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篇(十四) 社會組織_風聞
付延明-03-28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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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視野的打開,人們關注到了日常生活背後的“國家”,個人的安全、發展、權利、義務乃至價值、尊嚴等,都是國家在承載,那麼,國家是怎樣的存在?國家是“正義”的化身,還是“必要的惡”?地球村中為什麼會有國家?
國家(組織)是前文“知識的層級”第六層中的造物,人是組織的前提。不能因進入六層而否定人的主體性,同樣不能因組織由作為主體的人組成而否定組織的存在:不能迴避“人在組織之中”的現實。組織擁有意志,它按自己的意志挑選、規訓、淘汰組織中的人,它用符合自己要求的人的行動來實現自己的意志!“資本”可以視為企業組織的抽象,它通過資本家實現自己的意志,它是主體!
由人組成,並且通過人實現其意志的那些“主體性”,都在知識大廈的六層上。
組織是指人們為實現一定的目標,互相協作結合而成的團體。組織的三要素:(複數的)人、結構(運作模式)、目標。廣義地講,組織就是人類的存在方式。《人類簡史》認為:人類靠“八卦”建立起了比動物羣落規模更大能力更強的社羣,開啓了文化演化之路。
按照“神創論”的思路,一個可能世界的目的是智能,之後的進化方向必然是“組織”。如果不靠組織,個人的能力遠不及恐龍,想看精彩表演的“神”又何苦滅掉恐龍,換上“弱小”的人呢?人只有組織起來,才能為“神”上演基於智能的精彩。於是,世界的演進路徑就延伸為:自然->有機物->生物->智能->組織。也許在“神”的眼裏,人只是組建“社會組織”的材料!是創造“組織”這一終極造物需要用到的中間品!人的智能和社會性,以及必然到來的科學,都是為了構造出更加強大的社會組織。
從能量/熵的角度看,這條路徑是能耗增大的方向:社會組織是最大的耗能主體,也是熵減(有序)最高的主體。社會組織代表了最高的秩序性:世界上可以標註“文明”的那些造物(建築、機械、電子電氣)都成於組織。
如果一定要為人類社會找一個律令,那就是:社會組織才是世界舞台上的主角!這是哲學統觀的必然結論。
利維坦
人類可見的歷史中,競爭的主體始終是“社會組織”,從部落到城邦/領地,再到國家,能力和規模都呈現增大趨勢。競爭成就了組織,組織的能力決定成員的存亡;組織加劇了競爭,更大的組織意味着更強大的對抗力量。國家是社會組織的最高形式:複雜程度最高,是其他各種社會組織的載體,人類至今尚未創生出高於國家的主權實體。霍布斯稱國家為利維坦(某種怪獸),它雖然由人組成,但卻並不由人控制,它有自己的“意志”。因而在國家層面,有着可以忽略個人因素的規律可循:解讀那些“意志”。
歷史上的中國在對外關係上,主要的外患是北方的遊牧民族(匈奴、鮮卑、高句麗、契丹、党項、女真、蒙古)。策略上,和親、長城、分化、驅逐、內附、族滅皆有之,最後的結論只能是接納,否則後患無窮。這是氣候條件(400毫米等降水線)決定的,草原白災的毀滅性打擊下,遊牧民族只能南下劫掠,防不勝防。
歐洲則不同,羅馬帝國衰落後,再無統一大帝國,各國始終在蠻族的威脅之下。教庭的作用很像春秋之前的周天子,憑藉一定的自有實力以及高於邦國主權的教權,遙控着歐洲版圖。歐洲連綿不斷的戰爭打出了真火,現代科學得以從歐洲起步,歐洲列強一度有了吊打世界的能力,並終於為了利益(地理大發現的蛋糕還是不夠分,科學只是改變了爭搶的標的,並未阻斷爭搶)開出了世界大戰。幸與不幸,後人評説。
對於防守方來説,蠻族入侵行動當然是非正義的,這種非正義不能用“為了生存”、“蠻族的命也是命”來洗白。抗爭、反擊、驅逐等等都是正義!但問題在於野火燒不盡,蠻族確實也要生存。也許這就是“神”的意志,它要看大戲!國家(利維坦)的意志(現實中表現為政治家的思考和判斷)就要與“神意”在同一個層面,因而不再是具體的個人的意志(比如君主論,比如帝王心術)。
現實中沒有“神諭”,因而“神意”只能由政治家從歷史和現實兩個層面來解讀。如果國家決策層不能領悟它,就可能導致國家失敗。這對“神”來説無所謂,反倒增強了戲劇性,當然也就成了後人眼中的教訓。通過解讀歷史和現實,利維坦可以理解大勢,然後選擇順應還是對抗這個大勢。對於歷史上的中國來説,當北方蠻族陷於生存危機之中時,他們的人性將退隱。對野獸講道理是沒有用的,何況並沒有一個行使仲裁職能的絕對威權存在!接納成為最優選項,轉移支付就成為一項持續存在的內政(富裕地區的人,肯定不情願轉移支付,但又不願或不能離開國家,只能服從國家意志)。
只要國家的整體性在,那麼就必然存在一個高於任何個人的國家意志:利維坦作為一個有機體,必須學會趨利避害。這就要求它有判斷能力和自律能力,以及必要的反擊能力。這些能力以及為這些能力所做的準備,都體現為利維坦的意志。而利維坦所要關注的或所期望的,都與組成它的個人處於不同的層面,這就要求政治家的眼光有別於民眾或任何個人(道德不再是首要的關注)。
