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人侵佔拿不回來這事不是孤例,西方各國都有_風聞
Ray-每个人都想进天堂,但是没有人想死。 04-01 09:38
【本文來自《關於巴塞羅那侵佔華人房子這件事,來聽聽外國人的説法吧》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盧詩翰
開大篇仔細説一下巴塞羅那華人房子被侵佔這事。要説清這個問題,就涉及到西方社會中非常深,但很多人沒意識到的一個東西——沒有什麼是天經地義的,連“天經地義”這件事本身你也得掏錢
1首先,房子被人侵佔拿不回來這事不是孤例,西方各國都有,稱為“Okupas”簡單來説就是:“房產的非業主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起訴期限終止,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另外,他還有一個變種,不是直接侵佔,而是租客變相侵佔,就是租了房子不交租金,你趕不走對方。還記得之前台灣華人教授周文偉在美國買了12套房,結果收不上房租,最後走投無路持槍血洗教堂的事嗎,就是這個情況。努力工作一輩子攢了錢在美國買了12套房,以為能靠收房租養老,結果遇到很多租客不給租金,尤其誇張的一個租客整整白租了兩年,他實在忍無可忍去強制驅逐,結果被對方打斷了手,耳朵也被打聾,報警也無法解決。
2 很多人最好奇的肯定是,西方法律不是號稱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嗎?為什麼房子被別人佔了拿不回來?NO,你並未真正理解這個法條你在房屋裏,對方進來,你持槍趕對方出去,那你這個操作是合法的,你在捍衞你的私人財產,即“城堡法”但問題在於,如果此時你不在房屋裏,沒有第一時間啓動“城堡法”來捍衞自己的私人財產,那麼,一段時間後,對方就可以以居住權等理由佔用你的房屋。此時就是對方在用城堡法了。這個時間有長有短,長的有18年,短的甚至有24小時。比如美國科羅拉多州的林女士,房屋被佔了拿不回來,報警後警方的回應是,根據科羅拉多州法條:警方有權在房屋被侵佔的最初24小時內將侵佔者趕走。但在那之後,警方不能對其進行逮捕。侵佔房屋的人居住時間越久,就越難將他們趕走。剛剛説的周文偉也類似,報警後警方提醒的就是“切記不可單獨進入房客住處”根據西方法律,房東把房子租給租客,卻在沒有得到租客的允許下進入房子,是違法的,算侵佔對方房屋。一些華人房東就是沒注意這一細節,反而被租客告上法庭,運氣不好就是6個月到2年有期徒刑。這些法律説白了就是用一切辦法,限制你“無條件”的通過房產來獲取增值。
3 那麼,你可能好奇了,照這麼説,外國豈不是壓根不保護房東,房子隨便佔?NO,你又錯了可以解決,但是要代價比如今天那個老外提到的,找當地教父解決。再比如,一次性買下一整塊小區,搞個lease office出租,然後請專業律師,從徵信申報欠租,到租金拖欠起訴,再到驅逐申請,一整套法律手續全部齊全,你要敢來我這裏拖欠房租?馬上有律師帶着警察讓你滾。錢不夠可以買好一點的小區,但好一點的小區物業費也貴,本質還是高物業費請了好的律師。所以為什麼美國律師賺錢明白了嗎?中國是遇見不公平找律師,美國是你找了律師,才能有“公平”。
而更直接的方法,美國電影已經告訴你了騎上哈雷摩托,帶上老式來福,告訴對方這是私人土地,我們不分享土地總結就是要麼你自己拿上槍去趕走入侵者,要麼你找教父去幫你趕走入侵者要麼,你掏錢請律師去驅逐入侵者發現共同點沒有?
所有途徑,都要“代價”中國是大家長式政府,所以大家長期形成了思維定勢,治安一定是好的,秩序一定是有序的,麪包是會從超市貨架上長出來,一切都是理所應當的。對方佔了我的房子,警察就要幫我拿回屋子,這是“天經地義”的。
但國外不是,他們的邏輯是,對方佔了你屋子沒錯,你應當拿回自己屋子也沒錯,但“天經地義”是需要代價的,官方不是無限責任制的大家長。你想收房租賺錢,要麼你自己持有武力,要麼你僱傭武力,要麼花錢找律師,總之,你必須付出一些東西,才能有“天經地義”你什麼都不付出就能無條件收益?哪有這樣的好事?
理解了這個,你就能明白,西方這一塊的法律看起來魔幻,但並不是一些人説的,把簡單問題複雜化,繞來繞去白左化,恰恰相反,他其實身體力行的在闡述一個很殘酷的道理——資本主義不養巨嬰你要自由,就要接受自由的全部,包括代價。
所以很多公知天天吹美國私人財產不可侵犯啦,城堡法啦,吹了幾十年,但連這個本質都沒理解,其實挺搞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