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風聞看到《很多人看西方律政劇,以為當律師可以掙大錢》有了點思索_風聞
当时我就震惊了-肛贴般的汪尔荏撕基03-30 16:59
這些在律政劇裏其實已經有很隱晦的體現了,比如英美律政劇裏經常會有“根據XXX訴XXX案判例,主張XXXXXX意見”這種台詞,如果以為現實中這麼簡單那離敗訴不遠了。因為在引用判例這個過程裏,律師必須提出有利主張並有效對抗對方律師引用同一判例的不利主張,如果對案卷和判決書不熟,沒能檢索出必要信息和陷阱信息,那會弄巧成拙吃大虧的。
比如1990年美國最高法院對某夫婦離婚案管轄權的判決,案件很簡單,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別在新澤西州和加利福尼亞州各自向州法院提交訴訟,然後夫妻雙方代理律師對哪個州法院對此有管轄權可以開庭起了分歧,官司一直打到美國最高法,但就當時美國法律而言,這壓根不是問題,因為美國法律界在這個問題上有很一致的觀點即判斷州法院是否對訴訟有管轄權,要點之一就是自然人被告是否本人到達該州,並且收到了法院送達的文書。如果其本人在當地收到了傳票,法院確定無疑是有管轄權的。然後國內法學資料一般只會記載美國最高法9位大法官根據根據”女方向加州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且加州法院已向男方發出並送達傳票,且男方收到傳票時身處加州境內,而男方向新澤西州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沒有向女方及時發出並送達傳票“這個事實一致裁定加州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但如果去看該案全部來龍去脈和案卷,事實是9位大法官1位實際棄權(明確表態對加州法院有管轄權投贊成票,但不贊成另外八位大法官任何一派的法律觀點),4位大法官持應以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條以及由此延伸的傳統州法管轄權原則,對加州法院管轄權進行確認(簡單歸納就是按照過去沒爭議的老辦法幹,依據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沒有州憲法和州法什麼事兒)。
而另外4位大法官的觀點是依據民事訴訟權利中的Purposefull Availmemt原則(美國法律概念,簡單講就是民事訴訟中,一方的故意行為指向特定州,從而允許該州根據該州憲法對該方行使屬人管轄權。國內一般翻譯為有意接受)與客觀公平,即根據”女方向加州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且加州法院已向男方發出並送達傳票,且男方收到傳票時身處加州境內,而男方向新澤西州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沒有及時向女方發出並送達傳票“這個事實判定加州法院有管轄權。(這個看法簡單歸納起來就是以州憲法和州法為依據,沒有聯邦憲法和聯邦法什麼事兒)。
進一步講,這實質基本就是美國法律界驢象兩種思維相爭在美最高法的一次對碰。
所以在真實庭審中,只是簡單引用判例的判決結果,很可能被對方律師直接用法律適用範圍或者存在明顯爭議為理由否掉主張或者拖進長期的條文扯皮,而更大的可能是因為自己引用判例並引為依據的法律恰好是庭審法官反對的觀點(比如在聯邦巡回法庭上對一個聯邦法派法官引用州法州權派觀點或者反過來),那結果不難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