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孫的權利主張,全都存在法律漏洞,給他算息事寧人,不給他是自然而然_風聞
guan_15981090342247-04-03 14:47
【本文由“成道之子”推薦,來自《李昂:萬畝林場主這麼種樹治沙,科學嗎?》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無聊至極
- 有澆灌條件和沒有澆灌條件,是兩個不同的情況。
那麼孫家承包的林地有沒有灌溉條件呢?
雙馬煤礦每天排廢水15600立方,絲棉木一畝一年耗水60立方,煤礦一天的排污可供260畝絲棉木一年的灌溉所需。
央視2014年的報道

包括雙馬煤礦在內的多個當地煤礦,十幾年間排出的廢水形成了一個6000畝以上的人工湖,濕地面積2萬多畝,這對水資源的浪費有多大?
人工湖在下面的導航地圖上顯示出來了。孫家林地大概位置就在圖中“馬家灘鎮”這四個字右下方。

所以,問題就回到最開始我問的了:孫家林地有沒有灌溉條件?
有,那麼為什麼不能澆樹?沒有,那麼為什麼本來存在的灌溉條件沒有了?
既然“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宜荒則荒、宜沙則沙”,那麼有灌溉條件的孫家林地是不是宜林土地?別扯幾十公里外的是不是隻能打草格種梭梭這種事,現在的問題只在孫家林地。
這樣問題就回到這個新聞上熱搜時的核心問題了:煤礦不按合同供水。
第一,絲棉木的年用水量可不是六十噸,而是至少百噸,寧夏靈武當地年降雨200多毫米,蒸發量卻是小2000毫米,這就意味着,絲棉木一畝年用水量,可能要200噸,甚至更高。10000畝的林地灌溉,一年200萬方,考慮到跑冒滴漏,300萬方肯定擋不住。
第二,所謂的供水合同沒有約定供水量和供水價格,也沒有約定確定這些內容的方法,按照當年的合同法,屬於合同未成立,那為啥給他供水。
第三,即便沒給老孫供水,煤礦自己也在搞綠化呀,沒損害公益啊。
第四,孫家林場的承包合同是鎮政府訂立的,但土地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按照當時的合同法,典型的無權處分,這意味着合同效力待定,如果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認可,合同沒有效力。
第五,從現有的信息看,孫家林場沒有經過劃界,這意味着他所謂的土地承包權從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因為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權是物權,土地範圍沒確定,土地承包權就仍然只能在合同上存在,沒有轉化為物權,老孫還必須找到鎮政府主張實際履行合同,可偏偏鎮政府沒有土地所有權,他也無法讓老孫擁有土地承包權。
總之,老孫的權利主張,全都存在法律漏洞,給他,算息事寧人,不給他,是自然而然。
第六,煤礦的抽排水不屬於需要取得取水許可證的範圍,因此不在當地用水總量控制的範圍之內,而且寧東煤炭基地臨近黃河,可以在黃河上下游間統籌處理。林場的用水可是肯定提不到這個層面的,而且也還需要取水許可證啊,要在用水總量控制範圍內的。
第七,林場煤礦在廢水上都一樣,既然如此當然要用在效益最高的部分上,煤礦的效益超林場千倍萬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