人要審視打開了的視野,“以人為鑑”的同時,糾正那些因我的缺席而有所偏執的話語。這並非“學習態度”的不端正,相反,“燈下黑”才是不端正。
契約説的侷限
社會契約説假定:國家之前,人類是無政府的自然狀態。自然狀態下的人,都佔有因自然法而產生的自然權利。因人們濫用自然權利,因而生命及財產得不到保障。為了擺脱這種自然狀態,人們慢慢地經過明示或暗示的同意,訂立一種契約以建立足以保障自然權利的國家和政府,人類由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建立於契約的國家,任務是遵守自然法,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如果統治者違背契約,人民有權推翻政府。由此得出主權在民的結論。
社會契約説的確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解釋國家與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方面的關係。至少在反對君權神授,和反抗教會對政治的操弄方面,具有歷史的積極意義。但它不是“國家”的定義,既不是國家起源的合法性規定,也不是國家組織形式的規定,更不是國家這一政治組織的主體性的規定。
社會契約論主張“從理性和經驗中而不是從神學中引申出國家的自然規律”,但它所依據的“自然法”卻是形而上的。看到“自然法”這個概念,莫名會有某種荒誕之感:“自然”和“法”怎麼可以合乎邏輯地組成一個詞?自然狀態的規則就是無法無天,哪裏有法?法是社會的產物,如何可以成為社會的根據?偉大的啓蒙思想家們,不過是讓“神”改變了方式:由授予君權轉為賜下“自然法”。恩格斯指出:**社會契約在實踐中表現為,而且也只能表現為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國。18世紀偉大的思想家們,也同他們的先驅一樣,沒有能夠超越出他們自己的時代使他們受到的限制。**啓蒙思想家們不過是把資產階級所需要的權利命名為了“自然法”。就像先打出彈孔,然後以彈孔為圓心畫出了靶子。契約論的實質是倒果為因,就是為資產階級量身定製的“理性”,因而是非理性的。
國家是由足以形成複雜系統的眾人,在一定的生存(生產力)條件下所“湧現”出來的政治實體。類比理解:人的大腦由神經細胞組成,但智能不是任何一個神經細胞或者在其中傳導的生物電,而是人腦這一複雜系統的功能“湧現”。國家(這一政治實體)是由眾人組成的複雜系統,不是個人權利的讓渡可以表達的。換句話説,就算不介意契約論推導中的作弊行為,它也不成立。個人權利和國家權力不在同一個維度,無法讓渡:它們之間不是此消彼長關係,而是相生相長關係。公權力是“善”,公權謀私才是“惡”。公權力是那座大廈,提供的是遮風擋雨保暖,個人有義務配合公權力維護這座大廈,那麼,“讓渡”在哪裏?(大廈是由鋼筋磚石等建材組成的,個人貢獻了什麼?哪一塊是我的讓渡?‘建材’都是無中生有而來,絕不是個人攜帶磚石投奔而來!‘社會’不是‘交易’而來!)
如果讓渡的是立法權,那麼“讓渡”就只是一個名義,其含義就成了“我授權你立法管轄包括我在內的人”,這與阿Q的精神勝利法或有相通!跳過法律的階級性,宣佈契約説是完成了的“主權在民”,是一種欺騙(不誠)。契約説只是從一個角度論證了國家主權“應當”怎樣,而不是“實現”了它。前者是契約説的進步所在,主權在民;後者則是它的反動所在,欺騙人民。在中國,“應當怎樣”是政治學的常識: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中國的政治學是以此為基礎的實踐。為中國的政治學加上契約説的天花板,不是進步。
切面地看,國家之間有共性,在於人性的基本同質(性相近);也有差異,在於人性的不同塑造(習相遠)。歷史地看,國家是自身文化傳承和國際競爭相互成就的結果,所以每個國家都是她全部的歷史,同時又是其他國家的生成過程的參與者。於是每個國家都是獨有的:稟賦不同,且“造物者”不同。試圖從源頭給出國家的定義,進而給出關於國家的通用範式,是徒勞的。以人的能力,計算清楚國家的成因,或者建立權利的轉換模型,都是理性的膨脹。
所以才要把國家當作主體來研究(國際政治的智慧位於知識大廈的六層)。
《資本論》討論了勞動和人的異化,確立了資本的主體性。我們可以參照馬克思對資本的論述,理解國家這一政治實體的主體性。資本的主體性一經產生,就使得活動着的個人喪失了“獨立性和個性”。並不是説個人面對資本就失去了“自由意志”,而是説談論資本時,可以忽略人的自由意志:資本和人的主體性都是被承認的,但不在同一層面。就像智能一經產生,就是主體的人,瞭解一個人和診斷他的腦部疾病是兩個層面的事情,雖然這兩者都是合法且有意義的。國家一經產生,就必定有着屬於它自身的性質:不能從人權推導國家主權,不能從人的意志推導國家意志。不是國家分有了個人出讓的私權,而是國家背書了個人的私權。有了國家(秩序),自然狀態下的權力(Power)才能轉化為權利(Right);自然狀態下不可能的權力,也因國家秩序而產生並固化為權利。
佛家説“因緣際會、緣聚緣散”,社會就是“聚”,其中的人與人的關係就是“緣”,二者一體兩面。人之“聚”並不因理性或神諭,而是自然生存。聚居成為社會,德性內置於人性,聚居使得道德呈現,理性使得道德可以內化為人的修養。緣起性空,社會/國家都是無中生有而來,哪有什麼自然法、自然權利!
創造“自然法”概念的人,在玩弄語言!
(通過努力)讓自己過上好日子,是每個人的願望,實現的途徑是“產權”保障,即每個人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如果不能互相承認產權,那麼“努力”就不成立,社會就不能稱為社會,國家也不能稱為國家。個人面對公權力或其他強力,再怎麼強調私有產權的“神聖性”都不過分。但由“神聖”而形而上,而至遮蔽政治的視野,則是掩耳盜鈴。國家的確可能滅亡,社會的確可能失序墮入野蠻。而叢林中只有爭奪,沒有權利!政治的鏈條不因刻舟求劍的學説而中斷:無論是否承認國家意志,戰爭(以及內戰)的威脅就在那裏,不因人們對“神聖”的信奉而消失。
西學東漸,基於契約説的西方社會學傳入中國;近現代史,造就了一批跪下了的人。他們比這些學説的創立者更加虔誠;他們以“神聖”之名指責和謾罵;他們甚至主動自發地否定黨和國家,彷彿未經西方簽字就不合法!他們看不見那些學説發源地的人正在竊喜:居然有人傻到按我説的做,而不按我做的做!等你們把自己的國家搞亂了,莫怪我收割時的無情。你們不配得到我的尊重!
契約説不足以作為國家問題討論的通用平台,“要求他國按契約論敍事”本身就不在平台上;也因為契約説是倒果為因的資本主義制度的定製款學説。經濟學家所指望的小政府,以及社會學家所認定的“政府是必要的惡”,都是因資本需要而做的一種選擇,不是一切國家和社會的普世正義。所有建立在契約論基礎上的學説,只要它把資本的選擇確立為不可質疑,那麼它就是值得懷疑的。
現代的國家政權不過是管理整個資產階級的共同事務的委員會罷了。
---《共產黨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