《君主論》認為目的高於手段,將君王的政治行為和他作為個人的倫理行為截然分開,其視角是以國家為主體的。君主(政治家)的“目的”和“手段”都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否則他就不是合格的君主。在守信義有好處時,君王應當守信義;當遵守信義反而對自己不利時,統治者不應當遵守信義。君王必須習慣於混充善者,做口是心非的偽君子**。**《君主論》既不是秘而不宣的帝王之術,也不是教人向惡的反道德之説,它只是明確了利維坦的處境始終是叢林,國家之間的正義只來自實力,沒有形而上的仲裁者或保護者。
政治、軍事、歷史等著作都可以看作利維坦的教科書,實際上,利維坦應當掌握人類全部的知識,只不過政治、軍事和歷史是首選和必修的。生物->人(智能)->利維坦,是地球生態中廣義的進化鏈條。利維坦(國家組織)自身也在進化之中。可以類比動物進化的某種方向性,來理解國家組織的演化:比如大型化、多樣性、運動協調性,以及相應的大腦(容量、能力)的增長。
大型化是可行方向,對動物來説,巨大的體型本身就是一種威懾(動物豎起毛髮以增大體積,人類還留有‘炸毛’的本能)。如果條件允許,利維坦會選擇大型化。多樣性是必然的,叢林之中的利維坦始終面對的是環境和同類,必然各有生存和進取之道。協調性也是重要的,如果它做不到,那麼大型化就會因運動能力的下降而得不償失。大腦的進化同樣重要,“聰明”的動物要學會趨利避害,否則再強大的體格也不能補償愚蠢(比如有毒獵物和陷阱)。
大型化和協調性相互制約,多樣性和大腦進化相輔相成,動物的進化呈現出目的性:以大腦為核心的發達的神經系統。大型化使動物的神經組織生長成為可能,神經系統是純粹消耗能量的;協調性是神經系統發育的結果,當然同時需要肌肉和骨骼的配合;大腦本身是神經系統的中樞,更是能量消耗大户。從能量的視角看,動物進化的方向是:用於維生的能量佔比越來越小;表現在官能上,就是消化系統的地位相對下降,而神經系統的地位相對凸顯。
動物進化的方向是智能。人與動物的分界是領悟數學和自知有限,越過分界線,人成為人!利維坦進化的方向也是“智能”,但這一點並不容易到達。擔當利維坦首腦的政治家或君主天然已領悟數學,但利維坦所要清點和計算的東西,卻並不是天然的,甚至不是輕易可見、可理解的:政治在“神”的領域!首腦們作為個人,確已天然自知有限,但利維坦的“身體”卻並不界限分明!更重要的,要求首腦們以利維坦為己身(比如最基本的,感同身受利維坦的痛楚),是不容易的;而最難的,則是利維坦作為智慧生命的自律:為了將來,承受現在。如果利維坦做不到這些,那麼它的智慧是有限的。
利維坦無權要求不受侵犯,因此,只能向着叢林規定的方向進化。或許“神”已經為利維坦規劃了路徑:大型化和智能化。國家也不能乞求世外或國際的正義,因此,只能向着國際社會“叢林”規定的方向發展。或許“神”也為國家規劃了前行方向:力量與智慧。前者要求優秀的組織能力,後者要求卓越的政治智慧;二者共同使得國家的自律可能。公權力成為必然,公權力者的基本要求:以天下為己身己任,不因怒而興師->無喜無悲直至無我!政治,是最高的智慧。於內,是組織(感知和行動)能力;於外,是識別(尺度和敵我)能力;二者共同的根基是:確認並鎖定公權力。
“無敵”並不是利維坦的追求。強力的政權,必然內生“其亡也忽焉”的邏輯:侵略性,意味着他者的被迫聯合,以及內部因分贓不均導致的分裂傾向!利維坦的智慧在於自身安全,大型化、協調性的目的是安全,不只是強力。
科學之於組織
科學仍然在自然領域,並未打穿由人的主體性構築的“棋盤”邊界。科學只是改變了人的個體能力(包括講故事的能力),但並未改變人的主體性以及之上的社會性;科學只是改變了組織的結構和目標的具體內容,並未改變國家的主體性以及世界舞台的主角身份。
科學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是:作為競爭主體的國家,爆發出了遠超個人的能力,上演了一幕幕驚心動魄的戰爭劇本;技術優勢轉化為戰爭優勢,於是組織間的競爭轉化為對技術革新的爭相投入,最終導向了科學體系的呈現。科學不是個人的思考或仰望星空就可以得到的(炮彈炸裂了地基,人們才發現了科學這個‘地下室’的存在)。真實的歷史中,是國家供養了研究者以及他們的實驗室,是國家規定了研究的方向。那些拋開史實談論科學家貢獻的説法,都是謊言。沒有國家間的高烈度競爭,就不可能有科學的出現。今天,科學確已改變國際競爭的態勢(比如核武器)。
科學的造物延伸了人的感知和操控能力(視為人的基於智能的進化),為現代組織創造了新的可能。現代人憑藉互聯網,可以實現信息的全球同步,科學改變了組織的溝通方式和效率;憑藉現代交通工具,地球變成了地球村,科學消除了組織的地域邊界;現代人手持槍械,可以輕易致他人於死地,改變了組織的威懾方式;現代人創造了信用貨幣,可以兑現成持有人期望的財富,改變了組織的財務運作…。在現代科學的支持下,組織形態已經或正在發生變化,因而國際局勢也在變化之中。
