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航監督員”案近日終審維持原判:曝光者賠償牛女士5萬元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4-01 23:12
澎湃新聞
2023年04月01日 18:38:25 來自上海

2019年“國航監督員”事件後,知名編劇李亞玲被訴侵害他人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一事有了最新進展。今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雙方當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顯示,一審中,原告國航員工牛某虹主張被告李亞玲構成侵權,需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4.6萬元。經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定,李亞玲的部分言辭超過輿論監督的限度,構成了侵權,判決李亞玲刪除微博中的侵權內容、賠禮道歉、並向原告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0元。
4月1日,李亞玲向澎湃新聞表示,儘管對二審判決不服,但只能執行了。她認為,法院在判罰金額和部分認定侵權細節上拔高了輿論監督者的法律義務,降低了被曝光者的容忍義務。
起因
法院查明,2019年7月12日,國航員工牛某虹與編劇李亞玲同乘國航CA4107航班從成都飛往北京。
飛機在起飛前滑行階段,牛某虹(座位號12L)見同乘旅客吳某某(座位號13L)在接打電話,牛某虹進行制止並告知乘務員。經乘務員勸阻,吳某某掛斷電話。隨後,牛某虹繼續對吳某某使用手機的行為進行責備,要求機艙內旅客關閉手機,同時大聲宣講飛機上使用手機的危害和相關規定。
在此過程中,牛某虹情緒激動、言辭激烈,部分旅客認為牛某虹行為已經明顯過當,並因此發生爭執。
飛機降落首都機場滑行階段,牛某虹使用手機撥打電話報警,後經乘務員勸阻停止通話。牛某虹撥打電話時聲音較大、情緒激動,包括李亞玲(座位號12A)在內的部分乘客認為牛某虹報警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並再次與牛某虹發生爭執。
2019年7月13日起,李亞玲陸續在其微博中對CA4107航班內發生的事件以及牛某虹的既往行為進行披露和評論。
李亞玲在其微博中稱,當時一名自稱是“國航監督員”的女子大聲斥責旅客、態度惡劣,在旅客配合的情況下,依然不依不饒,要求乘務員配合她報警。李亞玲稱,此後有當事旅客告訴她,與“監督員”發生爭執的旅客被迫接受各種調查作筆錄,滯留了整整七個小時。
李亞玲在微博@中國國際航空,並質問“國航監督員”到底是個什麼職位?有哪些法定權利?是否借“監督”之名濫用職權、擾亂公共秩序?
此事在網上發酵後,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在其官方微博回應稱,國航從未設置“監督員”崗位,也從未聘請任何外部人員擔任“監督員”。此後,該公司相關負責人向媒體證實,牛某虹患有精神類疾病,是國航員工,此前為空乘,但截至事發時已停止工作,上述行程屬於個人因私出行。
訴訟主張
2019年7月13日21時15分,李亞玲發佈微博:“上午就有很多人私信告訴我這個監督員的身份,我一直沒有公佈,就是在等着國航官方處理意見,但到現在也沒有等到正式回覆,她(牛某虹)卻在繼續信口雌黃、造謠誣陷……鑑於此人如此不知悔改繼續為惡,我就只能忍無可忍曝光她了……”
此後,李亞玲在對此事的後續披露中,微博內容中出現了“精神病”、“國航毒瘤”、“劣跡斑斑”等詞句,以及使用“牛頭”表情指代牛某虹。同時,網友曝出牛某虹曾乘坐地鐵、公交車時均與人發生爭執,還辱罵首都機場民警並向民警面部吐口水被行政拘留5日等,李亞玲在微博進行了轉發。
鑑於此,牛某虹認為李亞玲的行為對她的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構成了侵害。遂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被告李亞玲停止侵權並通過各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恢復期名譽;判決被告李亞玲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4.6萬元;判決李亞玲賠償公正費用3875元。
2020年12月15日,北京互聯網法院立案後,依法使用普通程序開庭進行審理。
法院認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關於原告牛某虹主張名譽權受到侵害的事實中,原告主張,被告李亞玲微博內容中的“鑑於此人如此不知悔改繼續為惡,我就只能忍無可忍曝光她了”一句,構成侮辱。
此外,李亞玲微博內容中的“劣跡斑斑”一詞構成侮辱,“國航毒瘤”、“偽造的表單”、“精神疾病”、“多次鬧事”、“糾纏領導”、“養着”、“飛機上精神病發作”等詞語原告主張與事實不符,構成誹謗。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人格權糾紛,原告訴請的三類具體人格權分別為名譽權、肖像權和隱私權。
關於被告是否實施了侵害原告名譽權的的行為。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輿論監督是社會成員依法對各領域的社會生活發表評論,提出質疑乃至提出批評的權利。法律保護輿論監督自由是基於對公共利益的現實考量。本案中所涉及的航空安全和秩序,關乎航空運輸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屬於公共利益範。包括被告在內的社會公眾,如果基於真實事實或者可靠的信息來源,圍繞航空安全與秩序的公共利益,進行評論、批評,屬於輿論監督。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李亞玲發佈的微博內容“鑑於此人如此不知悔改繼續為惡,我就只能忍無可忍曝光她了”、“劣跡斑斑”,與原告牛某虹訴北京市公安局首都機場分局的內容,均有事實依據,評論所用詞句雖顯尖鋭,但系圍繞航空安全與秩序進行,未脱離輿論監督主旨,不構成侵權。
關於被告使用的“精神疾病”、“情感障礙”、“多次鬧事”、“養着”等詞語,法院認為被告使用的信息來源有一定可信度不構成誹謗。此外,被告微博內容中的“糾纏領導”、使用表情符號“牛頭”指代牛某虹、“浪費司法資源,上期不上班領工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構成侵權。
關於被告是否實施了侵害原告肖像權的行為。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在2021年2月18日微博中發佈原告乘坐地鐵時的肖像,構成肖像權侵害。
關於被告是否實施了侵害原告隱私權的行為。本案中,被告披露原告訴北京市公安局首都分局的公開文書信息時,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李亞玲立即刪除微博中的侵權內容;在個人微博連續七日登載道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向原告牛某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賠償原告牛某虹公正費用1300元。
2022年7月13日,一審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不服,並提起上訴。
2023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後認為,牛某虹、李亞玲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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