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篇(九) 理想中國(一)_風聞
付延明-03-28 08:58
國家是政治地理學名詞。從廣義的角度,國家是指擁有共同的語言、文化、種族、領土、政府或者歷史的社會羣體。從狹義的角度,國家是一定範圍內的人羣所形成的共同體形式。---百度百科。
國家最主要的四個要素是:人民、領土、政府、主權。學術地看,四要素可以把現存的所有國家區分開來,如果將來出現新的國家,用四要素來描述也不會造成混淆。但僅憑這些要素,人們無法理解一個國家,除了領土、面積可以比較準確地表述之外,人民、政府、主權等項究竟有哪些含義?其實並不清楚。人民不是民族,不是人數;政府不是首都,不是領導人,不是制度;主權不是邊界,不是武力;領土面積可以確定,但自然資源天差地別。假定可以對這四個要素賦值,那麼可能存在兩個總得分完全相同的國家,但這是沒有意義的。國與國之間是如此的不同,以至於現實中無法全面地比較兩個國家,而只能比較某個具體指標,比如武力。
試圖通過比較來發現國家的模板是不可能的,不同時期、不同國家沒有多少可比的。關於漢帝國與羅馬帝國孰強孰弱的爭論時見網絡,網友恨不能讓它們打一仗以解答疑惑,可惜最多只能在遊戲中或者搞一些兵棋推演,娛樂為主了。柏拉圖《理想國》可能是最早和流傳最廣的國家模型:心中理想國的構建、治理和正義,其主題是關於國家的管理。且不説受限於見知(畢竟柏拉圖不可能預見到飛機大炮和另外的大陸),地球村狀態下的世界歷史是相互影響的,使得國家這種政治實體受到的影響和制約是不可計算的。更何況柏拉圖的構想並未實踐。學者應當放棄關於理想的國家模板的設計這種思路,轉而思考現實中的國家可以達到的樣子。
柏拉圖的工作未嘗不是一種提示:人們是否已在構建理想之國的征途中?或者説,國家是一種人民的“合眾”,那麼國家這種實體始終都在實現人民願望的途中。中國歷史中的治亂循環以及治世中的改革,以及思想的變遷,都指向了現實中理想國度的構建。
春秋戰國五百多年的時間,戰爭的烈度是逐漸增強的,伴隨的是戰爭手段的下限是逐漸下地獄的。孔子的時代已經被稱為禮崩樂壞,七雄時代或許已是人間煉獄。當時的人心是極度嚮往統一的(做奴隸也比做亂世人要強),於是就有了秦滅六國。秦漢名為兩朝,實則一體:秦朝沒回過味來就崩了,漢基本是秦制度,只是吸取教訓去除了秦的酷烈。隋唐主要解決了漢晉世家大族對上升通道的壟斷,科舉制度至武則天終於基本成型;隋唐武備充足,但也亡於藩鎮。宋**“杯酒釋兵權”、“與士大夫共天下”就是吸取武將作亂的教訓。明朝“****天子守國門,君王死社稷”**,克服宋的軟弱,有明一朝皇帝和文官系統鬥爭激烈,也是宋的教訓使然。清朝十分重視蒙藏邊疆的行省化,也是吸取明的教訓。
歷代開國之君,必定是人中豪傑,他們肯定是懂得繼承與發揚的。商鞅、桑弘羊、楊炎、王安石、張居正、雍正的變法也是針對當時的問題對國家制度進行的修正。不必懷疑新朝、新法的制訂者們的學識和對此項工作的重視程度,也不必擔心他們不懂得民重君輕的治國實務。每一次的變革,都是一次總結經驗和教訓,也必然是主要地或部分地聽取了人民的呼聲。從這一點上看,至少是大的時間尺度上,可以看到人民的意願在塑造國家。
在底層民眾很難發出聲音的時代,民意是通過官僚體系發現和傳導的。這不僅憑官員們的良知,也有人民反抗的威懾。事實上,真正的可以被聽到並被採納的聲音,不是“言論”,而是殘酷的社會現實。也就是説,即便某種言論預見了“正確”,也不一定被接受。未曾經歷的苦難,不會形成國民的記憶,也就不會成為可被錄用的聲音。這一點,在每個人都可以發聲的現代,並未改變。
政治,適用商君的法哲學原理: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這一點永遠無解。以為“言論自由”必然導致國家制度跟隨人民意願的改良,是一種妄想。不僅是因為有意無意的以訛傳訛,還因為難以形成共鳴(除非以苦難為代價)。即便明君賢相在朝,即便他們一心為民,萬民的意志如何匯成一縷可以解讀並確信的“天意”?所以,國家的“靈敏”程度不可高估,政治是很難做到“治未病”的。何況政治決策本身造成意外結果的可能性非常大!何況還要考慮國際國內形式所規定的可行性。對政治實踐的期望不宜過高,勇於變革並且能夠主導變革的國家,百中無一。
忽略國家的歷史過程,就以當下為根據,討論作為人民,所期望的那個理想的國家(假定人民有關於近代歷史的記憶)--期待有助於現實的改進。
君子素其位而行,不願乎其外。吳曉明教授《從社會現實的觀點把握中國社會的性質與變遷》一文中談到:當我們試圖在原則高度上去辨明道德和倫理的本質差別及其意義時,全部問題首先就在於:必須進入到社會現實的領域,即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在其中活動的那個領域,必須深入到特定社會的實體性內容之中,而不是侷限於單純主觀的“應當”。所以,不談“假如怎樣”,而就在當下中國談。