政治家應當具備基本的科學素養,至少要知道科學可以做什麼(當代的科學前沿所能實現的力量和精度),不可以做什麼(科學使人不疑:無需恐懼於不存在的神蹟)。政治家應當有深厚的歷史和地理學識,並運用科學素養重新解讀已有的歷史和地理:政治家應當領悟利維坦視角下的清點和計算。
應當明確,科學只是改變了組織的手段和形態,國家/組織仍然是這個世界上最強大的力量之源,仍然是世界舞台的主角,因而政治仍然是最高的智慧。
組織權力
組織是人類的生存方式。通常並不是個人依據其自由意志,選擇加入某種組織,而是從出生就屬於某個組織(比如家庭,比如某些民族的新生兒默認加入宗教)。人當然也可能發起某個新的組織(比如創業),但並不改變他屬於組織這個基本事實。
組織無時不在:有國家(秩序)時,它守序存在;沒有國家時,它無序生長,並在內部產生秩序,進而可能成長為國家。組織的目標多樣,但最基本的目標是生存和為了更好的生存;組織可能有長遠目標,但它必須先生存下來,然後才談得上能動性。組織的表現以及所實踐的結果,並不一定如它的目標所描述,它始終受到環境的制約,始終處於與他者相互成就的過程中。
組織要求內部秩序(一盤散沙稱不上組織)。這就要求組織內部必須分出行政階層和功能系統,並要求“感知”和“行動”能力。打個比方,如果説個體的人是沙粒,那麼組織就是聚沙而成的沙丘。有沙漠在,就必然有沙丘;人們聚居,就必然產生組織。沙丘有型,如金字塔般有基座、有塔尖,並分層次;組織有結構,也如金字塔般有基層、有核心,並分層級。不同的沙粒(粒度、形狀、濕度等)是沙丘形狀的內生條件;不同的人(啓蒙、記憶、教化等)是組織形態的內生條件。不同的環境(風、雨、震等)是沙丘的外部條件;不同的社會生態(國際競合、生存、法律、資源等)是組織的外部約束。
企業是一種典型的現代組織,企業的結構(運作模式)是受到內外部條件制約的。國家也是一種組織,國家政體顯然也要受到內外部條件的制約:外部是來自他國的競爭壓力,內部是國家規模以及歷史的傳承(人民的記憶)。
組織為了實現某種目的而運作,組織的結構是手段。企業可以向先進單位學習,國家可以借鑑先發國家的經驗教訓。別的國家或企業中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可以借鑑,但目標和基礎無法借鑑。組織需要紀律,否則不能作為主體(有機體),頭腦靈活、四肢協調的利維坦顯然有更強的生存能力!組織能力是組織的核心競爭力。
組織由人組成,決定了組織首先是個“經濟體”。無論組織的目標怎樣設置,其中必定包含使組織生存的物理前提,即作為成員的人的生存。不排除純粹為了興趣或理想而成立的組織,但那應當是在人的生存得到基本保障的前提下的,其成員的生存條件也是由其他組織保障的。比如長跑愛好者組織,只是本城區的聯絡方式,可以忽略這一類組織的政治和經濟影響。
組織是經濟活動的參與者,無論它是否註冊為企業。國內某些宗教場所,政策不允許寺廟開展經營活動,但無法禁止老百姓上香。香是免費取用的,但旁邊就是功德箱(可掃碼支付),多少不限,不捐也可。上香者一般不好意思白拿,捐贈的數額通常大於造價。宗教場所給出的是具有安慰作用的儀式(的場所),這種儀式感對社會也是有用的。參與經濟活動的組織,不是隻有企業。
國家一般不會把宗教場所當作企業並要求納税,税法關於宗教場所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行為則另有規定。但應當理解,這是對真正宗教人士的保護而非剝奪,真正要防範的是打着宗教活動的旗號行事的人或資本(組織)。那些打着宗教旗號的邪教組織,表面是主義,內裏是生意(本質是詐騙)。國家有打擊邪教的責任,為了宗教信仰自由,也為了經濟秩序。
無論名義上的目標是什麼,組織運作的最終影響都要落腳到“物權”上來(可能並非其目的)。企業以營利為目的,以生產(服務)為手段,供產銷的過程就是物權的轉移過程。公益組織促成或阻止某種經濟行為(比如保護區的建立、核電項目的取消),同時自身運作也包含經濟過程,比如接受捐贈以及僱傭人員。傳銷、詐騙組織在轉移貨幣所有權的同時,自身也是消費者,還是司法機關的獵物。革命組織如果成功掌握政權,將根據其理念改變這個國家的物權規則,革命的過程也同時是物權改變的過程(比如沒收和分配)…。
社會上的各類組織,以其各自方式參與了經濟生活。包括企業、事業、宗教、公益、知識付費、傳銷、詐騙、販毒、黑社會等等,無關善惡,它們都首先是經濟體。必然有着財富的生產(獲得)和分配機制,也必然有着內部的權力(層級)架構。作為經濟生活的參與者,組織也已經參與了政治。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個人與組織是利益關係,所謂利,歸根結底是人的需求。以生存線為界,“利”被分為兩個層面。生存線之上,“利”是收益,可以表達為機會成本最低的選擇;生存線之下,“利”是生存(避免受害),可以表達為兩害相權。於是組織權力的量值可以定義為:個人脱離組織對其自身造成的損失,也就是組織成員另謀他業時的機會成本。組織權力內在地規定了該組織的一系列性質(就像不同種類和強度的化學鍵,內在地規定了材料的性質),比如規模、架構、靈敏性、執行力等。
