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長的徇私枉法案與常見學理證據類型的故事——證據類型的故事(27)_風聞
学之仁者-04-01 20:37
常見的學理證據類型通常有: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原生證據與派生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主要證據與補強證據,等等。在這些學理證據分類中,有學界取得了共識的,也有存在分歧的。
學術界有共識的證據分類有許多,這裏介紹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原生證據與派生證據、言詞證據實物證據這樣幾類。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傳來證據是指不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是經過傳述、轉抄的第二手的材料。原生證據是指與證明對象直接相關的證據;派生(再生)證據是指在原生證據和原有證明對象相關的新的事實基礎上產生、對原有證明對象和原生證據相關、並對證明原證明對象具有重要價值的新的證據。言詞證據是指以人類語言為內容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實物證據是指以實物為內容和表現形式的證據。
這裏可以從一個公安局長的徇私枉法案的案件證據中,來了解上述證據分類。2006 年初,陳李林打算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投資經營酒吧。為求得時任湘潭市公安局局長黃桂生的關照,便主動邀黃的情人王智敏入股。在陳、王的請求下,黃桂生承諾予以關照。二人合夥成立了愛世紀餐飲娛樂會所(以下簡稱酒吧),陳李林負責酒吧管理,王智敏投資20 萬元,佔股 15%。黃桂生為此出面召集雨湖公安分局局長趙浪、副局長賀建平、治安大隊長萬德、禁毒大隊長劉衞東、雨湖路派出所所長陳建鐵到該酒吧包廂,向這些人介紹陳李林、王智敏是自己的老鄉、朋友,要大家對酒吧支持和關照。
為謀取高額利潤,陳李林在酒吧內開設“嗨吧”供客人吸食搖頭丸、K 粉等毒品,由此還發生了一次“酒吧事件”:2007 年 3 月 2 日晚, 湘潭市公安局緝毒支隊副支隊長劉剛毅帶隊對該酒吧進行檢查,現場查獲 4 個包廂內 40 餘名客人有吸毒嫌疑。陳李林派人將酒吧大門鎖住, 自己手持滅火器阻礙民警將嫌疑人員帶走,並打電話給王智敏叫黃桂生出面干預。黃桂生打電話給分管副局長周劍波詢問情況,在得知酒吧涉毒問題嚴重,老闆現場妨礙執法的情況後,要求周不要把事態鬧大。當晚,周劍波調派警力將酒吧大門撬開,將嫌疑人員帶到公安機關檢驗、查證,確認有 28 人吸食了毒品,依法進行了治安處罰。事後黃桂生聽取彙報,明知陳李林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仍因與陳李林、王智敏的私情而要求不要追究陳李林的刑事責任,導致陳李林未受到追訴。陳李林應黃桂生的要求並由黃邀集,宴請了周劍波等人以感謝關照。此後,陳李林繼續容留客人在酒吧吸毒,並用開展活動的辦法吸引吸毒人員到酒吧消費,發生了酒吧陪侍女因吸毒過量死亡的事件。直到黃桂生案發,陳李林等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才受到依法追訴。
在認定黃桂生徇私枉法犯罪事實的證據中,就涉及到諸多不同的證據分類。①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周劍波的證言,證明了緝毒支隊查處酒吧容留吸毒的當晚,黃桂生給其打電話,説酒吧是黃的朋友開的,對酒吧和被抓獲的吸毒人員都要從輕處理。後來周劍波在兩次向黃桂生當面彙報此事時,黃都要求周不要追究陳李林的責任。周因此向緝毒支隊支隊長顏曙光轉達了黃桂生的要求。周劍波的證言對於證明黃桂生對周劍波就陳李林的處理所提出的種種要求和向顏曙光轉達這些要求的事實而言,就是一個原始證據。而顏曙光的證言,則就是一個傳來證據,所證明的黃桂生對陳李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要求的事實,是間接的、由周劍波轉述的。②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酒吧事件”的言詞證據有周劍波、顏曙光、劉剛毅及參加緝毒行動的其他公安幹警的證人證言,這些都屬於言詞證據。同時,公安幹警在緝毒行動中查封的 13 個用於顧客吸毒的包廂,查獲的吸管、汗衫等吸毒工具和 K 粉、搖頭丸等毒品,都是實物證據。③原生證據與派生證據。相對於陳李林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實而言,所有證明這一事實的證據都是原生證據,比如雨湖公安分局的《立案決定書》和對吸毒人員進行治安處罰決定等書證、直接參與處置“酒吧事件”的周劍波、顏曙光、劉剛毅及參加緝毒行動的其他公安幹警的證人證言等。而證明黃桂生故意包庇陳李林使其不受刑事追訴這一事實的證據,比如黃桂生要求周不要追究陳李林刑事責任的證言、顏曙光證明周向自己轉述的黃桂生要求不要追究陳李林刑事責任的證言等,則是派生證據,是在陳李林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實發生之後, 為使其免受刑事追訴而再發生的新的事實,雖與李林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實有關聯,但卻不是陳李林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法院一審以黃桂生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 4 年,並與所犯另外的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 14 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 16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