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案》與“客觀證據”不客觀——證據類型的故事(29)_風聞
学之仁者-04-04 20:52
客觀證據是筆者的一種引申歸納。人們常常將一些訴訟個案的物質痕跡,比如除了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和鑑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等言詞證據之外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種類的證據,都名之為“客觀證據”。雖然沒有專門論述“客觀證據”這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但是實際上是將以特定物質形式存在的證據現象都以此名之,將所有以語言形式存在者一律排開。其實,就如在前面介紹證據觀念時所講到的,在特定證明活動中的任何證據現象都不是純粹客觀的,都是證明主體對證據存在的反映。證據現象的基本性質既不是單純的客觀性、也不是單一的主觀性,而是主客觀結合性,是人類對證明活動憑據的主觀反映,實際上就是一種知識,一種人類認識客觀世界的結果。認識客觀世界的結果當然不能與客觀世界本身劃等號。
給證據現象打上“客觀”的標籤,將某類證據一律打上“客觀”的標記,是很危險的。因為證據現象是由證明主體提供的,作為證明主體的人是十分複雜的。每個證明主體都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不同的智能水準、受到不同的環境影響。他所提供的證據現象無不受到這些因素的種種影響,決定了證明主體所提供的證據現象也是十分複雜的,有真有假、有實有虛、有全有缺。如果將這些證據現象一無差別地通通打上“客觀” 的標籤,在證明活動中是會出錯、丟臉的。客觀證據這個類型的劃分本身,就將證據現象這種主客觀相結合的知識現象與客觀性劃了等號,使這種與自身性質相沖突的事物可以以“客觀”之名“免籤”進入證明活動並且作為證明依據,這就使證明活動本身的可靠性受到質疑,給證明結果的可信度帶來了危險。
客觀證據的説法也易給人們造成誤導,似乎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現象都是天然客觀的、真實可靠的,其實不然。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種類的所謂的“客觀證據”,被證明主體、證明對象在發現、收集、保管、甄別、解讀、表達、應用等環節中,進行偽造、變造、滅失、損壞、污染、調換、誤讀等等的情形並不罕見。“客觀證據”並不客觀,它被人們有意無意地伸手的地方太多太雜了。有人曾説“歷史是任人打扮的小女孩”,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現象也並不必然會擺脱這種遭遇,甚至有人不介意塞給你一個“小男孩”(“小男孩”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美國在日本廣島市投擲的首枚原子彈的代號),轟得你的整個證明活動面目全非。
勒內 - 弗洛里奧向著《錯案》中有這樣一個故事:有人偷了一輛汽車持械搶劫,警察找到了被拋棄的汽車, 發現上面有一個很清晰的指紋屬於一名慣犯,而慣犯堅持申明自己無罪。可是,指紋是重要的物證,指紋檢驗是嚴謹的、準確的,而此人還有犯罪記錄,因此誰也不信他的辯解。後來,別處的警察抓到了持械搶劫的三個人,他們都認罪,但都不明白汽車上那個慣犯的指紋是怎麼回事,他們從不知道有這麼個參加者。既然指紋比對的真實性無法推翻, 鑑定人就沒有出錯。那麼,可以從指紋來源上找找原因,可是指紋的發現和提取過程是自然而且正常的,警察們都可以證實這一點,其真實性也無法推翻。後來人們才發現實情:慣犯在一次平常的核對中被傳喚到警察分局,而那輛被警察發現用作持械搶劫的汽車當時也正停在那裏。慣犯被人們擠推中不覺然將手搭在了那輛汽車的門上,以至留下了自己的指紋而不知。這是在物證的保管中,由於汽車這樣的物證過大而無法封閉性保管,難免被無關的人接觸到,而留下無關者的指紋就不奇怪了。就是這麼一個十分偶然的細小情況,由於物證在人們心裏的重要地位和對於證明案件事實的分量,使得辦案人員不得不大費周章,又不得不認真地對待和審慎地處理。雖然這名慣犯所留指紋是客觀的、真實的,似乎是一個“客觀證據”,可是在實際上這個證據與汽車持械搶劫案卻是無關的,不具備證據的本質特徵——相關性。所以,即使戴着所謂“客觀證據”這頂閃光的標籤,但在汽車持械搶劫中卻沒有意義,沒有證據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