奴隸制社會,莊園(或者其他形式)主人和奴隸之間的結合力主要地來自強迫(不排除個別的優待情形)。莊園主結成同盟,共同維護其統治:奴隸如果抗爭,鞭刑伺候;如果逃跑,天下共捕之。當莊園規模增大時,會誕生奴隸主武裝。進一步發展,類似安保公司(騎士、武士)的專業武裝組織會成型…,社會因應組織的需求而發育,組織也因應社會的需求而發育。封建社會(或中國秦漢之後的農業社會)中,地主和佃農(租户)之間是表面上的自願結合,但只能説強迫者不是地主本人,而是離開土地不能生存的現實。官僚地主結成同盟,擠壓自耕農的生存空間以便增強自身力量(土地兼併),同時道德和法律雙管齊下,維護同盟權益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如果有人試圖脱離這種由土地聯結的依附關係,那麼“荒野求生”將成為勸退的強制力量。而社會輿論並不同情遁入蠻荒的個人,法律並不支持因窮困而有理。權力,已從直接的“強力”轉向了土地。
企業是現代社會中的典型組織。薪酬是員工與企業之間的“結合力”,僱傭關係得以建立。薪酬表現為貨幣。權力(載體)進化為資本!。
前期輿論的熱點之一,某大型企業被曝光上下級之間性侵。且放下其中的是非,只看其意義。侵害或騷擾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侵害者(通常是權勢者)認為受害者會選擇忍受,即受害者反抗的損失大於忍受。侵害者之所以這樣認為,是因為他了解其中的利害(經歷或見到)。受害者選擇反抗,是因為她不認同加害者的價值判斷。事件的被曝光與上熱搜,提示的是權力博弈的當前形勢:資本權力的鋒面就在那裏(有些人,有些事件,正在對權力的邊界做着試探)!人們希望鋒面向哪個方向移動,才是更重要的。
如果貨幣可以購買免罪券,那麼侵害是否非法將取決於個人財富(貨幣擁有量)。如果反抗的結果是生存危機(侵害者團結起來,打擊反抗行為),那麼反抗也將不再發生。如何令受害者放棄反抗?絕望(官官相護或高不可企的法律壁壘)或者不以為害的價值觀(自由、解放、羣體斯德哥爾摩效應)。侵害與反抗,是現代社會矛盾的兩個方面,其背後是權力的博弈:資本在追求更大的權力,它甚至要追求人們傳統價值觀的改變。資本對價值觀的改造,是時代的造山運動,它將打破並重塑社會地圖上的山川地理。如果人民認為那將是窮山惡水,那就應當形成國家意志來制約它。
資本的主體性體現在組織上,就是追求僱傭關係的牢固程度,也即增強員工與企業之間的結合力(目的是提高組織的執行力)。企業對內優化管理、提高效率以及開發新產品,提高獲利能力,從而用更優厚的條件加固僱傭關係,是值得鼓勵的。但良性競爭只能在資本不能控制公權力的條件下成立。對資本來説,如果有辦法可以從外部獲得加固僱傭關係的便利,它就不可能再以內部挖潛和創新為主要努力方向,而是轉向操控政治權力。(權力就像電池,驅動社會組織的運作。增強驅動力,提高正極電壓或降低負極電壓的效果相同。)
這是“前輩”實踐過了的道路:奴隸主團結起來,創建有利於強化控制奴隸的國家機器;地主與官僚合體,創建有利於土地兼併和控制佃農的國家機器。資本家必然期望掌握政治權力,以便限制工人恰好處在生存線附近,來降低僱傭成本和強化僱傭關係。所以,經濟學中那隻看不見的慈善之手,有夠不到的地方,而以這隻手為根據的研究,無論如何的雄辯或精彩,其結果必然延伸為“用全部歷史細節的真實性偽造歷史”。
加固權力的追求與人品無關。對於地主來説,他本人可能善良勤勞,但如果他不兼併,就會成為更大的地主的獵物;對資本家來説,他本人可能高尚,但如果他不去爭取政權的助力,就會成為更大的資本的獵物。規則如此,體現在組織上,就是組織會把違抗組織意志的個人代謝出去:個人不能脱離他的立場。於是資本的生長成為一種正反饋,如果沒有外部的制約機制,必然導致它本身的野蠻生長,並終將超過社會的承載能力,引發崩塌。經濟危機就是一種“自然”制約,就像森林大火或者倒塌的積木。
國家是企業的承載,也是企業的外部制約。企業家應當瞭解社會現實的承載能力,不去追求天花板之上的目標。社會的承載能力不是一個定值,天花板也可以升高。對企業來説,天花板並不是某個規模或者涉嫌壟斷,而是獨木難支(風險不僅在於木秀於林,還在於重心不穩:一旦重心偏離就可能毀於自重)。人類最高的建築不超八百米,但地球上最高的山峯海拔超過八千米,差別在於地基。越是大的企業,越應與國家利益捆綁,就像珠穆朗瑪峯紮根在青藏高原之上。當然不能要求企業去承擔堆砌青藏高原的工作,這是國家的職責;企業家也無需被道德(共同富裕)綁架,只需跳出經濟學家們的邏輯陷阱,認可國家與企業之間是承載而非零和關係即可。
人民並非要求把資本踩在腳下,人民只是期望不要支撐得太過辛苦(過度的資本權力,比如感恩996,比如奴役和侵害)。人民的意志集合成為國家意志,國家只是不能允許眼看着貧富分化階層分裂導致國家內亂。對於資本的造山運動,任何政治力量都只能順勢而為(穩固的政權->海量堅挺的貨幣->資本的巨力->強烈的造山),只能期望造成的山川不要太過陡峭!張家界的壁立千仞(如三姐妹峯)是上佳的風景,但並不宜居!