中國是獨一無二的,這並不是例外論,而是三段論:所有國家都是獨一無二的;中國是國家;所以中國獨一無二。本節討論現實中和基於現實的理想中國:在國人心中,政府要承擔哪些責任,為個人提供哪些保障和福利;中國人希望自己的國家是什麼樣子的,即哪些是應當堅守的,哪些是發揚的,哪些是要改進的。
無限責任
“上訪”是中國的一種特有現象。當事件的一方是“公家”或與之有關或希望公家出面解決時,可能會發生上訪或羣體性事件。上訪事件固然可能包含了某種“不公”,無論是天意的,還是自以為的。但“上訪”機制以及行為存在本身,是以人民認為這個國家有“公正”可尋為前提的。在所謂“法治國家”,法院就是天,願賭服輸,也就不會有“上訪”的土壤。
中國人的確用“叫天天不應,呼地地不靈”來控訴不公,但取消“天地”絕不意味着公平。
中國人心中都有“青天情節”,狄公、包公、海瑞、施公是其代表,梁山好漢們反的是貪官而不是皇帝。中國人相信國家是説理的地方,而政權就是上天在人間的代表,無論有沒有稱為天子的皇帝。也就是説,只要這個政權是中國的,那麼她就是無限責任的。逐級上訪之所以存在,是因為老百姓相信:不是沒有公正,而是訪到的級別不夠,總能找到勝任天意的那個級別(本屆不行就等下屆)。
無論哪種國家機制,都不能保證杜絕“不公”事件,也不能保證絕對公正的實現。但國家機制的根據是有區別的:無限責任政權的源頭是包含底層民眾的全體人民;有限責任政權的源頭是社會精英階層。前者是犧牲效率的,後者是犧牲實質的;前者是説理的,後者是戰鬥的(法庭是證據的戰場);前者舉證責任在政府(因其無可推卸),後者舉證責任在個人(誰主張誰舉證)。
僅從效率角度考慮,政府應當選擇後者。但只要老百姓的青天情節還在,那麼上訪就難以禁止,社會的基層治理就不能完全交由法治。也就是説,中國推行法治的困難不在政府決心,而在可行性。這當然不是德治優於法治的理由。德治的後果是,如果力度掌握偏差,則易出“刁民”,因為“愛哭的孩子有奶吃”。這就要求,國家必須同時提倡教化,用社會上的道德力量來減少無理取鬧的行為;必須同時推行法治,為“愛哭的權力”設限。此時,國家就是一種家國一體的“大家庭”。否則國家機構有一百種方式把上訪的人送進監獄了事,或者允許甚至提倡人民搞集會抗議發泄。
無限責任,要求國家機器是一個整體。比如司法和監獄系統。在“法治”國家,法庭只管審判,不管服刑,如果監獄人滿為患,那麼監獄系統自己解決,我只盡我的責任。監獄不夠用,那就按罪行輕重排序釋放犯人:監獄方的責任已履行。輕罪犯人再次犯罪,法庭加重刑期,那就重新排隊。至於社會治安如何,那是警察的職責。警察有警察的行為標準,忙不過來,報警的就先等着,我只要有出警值班表為證,發生什麼就與我無關。誰要是覺得哪裏出了問題,那就提案增加經費,議會相爭沒能通過,但議員已完成任務。於是任何改良的衝動都可能泥牛入海。一個為改良失敗準備好了藉口,一個失職但由程序支持可以免責的政府,不是無限責任政府。
無限責任政府不能這樣做,因為舉證的責任在己。政府要通盤考慮司法、監獄、警察等系統的責任分配,出了事那就一起找原因,能承擔的多承擔一點。於是只能允許整個體系保留一定的靈活性。政治家不可能不懂得專業化、制度化的重要性(權力的滋味令人迷醉,但這權力應當是‘揮之即來’,而不是‘忙不過來’),問題在於現實中多數的問題都在規劃能力的可調範圍之外。何況專業化需要投入時間和財力,制度化是以某類事務為常態,更要加大投入。
如果體系內解決不了,那就上交政府,層層向上直至中央政府。中央政府負有無限責任,要根據需求的緊迫和重要程度權衡,制定並實施改進計劃。也就是説,無限責任型國家的中央政府被自動授權,擁有制定計劃並帶領執行的權力與義務。這就需要人民對政府的信任:當下的承擔是為了將來的美好;按計劃實現了的美好又反過來增強了信任。於是人民按照自己的意願改造國家成為可能。
社會/國家有機論認為:人類社會和國家就像生物有機體。社會有機論當然有它的侷限性,比如為階層固化背書。但把國家當作有機體,強調整體性確是必要的:如果失去有機體所需要的機能平衡,就會癱瘓(胖到一定程度,骨骼就過載了),成為待宰的肥羊;如果國家失去了內部的平衡,要麼死於內亂,要麼死於外患(被欺壓和劫掠成為常態)。從這一點上看,國家決策的根據要在人民的意願之外,加上國家安全。把國家當作一個人,他在營養和安逸之外,還應記得身體的健康,至少要有閃躲的能力;如果他預判前路有強盜,那麼他應當鍛鍊身體,甚至要習武!
無限責任,意味着無可推託。對外的自保能力,政府不僅要擁有和展示武力,還要剋制武力;對內的治理能力,政府不僅要授出權利,還要看護權利,弱者不因無力守護而被侵奪。
中國人的信仰是:天理!
中國人相信“世間自有天理在”,相信“人在做,天在看”,相信“公道自在人心”,相信政府(執掌公權力者)的合法性來自她主持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