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組織”打人了,有人卻誇他們打得好_風聞
雷斯林-雷斯林官方账号-03-30 14:24
作者:雷斯林 公眾號:雷叔寫故事 / raistlin2017

前陣子,蘇州有羣“動保人士”,幹了件“大”事。

他們從網上探聽到一名貓販的行蹤,集體出動,沿途跟蹤,終於將這人成功拿下。
“抓捕”不是最終目的,他們想施以“懲戒”。
於是,在眾人的挾持下,男子舉起手臂,用一個接一個的大嘴巴子猛抽自己。
抽打的聲音要響,速度要快,力道要重。

反省也是必須的。
手掌在空中和臉頰上翻飛,不耽誤嘴裏認錯:
“我不是人”,
“我是個畜生”。

更多“審訊”手段使了出來:
扭胳膊、扇臉、踹肚子提供物理傷害,
強迫下跪、吃糞便帶來精神攻擊。

最後,這名當事人“鼻青臉腫、口吐鮮血”,只能用一隻手撐住地面,哀求眾人停手。


整個過程被這羣“動保人士”錄成視頻,公開發布,如同在宣告己方的勝利。
然而,網絡終究不是法外之地。
堂而皇之地把暴力當作“成績”來大肆宣傳,很快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關注。
很快,官方調查有了結果。

原來,被打的男子不是貓販,是虐貓的人。
很多次,他打着領養的旗號,收養幼貓,但對小貓進行殘忍的虐殺,並把視頻發佈到網絡上。
據説,被他傷害過的小貓已經有二十餘隻。

對他大打出手的,則是一羣自發聚集的愛貓人士,和蘇州本地的動保組織無關。
他們對虐貓人的行為心懷不滿,在得知對方的行動路線後,制定了圍堵計劃,決定用自己的方式,為受害小貓抒發惡氣,聲張“正義”。
出發點或許是好的,但看這行事作風,多少讓人有些不寒而慄。
更可怕的是,在互聯網上,還有很多人大力支持這羣人的暴力之舉。
雖然打人不對,但“他活該”,是“應得的”。

人們高呼“打得好、打得妙”,支持讓“變態”長長記性、接受教訓。
還覺得這些人下手太輕,惋惜自己離得太遠,沒辦法參與這場鬥爭。

暴力在此時被冠上了“公平”的前綴。
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是以牙還牙、以暴制暴的絕妙手段。

有人直截了當地給這人定性。
認定虐貓的人一定有反社會傾向,“現在虐殺的是貓,下次虐殺的就是人”,如今教訓他只不過是在穩定治安,“大功勞啊”。


沒有人意識到這也是在犯罪。
他們打着保護動物的旗幟,高喊着報復的口號,賦予了暴力存在的空間。
然而,當人們以別人虐待動物的姿態,虐待這個施暴者時,那兩者之間又有什麼區別呢?

實際上,這不是動保人士第一次使用這樣的手段進行“暴力維權”。
2010年,有對夫妻被發現長期虐貓,經常半夜跑到小區裏抓流浪貓,打死後剝貓皮、吃貓肉。
很殘忍。
鄰居想救貓,主動提出花錢買。夫妻兩人從中看到了商機,肆意開價,不給錢就當面摔貓。

誰家的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
最終,鄰居們決定找人來教訓他們,用鐵棍、木棍把餘某毆打到骨折。

還有另一則舊聞。
前幾年,幾名動保人士在網絡上看到了兩段虐殺小動物的視頻,便組建起“復仇者聯盟”,想要為受害的小動物討回公道。
後來,他們認識了想要收養小動物的小劉和小伊,懷疑他們就是虐殺者。
幾人以有小狗要送養為藉口,將對方騙到僻靜處,一通拳打腳踢後,剪掉對方的頭髮,將事前準備好的貓糞塞進二人嘴裏……