階層分化
整體地看,社會(國家)就像是巨大的沙盤,承託着高低不一形態各異的山丘(以企業為主的各種組織,可能有的山丘跨沙盤而立)。切面地看,社會是地圖上的等高線所圍成的區塊,這些等高線表達的是人在社會上的地位(政治權力或財富)。
社會上的組織彷彿是沙盤上的山丘:水從山頂流下,滋潤着坡上的梯田。山丘的高度取決於社會財富的集中能力,梯田的層級取決於社會總財富的多寡,於是社會結構整體上取決於生產力水平。較低的生產力水平下,層級之間的供養能力有限,上下層人數之比必須在供養關係的允許範圍之內,表現為財富等高線的急劇收縮:鬆軟的山石不可能撐起高山。隨着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層級以及層級之間的跨度被打開,等高線變得緊密,山勢險峻起來。
社會階層的樣式及其演化,都是客觀規律,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階層分化並不是社會的退步!相反,層級的展開,意味着社會財富的積累,意味着和平安定與人口增長。也只有充分展開的層級,才能提供龐大人口基數所需要的向上的台階!階層分化是社會發展的一體兩面,背後的推動力是人的需求。人們總要追求更美好的生活,需要發展生產力,需要釋放活力,而活力只能來自對個人擁有財富的鼓勵和保護。於是社會這個沙盤上的造山運動成為必然,穩定發展的社會必然出現貧富乃至階層的分化。
個人會被他所處的階層同化,即按照階層的標準來校正自己的標尺,只有這樣,他才可以與圈子中的其他人形成良性連接。個人視野總是有限的,個人的交往圈子往往限於同一階層,於是社會上的每個人都處在階層定製的繭房之中:他的所思源於所聞,所見印證所思,於是他以為世界就是那樣。圈子使他習以為常,以為世界只是井口的那片天;組織意志使他有時不得不違背本心行事,以為那就是履行本職!階層繭房和組織意志的共同作用,使得個人要麼被組織馴服,要麼被組織淘汰!現代社會的階層分佈是連續的,並沒有一個絕對的閾值,但就是這種平緩的漸變,最終形成社會上價值觀的鴻溝!
階層分化以及相應的價值觀的差異,都不是個人可以對抗的,因而不是道德問題。地主可以品德高尚,但他以土地兼併為己任;資本家可以本性純良,但他的任務是資本的增殖;關於財產繼承和税率的法典可以遵循民意,但它本身助長了階層固化。
社會運動的主體是組織(包括國家),在這一層面上,只有勝負,不要奢談道德。人們不能指責殖民者的後代繼承莊園,不能指責地主購買土地,不能指責資本的增殖,這些行為的合法性由社會發展的正義性賦予。但不能指責並不意味着形而上的正義!
