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牽繩致人十級傷殘 賠償十幾萬元 後悔_風聞
简单快乐-04-04 21:58

作者:郭文濤 發佈時間 :2023-04-03 17:50:50
一男子陳某在遛狗時,狗突然失控將正在騎電動車的楊某撞翻在地受傷昏迷。近日,封丘縣法院馮村法庭審結了該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9日上午6時許,楊某騎着電動自行車經過某村路口附近,被村民陳某飼養的大型犬撞倒,致使楊某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左側恥骨下支骨折,經鑑定傷情已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所飼養的昆明犬系烈性犬,陳某在隨行的過程中,並未採取牽繩等安全措施,導致案涉犬將楊某撞傷,陳某作為飼養人和管理人,應對楊某的受傷承擔侵權責任。楊某的損失數額合計132794.47元,扣除已墊付的7800元醫療費,仍應向楊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4994.47元。
法官説法
法官説法:飼養動物一定要合法合規,不要飼養烈性犬等禁止飼養的動物,出門遛狗時一定要採取安全措施防止脱離自己的管控。否則,一旦闖出禍端,追悔莫及。本案中,陳某作為動物飼養(管理)人,出門遛狗時未拴狗繩、未對狗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楊某因受到狗的衝撞而倒地受傷,二者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陳某作為狗的飼養(管理)者,應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文章出處:封丘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