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企業土地使用合同被解除多年未得到補償 省高院:土地主管部門有補償義務_風聞
侠客木刀-04-03 09:14
今年3月,紅星新聞記者接到福州中以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中以公司”)負責人報料稱,該公司於1997年取得福建省福州市一宗79.81畝的地塊後,因合同用地上有其他權屬人,致使該公司無法進行廠房及配套設施建設,也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直到2018年,因城市規劃調整,該宗地塊被徵收,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涉事企業解除協議。彼時,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表示,“具體金額等待雙方核算確定後再予支付”。
地塊被徵收後,涉事企業並未收到補償款,遂將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土地發展中心、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3個單位起訴至法院索賠。在此後的訴訟過程中,被告的3個單位先後被法院裁判負有補償責任或義務;而最後被法院裁判負有補償義務的,則是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至今,涉事公司與政府相關部門仍未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近日,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一名負責人向記者表示,這件事情持續二十餘年相對複雜,目前已經進入訴訟流程,相關情況以法院判決為準。
土地使用合同被解除
政府發文稱由相關部門負責補償
中以公司相關負責人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1996年,中國輕工業原材料總公司計劃在福建省建立華東總部後,成立了中以公司;經前期協商,1997年3月,福建省政府作出批覆,將一塊79.81畝的土地進行徵收,供給中以公司作為廠房及配套設施用地等。
↑雙方簽訂的土地使用合同 相關資料顯示,原福州市土地管理局(現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中以公司在合同中約定,該宗地塊的使用權期限為五十年(1997年至2047年);其中還約定,徵地手續辦妥時,中以公司一次性付清土地價款。
中以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雙方簽訂合同後,該公司繳清了合同約定的税費。但直到2018年,該宗地塊上仍有未拆除的建築,導致項目根本無法推進,也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需要提供淨地,我們才能辦手續;不是淨地,什麼事也辦不成。”
↑莆田中院經審理認定,涉案地塊有其他權屬人 對未能獲得淨地的原因,福建莆田中院於2019年7月作出的一份判決文書顯示,根據福建省政府的批覆,中以公司於1997年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權,但因合同用地上有其他權屬人,中以公司未能進行廠房及配套設施建設,也未能開展經營。
二十餘年後,該地塊被政府徵收。福州市政府於2018年10月作出一份關於“推進安置房項目建設等問題”的《紀要》顯示,涉案地塊因規劃功能調整已被政府徵收,政府相關部門不具備繼續履行原合同的條件;同意福州市國土資源局先與中以公司解除合同,具體的補償金額,待雙方核算確定後再予支付。
↑福州市政府文件稱,補償事宜由市土地發展中心與中以公司結算 2018年12月,原福州市國土資源局發文稱,根據市政府會議要求,建議由市土地發展中心直接將案涉地塊納入收儲盤子,補償事宜由市土地發展中心與中以公司結算,市財政局和市國土資源局配合。
涉事公司狀告三單位索賠
法院判福州市政府補償1.47億元
2019年2月,中以公司與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簽訂了《關於解除福州中以實業公司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合同的協議》。此後,案涉地塊的部分土地,被其他公司開發使用。
↑涉案地塊目前已由其他公司進行開發 合同解除後,針對中以公司的補償事宜未得到落實。2019年3月,中以公司將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土地發展中心起訴至法院,並將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列為第三人,要求法院判令相關部門向其支付相關土地收儲費用等。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該案庭審時,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土地發展中心、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均稱,中以公司並未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權,無權作為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提起訴訟,“原告主體不適格。”
此外,福州市政府、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還提出,該案的糾紛,是因為中以公司與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解除土地使用權合同而產生,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實質為合同糾紛,不涉及違法行政行為。
2019年7月25日,莆田中院作出《行政判決書》稱,中以公司訴請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土地發展中心按照剛性標準支付補償費用,該訴求實質為請求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土地發展中心履行補償的法定職責。
莆田中院在判決書中稱,從前述福州市政府作出的《紀要》及解除項目用地土地使用合同協議中可知,解除協議系福州市政府許可,並約定由福州市土地發展中心負責補償;2018年12月,福州市政府辦公廳文件辦理告知單中亦再次明確,由福州市土地發展中心負責補償。
↑2019年7月,福州市土地發展中心被判令履行補償職責 “福州市土地發展中心未按福州市政府會議紀要的精神及解除協議合同的約定,及時履行收儲補償的法定職責,其行為明顯不當。”莆田中院表示,中以公司申請福州市土地發展中心履行補償法定職責的訴求,於法有據,該院予以支持。
莆田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後,福州市土地發展中心提出上訴。該案被髮回重審後,2020年11月18日,莆田中院作出重審判決指出,1997年中以公司與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簽訂土地使用合同、並繳納税費後,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向中以公司頒發《建設用地許可證》,但因合同用地上有其他權屬人,中以公司未能進行廠房及配套設施建設,也未能開展經營;但根據福建省政府和福州市政府的批文、批覆,案涉地塊已經批准給中以公司使用,未能完成交付土地,是政府原因造成的。
莆田中院還稱,因政府地塊規劃調整的原因,2018年中以公司與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簽訂協議解除合同,造成了中以公司的損失,因此,中以公司依法應當享有按照土地收儲而獲得的補償權益。
莆田中院稱,福州市政府決定收回涉案地塊,並委託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中以公司簽訂協議解除合同,因此,由福州市政府向中以公司履行補償法定職責,向中以公司支付土地補償款1.47億餘元。
↑該案重審法院判令福州市政府履行補償職責,支付1.47億餘元補償款 福建省高院終審: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有補償義務
福州市政府對重審判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福州市政府認為,此前福州市政府在相關政府文件中,同意解除土地使用權合同、由相關部門負責補償事宜,但相關文件系政府內部行政管理行為,並不直接產生外部法律效力。
此外,福州市政府提出,中以公司未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權,該公司未繳清案涉項目的徵地補償費用558.67萬元,實際支付20萬元,因此,徵用程序未最終完成,“未能完成土地交付的責任在中以公司,並非政府方。”
2021年7月30日,福建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稱,該案中,福州市政府不具有補償義務,而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有相應的補償義務;撤銷莆田中院的重審判決,並駁回中以公司的起訴。
↑福建高院終審認為,應由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擔補償義務 福建省高院認為,該案中,與中以公司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解除項目用地土地使用合同協議的,均為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福州市政府並非主體,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系法律規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有獨立承擔土地行政主管的行政職權,在協議解除後負有相應的補償義務。
“從一開始,我們就起訴了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土地發展中心兩個被告,並把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列為第三人。但法院先是判決福州市土地發展中心履行賠償責任,後來又判決福州市政府進行賠償,再後來,又認為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有賠償義務。”中以公司相關負責人對紅星新聞記者説,“法院自始至終都不否認我們應該獲得補償,但打官司幾年下來,我們始終沒有得到補償。”該負責人介紹,目前,該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福建高院作出的終審裁定中,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被認定“負有補償義務”。該局相關負責人近日向記者表示,該事件時間跨度長,且事情複雜,目前仍在訴訟階段,相關情況以法院判決為準。
紅星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獲悉,該局認為,在雙方簽訂的相關協議中,對補償事宜已有約定,但這一補償性質,屬於“合同解除後的民事補償問題”,不應按照土地收儲補償的標準,測算中以公司的損失補償費。
紅星新聞記者 李文滔
責編 馮玲玲 編輯 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