當階層固化到令人絕望的程度時,人民內部矛盾就會轉化成階級矛盾,階級鬥爭成為社會大樂章的主旋律。當政權控制能力下降,各種組織形成割據之勢時,莊園、土地、資本都將成為掠奪的對象。此時,繼承、購買、增殖的合法性都不是免死金牌。
社會上的每個人都遵紀守法,不代表政治家們可以高枕無憂了:每一根枝條都遵循基因的規則生長,不代表樹木可以長生(還可能毀於自重和招風)。道德和法律,都不足以論證社會走向的絕對正義,它們都在國家概念之內,它們的延長線在國家主權邊界上失效:當青藏高原碎裂時,珠穆朗瑪峯也會崩塌;當國家失去秩序時,企業也會消亡;當國家陷入戰亂時,法與產權都將失效。(人們可以要求神聖,但給出保證的國家主權並不神聖)。
組織(意志)應有自律能力,但它的實現需要外力。復活節島上的森林不是一代人伐光的,砍倒第一棵樹的人想象不到森林損毀的災難,砍倒最後一棵樹的那個人從未見過森林!組織運轉是一個長期過程,時間會改變組織的面對,也會改變成員的價值標尺。前者導致金科玉律的“祖訓”可能成為後世的絞索,比如宋的杯酒釋兵權和明的厚養宗室;後者導致標尺基準的漂移,比如“胡不食肉糜”。
習以為常的結果是脱離現實並且不能自覺!企業家創辦企業,實現自我價值是其初心。但當企業壯大,企業家(或其繼承人)登上富豪榜時,他可能會在讚許中迷失,對許多原來不可接受的行為習以為常。公職人員同樣可能隨着職位的升高而迷失,對許多原來看不慣的行為習以為常。政權的初心是吸取歷史教訓,造出更宜居的山川,但隨着時間的推移,良政可能變為惡政,“初心”可能已沉入水下。
國家(政權)的正義性來自進步,來自人民的評分。人民包含了不同等高線上的各個階層,人民代表的廣泛性是政權不變質的前提,所以要不忘初心:勿使國家的正義性脱離人民。發展帶來階層的變遷,所以,國家要堅持改革:直面變化着的時代主題。改革並非對歷史的否定,而是繼承和發揚;關於各時期中國社會主要矛盾的判斷,就是發自初心的清醒。這種判斷,不是誰的聲音大,也不是排他性的執其一端,而是基於相互承認的協商。
貧富差距->階層分化->階層固化->公權私有->階級鬥爭->??這是一條清晰的演化道路,曾經無數次真實上演。
戰線越來越長,人變得越來越殘暴;心已經被裝甲武裝起來了。
---一名曾經的士兵
國家組織
國家是終極的組織,至少目前看來尚未有超越國家的組織形式存在。所謂終極,並不是指某種模板或格局,而是説世界上不存在比國家主權更高的權力:個人或企業可以向國家(法律)尋求正義,可以選擇移民,可以跨國經營;但國家無法離去,國家的生存和權力伸張只能靠自己,沒有更高權力的仲裁者。試圖進行仲裁的國家是國際事務的參與者,無論它以什麼名義介入。
聯合國是由主權國家組成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承認並尊重各成員國主權是聯合國存在的前提,而不是國家的主權需要聯合國背書。聯合國更像是主權國家的議事場所,兼有召集職能。安理會在大國一致原則下,可以授權軍事行動,但行動的主體仍是各主權國家而非國家主權之上的力量;國際法庭的職能是仲裁而非司法,前提是相關主權國家同意交由國際法庭仲裁。
以氣候峯會為例,應對“全球氣候變暖”是峯會的議題。無論議題本身是如何的“科學”,都不能強制主權國家執行,而只能在聯合國框架下協商推動。即使關於氣候變暖的結論“公認正確”,這也是個國際合作問題,不是科學問題。“聖母型”的“合作”,就是放棄本國的基本人權以實現他國福利,這與自殺無異。既然是為了全人類,那就不能以犧牲自我為選項!
國際政治關注國與國之間的關係,默認的前提是國家無論大小,國格平等。可以想象:世界就是一片叢林,其中盤踞着大大小小的利維坦怪獸,每個怪獸都是主體的、非他的。而“神”在世外看着的就是叢林之中這些怪獸們的本色出演。
“權利”與“權力”之間的區別在於秩序,而秩序必須在主權之下。國家(利維坦)所處的環境是叢林,叢林之中沒有秩序,這是任何國際關係討論的前提,因為國家主權的定義就是排他的!國家主權就是其主體性的表現。人們可以站在“神”的視角去研究歷史和現實,但那只是看問題的視角,不代表世上真有其位;可以藉助這樣的視角做出評價和預測,但採納與否是後果自負的主體行為。人們可以評價某人不道德,可以看不慣甚至教訓他,但評價是基於對方也是主體的人,看不慣和教訓,出手的也是主體的人。國家行為可能非正義,但那是它的自主行為,無論它是否被脅迫;干涉他國,也是國家自主行為,無論以什麼名義。國家作為主體,像人一樣始終處在成為它自己的途中,國家的所作所為都是其“存在”的本意,只不過“所作所為”的意義不由自己而由他國評價。
既然評價由承受者完成,那麼國家就已經被賦予了同階的意志,無論它的政府如何界定責任(關於‘大小政府’的爭論,只在主權之內)。公民在他國的行為對他國造成影響,這筆賬要算到這個國家頭上,與政府是否宣稱個人自由無關(白求恩為他的祖國增光,無論是否政府派遣)。公司跨國經營,對他國造成的影響也要算在國家頭上。擦槍走火(造成國家之間的衝突),會被認為是國家行為,指揮失靈或操作失誤不能成為脱罪的理由。內部錯誤或被誤導的情報,同樣不能成為理由。媒體、政客所為都是國家行為,“(反對黨)只代表個人”或“言論自由”不能成為免責的根據。如果一個主權國家要求另一個主權國家“理解”其苦衷,那麼只有一種可行性,就是提出者向對方讓渡自己的部分國家主權!叢林中的利維坦(想象一隻章魚)觸手的任何動作,都會被他的同類看在眼裏並判斷利害;除非親緣關係,否則如何可以要求對方解讀為善意!