糟糕的是,此刻的“復仇者聯盟”甚至並不確定自己毆打的對象是不是真正的虐殺者。他們將錯就錯,繼續“行動”,非要讓對方見識到厲害。
説實話,我能理解人們對小動物的喜愛。
很多動物陪伴了他們漫長的時光,提供過精神上的撫慰,是重要的家人。所以人們會把這種喜愛移情到同類身上,希望它們能被善待。
因此,當這些動物被糟糕地對待時,人們很容易心生憤怒,希望加害者付出代價。
另一方面,確實有人以虐殺動物為樂,還搞出了完善的產業鏈接,故意拍攝並販賣相關視頻,用血腥殘忍的畫面滿足見不得人的癖好。

而在動物保護法有所欠缺的前提下,人們也很難通過正當途徑替這些動物討回公道。
所以,“復仇者”們很容易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你都害死那麼多貓貓狗狗了,我打你幾下有錯嗎?你知道小動物也會疼嗎?”
“你的命是命,小動物的命就不是命嗎?”
“自己沒捱過打,怎麼知道小動物有多痛?”
。。。
很多旁觀者也認可這種邏輯。
他們被怒火衝昏了頭腦,意識不到自己在犯罪,或在支持犯罪,一心追求個體認可的“正義”。
但不管出發點如何,這就是私刑啊。
就是在跨越法律禁止的邊界,用自己的判斷標準和價值觀,對他人的行為和做法進行審判。
眾所周知,我們是法治社會,最重要的原則就是法律至上,以法律為判決和制裁的標準。
雖然網絡讓每個人都升級成“評論員”,讓每個人的聲音都有被放大的機會,並不代表這些聲音擁有線上斷案、私下行刑的“權利”。
如果人們都被支持着用私刑討回公道,那麼到來的絕不是正義,而是更進一步的動盪與混亂。

必須承認,傳統文化對“私刑”賦予了很多價值標籤,比如劫富濟貧,比如替天行道。
受這種思維傾向的影響,行刑者在很多時候成為勇敢、正義的代名詞。
這恰好就是私刑最讓我覺得可怕的地方——它違背了法律,卻佔據了道德的至高點。
實行私刑的人得到了冠冕堂皇的支持:
你犯了錯,但法律無法懲罰你,或懲罰的尺度太輕了,所以“我”來“替代”法律,讓你付出代價,為社會“除害”,伸張(個體認可的)正義。
很多暴力由此而生。
開車時隨意變道的女司機,被拉出車外進行暴打後,無數人為打人的男司機叫好,認為這種不守規則的人活該被教訓。

還有網友人肉出女司機的更多信息,公開發布,質疑其私生活,進行人身攻擊。

還有,偷東西的被浸豬籠、被扒掉衣服示眾;在家裏鬧出噪音擾民的,被暴力破門,經歷威脅和毆打;搞詐騙的,直接被打到骨折…
“受害者”們迫不及待以各種暴力作為懲罰手段,以彰顯自己的正義。




親密關係裏的私刑受害者更多。
丈夫馮某看到妻子韓某手機裏的一條聊天記錄,就斷定妻子出軌,先把人打了一頓,然後用剃頭器把她的頭髮剃了個精光。
最後讓被剃了頭髮、頭上還帶着血的韓某跪在地上承認自己出軌,再把這全程錄成視頻,發在了她朋友圈以及各種微信羣裏:

