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被佔未披露,ST花王遭警告並罰款,投資者可索賠_風聞
雷达财经-遨游广袤的财富世界04-04 21:16
雷達財經雷助吧出品 文|肖文竹 編|深海
4月3日晚間,ST花王(證券代碼:603007)公告稱,公司於2023年4月3日收到江蘇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蘇證監罰字【2023】3號)。
決定書顯示,花王集團是 ST 花王上市以來的控股股東,肖國強是 ST 花王和花王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利鑫進出口是花王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肖國強。
根據我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在 2019 年年報報告期內,肖國強、花王集團、利鑫進出口是 ST 花王的關聯人。
經查明,2019 年在肖國強的組織、指使下,ST花王以項目備用金借款、支付供應商款項、預付供應商款項的名義劃出資金,並通過多箇中間方賬户最終劃轉至肖國強、花王集團及利鑫進出口的賬户,導致肖國強及其關聯方違規佔用公司資金共計8200萬元,佔2019年末經審計淨資產的6.54%。
決定書指出,截至目前,肖國強及其關聯方已歸還 7200萬元佔用資金,仍有1000萬元佔用資金未歸還。上述資金劃撥並非基於真實業務,實質構成肖國強及其關聯方對 ST 花王資金的非經營性佔用,屬於應當披露的關聯交易。
但是,ST花王未按規定在 2019 年年報中予以披露。遲至2021年4月30日才披露前述非經營資金佔用及整改情況。
江蘇證監局指出,時任董事長肖姣君未對公司的資金劃轉進行充分關注及有效控制,且直接參與了部分資金劃轉審批手續;時任財務總監林曉珺知曉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宜並幫助辦理資金劃轉,兩人均是 ST 花王前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肖國強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公司從事前述定期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
基於此,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花王生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120萬元罰款;對肖國強給予警告,並處以150萬元罰款;對肖姣君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林曉珺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吳立駿律師告訴雷達財經,上市公司不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受損投資者可依法索賠。凡是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間買入,且在2021年4月29日收盤時仍持有 ST 花王的受損投資者,可加入索賠。免費報名關注公號“雷助吧”(雷助碼:01)進行索賠登記。獲賠前無任何費用。
天眼查顯示,ST花王成立於2003年,位於江蘇省鎮江市,是一家以從事生態工程建設為主的企業。
2016年8月26日,ST花王在上交所上市。上市後不久,公司經營不善,業績一路下滑。2018年至2021年,公司營業收入從12.64億元下降至1.67億元,淨利潤從1億跌至虧損5.93億元。
2022年5月,鎮江市中院決定對公司啓動預重整,公司失去融資能力,流動性更趨緊張。截至目前,公司仍在推進預重整的相關工作。
業績預告顯示,ST花王預計2022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2.7億元至-1.8億元,與上年同期相比減虧約3.23億元到約4.13億元,同比減虧54.45%到6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