確認這種叢林關係,並不是某種悲觀或厚黑,而是對事實的認可。國際社會,仍然可談正義與非正義,比如被多數國家接受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或者聯合國平台上的大國一致原則。但國家無法把主持正義的職責交給任何組織,那樣的話,國家主權就殘缺了,而人民不相信做亡國奴會更幸福。人類無法知道未來怎樣,但當下各國人民的信任程度還未達到成立地球聯邦的要求:販奴、殖民、熱戰、冷戰、霸凌、干涉…埋下了太多的隔閡。
在國際關係層面,國家不等於政府(國家與政府的關係更像是企業與經營團隊之間的關係)。國家是它的行為的積分:時間是橫軸,影響是縱軸。執政團隊可能變更,理念可能改變,政體也可能改變,但只要它繼承權力,關於國家(對外影響)的積分就是連續的。積分曲線上的取值是由他國決定的,而非本國意願或預期。一國政府,不可以要求或聲稱“有限主權”,以便只承擔有限義務。“永久中立國”是一種壁壘,增加了侵略者的道義上的代價,但也僅是代價。
無論政府如何宣稱,國家的主權都是標配的所有國家的同階取值,因為參與“定價”的國家使用的指標來自各自對主權的理解。無論政府是否願意,它都要佔有國家完整主權和全部義務,這是國際關係本質決定的。樂隊可以不要指揮,但不能逃避演出失敗的責任,觀眾是來聽音樂的,不是來面試樂手的。政府可以不要求紀律,但不能逃避外交事故的責任,其他國家沒有義務去分辨國家行為和個人行為。如果一個人在公路上閉着眼睛開車,那麼他要為事故負責,否則就是否定受害者的人格;如果一個政府允許成員自主行動,那麼它要為其造成的影響負責,否則就是否定受到影響的國家的國格。政府可以任意宣示主權,但答應與否是他國的事;政府可以有限責任,但放任的後果仍由本國承擔。
無法完整列舉人格的內涵,因為世界是發展的且發展是不均衡的。在照相技術未普及的時代不存在“肖像權”,電話號碼是在電話普及之後才被列入“隱私權”,不同階層的人必然有不同的權利訴求…。同樣無法完整列舉國家主權的內容,理由相同。比如在飛行器未普及的時代不存在“領空”;無線電技術應用之後,“頻段”才列入主權;國家也是在地理上相遇之後,才需要勘定的“國界”。事務只有在越出國界時,才需要主權之間的協商。人格的這種發展性並不影響人的相處,只需遵循人格平等原則,在需要承認的時機,大家都會默認地知曉;同樣道理,只需按照國格平等原則,在需要某項權力劃歸主權的時候,各國都會約定列入。
國家主權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在社會學領域中討論權利,必須在主權之內。法律的基礎在於權利的確認,權利只在主權之內有意義,因此,國家主權就是法律的邊界。國際法不是法律,本質上是主權國家之間的約定。國際法與法律的根本區別在於權利認定者的實體性。前者沒有認定者實體,即不存在一個高於國家主權的“世界政府”;而後者有認定者實體,即國家主權。
世界已經處在“地球村”時代,無論歷史如何演變至今,世界各國已經相遇。為保障國際事務運轉,各國之間經過協商形成約定,並進而組成跨國組織。國際法(包括外交禮節)和跨國組織要對各國主權一視同仁,這是它存在的基礎。政府可以不以其禮待他國元首,不會受到世外的懲戒,但你的國家要承擔後果;可以不把國際法當回事,可以把國內法律強加給世界,但你的國家要承擔後果。後果不來自世外(沒有世外的正義),來自其他主權國家。
當發生大規模戰爭,當各主權國家組成集團宣戰時,國際法將名存實亡。戰爭會摧毀原有國際格局並重塑它,這一過程不受國際法約束,因為宣戰意味着對敵對國家主權的否定。從“神”的視角看,利維坦之間發生了爭鬥,弱小者可能被吞噬或肢解為更弱小個體,強大者可能吞併弱小者,變得更加強大或因消化不良變得虛弱。這正是“神”所願見,人們並不知道“神”是否期待某種格局,比如利維坦們全部完成合並,或者可能“未知”才是它的趣味。
戰爭狀態,仍然有一些國際規則被遵守,視交戰的烈度不同而不同,“禮崩樂壞”所言即是打出真火後的不斷突破下限。國際規則並非世外的正義,但這些規則的打破卻是文明塌陷的標誌。比如日內瓦公約,目的是防止戰爭走向種族滅絕。公約的約束力不僅來自受害國的同等報復,還來自全世界所有國家的因恐懼而聯合。報復與聯合同樣不是世外的正義,但始作俑者已不能指責返諸自身的非正義。“神”未必願意劇情平淡,但一定不希望失去演員。“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可以被視作“神意”,雖然這神意是通過人們對殘暴的恐懼而聯合來實現的。
與人的相處類似,國與國之間也是相處的(國際社會),所以合則兩利、鬥則兩傷。人在本質上是自利的,但人與人可以在交往中建立信任;國家在本質上也是自利的,但國家之間一樣可以形成互信。人可以把道德內化為自己的修養,即使看清道德的所謂“本質”,仍然如此;國家也可以把道義上升為文明,即使理解政治的所謂“本質”,也仍然如此。政府是否以及如何定義強國之策,取決於政治家們對政治的理解:大國需要胸懷。