這些事情背後的邏輯如出一轍:
“我”覺得你錯了,所以“我”打你罵你羞辱你,都是正常的、合理的。
但是,不論對方做了什麼,不管對方究竟是怎樣的人,都不能隨隨便便動手打人啊。
有交通違法違規行為,會有交警處理;有其它矛盾,可以報警調解;直接上手打人,那就是明明白白的違法行為,是暴力。
打人的人當然覺得自己沒錯,他們理所當然地認為是對方違規在先,挑釁在先,自己只是“維權”、只是“報復”,怎麼會有錯呢?
這暴露的正是“私刑”的危害性。
在私刑被使用時,對行為對錯的判斷權從法律規範轉嫁到施刑者手中,而懲罰的輕重程度也由他們個人的感受進行衡量。
對方覺得你犯了小錯,就扇你耳光;犯了大錯,就捅上一刀;這難道不荒謬嗎?
而且,個人的判斷顯然缺乏公正、中立和客觀的態度,會受到偏見、個人感情和情緒的影響。
這樣的判斷又如何能代表正義呢?
它能代表的僅僅是個人的利益。
私刑的實質無非是“以暴制暴”、“以惡制惡”。如果人人都採用私刑,人人都會是危險的,因為沒有人能保證自己在道德上完美無缺。
患者覺得給自己治病的醫生不負責,就拿刀去捅人;顧客覺得餐廳裏的服務員態度不好,立刻暴起傷人;讀者覺得今天看到的這篇文章是在罵他,也能找到作者,對他大打出手…
當每個人都可以肆意地為了自己的權益而打人,一切都會亂套。
更何況,如果每個人都能以懲罰為名行使暴力,那又有誰能準確判斷被懲罰的對象有沒有錯呢?
難不成,“我”審判“我”自己?

我們今天想討論的,並不是虐待動物的人該不該被懲罰,又或者是犯錯的人該不該付出代價,而是在反對依舊存在於社會中的種種“私刑”。
有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多數時候,私刑是由強者向弱者進行的。

在馬路上開着車被人別了,對面的司機是個人高馬大的壯漢,看起來能一個打十個。此時,人們會衝上去逼停對方,要求理論嗎?
往往不會。
碰到有人入室盜竊,但對方是個團伙,拿着兇器,而自己只有孤身一人,手無縛雞之力。此時,人們會站出來暴打對方,要求公道嗎?
恐怕也不會。
只有在自己佔優勢的情況,私刑才會成為選擇。
到最後,誰的拳頭更狠,誰就能夠代表正義;誰的聲音更響,誰就能得到公正。
事情的真相會被掩蓋。你只聽得見打人的人大聲喊叫,聽不清滿嘴是血的那個人在説什麼。
路邊是這樣,網上也是這樣。
摔碎你的手機,你就不能錄像了。打斷你的雙手,你就不能寫微博解釋了。
所以,一旦以“正義”為名的私刑成為被認可的審判手段,正義很快會淪為“暴力”的偽裝。
反過來,很多暴力也會走向“和解”。畢竟每一場犯罪的背後,往往都有這樣那樣的理由:
這個小偷説他只是想偷回別人從他那裏騙走的財物,那羣聚眾圍毆者説自己打的是小偷。所有人都振振有詞,彷彿掌握了世界的真理。
就像”最美女教師“事件裏,那些從人販子手中購買婦女,並限制人身自由讓生孩子的村民也認為自己沒錯。
當時有一個村民這樣對採訪的記者説:
”多少年了,我們這所有人都這麼幹。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買來的媳婦要跑,難道我不攔着?不攔着我辛辛苦苦攢了五年娶媳婦的錢難道就這樣沒了?那我以後還怎麼娶媳婦?”
所謂每個可恨的人其實都有可憐的理由,但無論有多少可憐的理由,法律就是法律,神犯了法就必須受到懲罰。
正如英國的那句法律格言:
Justice before truth, Process before rights.
正義先於真實,程序先於權利。
程序正義的重要程度高於結果正義,因為只有程序正義才是**“看得見的正義”**。
如果連正義的實現過程都無法保證公平公正,那麼怎麼保證結果一定是公平公正的呢?
在不要求程序合規的時候,我們很難判斷執行過程中是否摻雜着執行者個人的意志與判斷,更加無從辨別自己認定的事實是真相還是假相。
結果正義多多少少都會帶有主觀成分,只有程序正義是唯一有可能實現的目標。
而私刑正是跳過了程序正義,只想去找那個虛無縹緲、千人千面的結果正義。
它是早已落後於文明的存在,不能替代法律,不能帶來公正,不能伸張正義,只會帶來混亂和恐慌,給某些人光明正大作惡的機會。
它讓人陷入黑暗,它和光明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