不負責任地猜想:“神”願意看到利維坦向着更強進化,更強健的身體意味着競技場上的更高難度動作,意味着舞台上的更高藝術造詣。政府(政治家)應當領會這樣的“神意”,為國家着想而不是隻為個人或本階層着想。雖然政府無需擔心世外的神罰,但需要擔心同處在世界中的他國因恐懼或憎惡而聯合,歷史已經作證。
以國家主權為界,政府可以在國內行使權力,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法律可以以國際法為邊界條件,也可以不受約束;法律可以規定涉外事務,但它以國家主權為界,超出國界的訴求都是國際事務,不因有“法”可依而不同:國內法條可能延伸至國際事務,但這是大國強力的外延,並且必定在他國主權邊界線上折斷。政府可以牽頭(各國政府)協商對國際法的改進,可以為世界提供公共平台(比如SWIFT),這些都會為國家加分,贏得尊重。但如果政府利用本國的國際地位,或者以公共平台的准入為要挾,脅迫他國接受利己的條款,則會造成國家失分,動搖原有的國際地位。如何做,只看政治家的理解和選擇。唯一不變的是後果自負。
如果把國家類比成一個星球,法律就是這裏的物理法則:重力、大氣、温濕度、風雨、地質等等。不同的物理法則會造成完全不同的生態,有的星球遍佈岩石構成的崇山峻嶺,有的則唯有砂礫堆積的緩坡丘陵;有的星球只生長灌木,有的星球則生長參天巨樹;有的樹木涵養水土,有的則破壞水土。當本地沙漠化發生時,殖民另一個星球成為選項,於是演化的結果是:通過加重殖民星的沙漠化,來延續本星球的生機。這意味着不可持續。國家也可以付出一定的經濟代價,在物理規則之下嘗試改造本地生態:防護林、水利…。
如果國家是果園,那麼法律就是園中的規則:樹種准入條件、剪枝規則、摘取(税收)比例,以及果園灌溉、養護、除害手冊。不同的規則可以導致面貌迥異的園林。園丁可以根據自己的理解來制定和施行,他人不能干涉。但當果樹枝葉遮蔽鄰家果園陽光時,當根系汲取鄰家的營養水分時,鄰家園丁可能按照他的規則來處理。園丁可以偷懶,可以偏愛某棵樹,或者坐在大樹下乘涼,可以宣稱果樹的“自由生長”,可以寄希望於生態的自我修復,但豐儉由己。
聯合國的宗旨:維持世界各地和平;發展國家之間的友好關係;幫助各國共同努力,改善貧困人民的生活,戰勝飢餓、疾病和掃除文盲,並鼓勵尊重彼此的權利和自由;成為協調各國行動,實現上述目標的中心。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接受: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
宗教組織
宗教不只是社會組織,但宗教(教會社團,下同)首先是社會組織。宗教具有組織的一切特徵,包括成員、目標和組織結構;宗教參與經濟活動,可以具有法人資格並擁有物權;宗教作為主體參與政治活動,政教一體可以是國家形式;教眾在世間行走,也要遵守人間的法度。宗教在政治的視野之內。
政治可以不理解宗教。宗教之於政治,可以類比康德的“物自體”概念:政府受限於認知能力,只能得知宗教“放散”出來的影響。但無論是否被理解、被説透,宗教在政治的視野中都表現為社會組織。如果有人以宗教的名義在人間行事,那麼此事是人間事,在政治的視野之中。國家主權是一切權利的根據,所以在政治的視野中,教權基於主權。這不是來自世外的規定,而是政治學本身的直觀:國家主權是一個“無外”的概念,否則政治學不可能。
政治視野中的宗教組織與企業或社團並無差別,只看它們對社會的影響。形而上地討論:宗教所求是“天國、極樂、淨土”等世外的處所,只在精神領域而與世間(物質世界)無涉。世外如何,不在政治的視野之內,但入世所行卻是人間事,要循人間法,而人間法由合法政府制定和頒行。教會當然可以視國家為佈道的場所,可以按地域(中東、遠東…)來劃定教區,但教區與國家主權無涉。
無需展開關於宗教、信仰的話題:利益相關,或太多人的不願,足以作為迴避的理由。或許可以有所期望:如果“世界和平”算是人類最大的共識,那麼,願見宗教(的教化和認同)能夠與政治的努力一道,止於消彌仇恨之善。
小結
人屬於組織,人類聚居則組織自發產生。組織作為主體,有感知和行動能力,並有意志;組織權力的度量是人脱離組織的機會成本,組織權力決定它的架構;科學作為手段,使得組織更加強大。國家(組織)是這個世界的終極造物。
國家是競爭主體,國家主權相等且無外。政治學在人類知識大廈的第六層,是最高的智慧:不是否定人的主體性,而是在政治的研討中,可以忽略人的主體性。這是血的教訓,不是理論的推導。
僱傭關係是現代社會中的合法關係,企業是現代國家承認的合法組織。國家是企業的載體,國家有責任加厚地基以承載,企業有義務配合國家以改善自身以及被僱傭者的生存。公權力的權限和定位,將決定國家的性質,以及政治和經濟生態。
國家是地球村舞台上的主角,國家擁有意志。受限於認知,國家只能視宗教為一種社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