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賞主播後反悔,錢能要回來嗎?律師解析……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4-05 23:22
來源:上海法治報
-2023-
04/05
10:04
近年來,網絡直播日益火爆,
除了直播帶貨,與觀看者進行互動
並獲取各種形式的打賞
成了主播的主要收入來源。
但是,由於打賞主播後
要求返還錢款引發的糾紛
也時有發生。
那麼,打賞主播後反悔,
錢能要回來麼?
本期嘉賓
上海光大律師事務所 潘軼
上海尚法律師事務所 和曉科
上海中夏律師事務所 李曉茂
主張“借貸”需要舉證證明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李曉茂: 在近日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打賞人私下轉賬給主播,事後又稱這些錢是給對方的借款,因此要求主播還款,法院沒有支持他的訴請從法律角度來看並不讓人意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也就是説,要證明借貸法律關係的存在,借據、收據、欠條是最重要的債權憑證。 而在打賞主播時,打賞人不可能讓主播寫下借據、收據或者欠條,因此很難證明存在借貸法律關係。
當然,要認定民間借貸關係的成立,除了債權憑證外,還需要有資金交付的證據。而通過轉賬進行打賞,資金交付的證據倒是有的。
問題是,前述司法解釋中還明確: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説,既然有轉賬憑證,那麼一般情況下就可以證明收款人收到了一筆錢。對於這筆錢是怎麼回事,接收方應當給出自己的説法,某些情況下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在打賞主播的情況下,接受打賞的一方一般不會否認收到了這筆錢,但會主張這筆錢屬於“贈與”。在這種情況下,主張打賞是“借貸”的一方還是必須“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就可能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撤銷“贈與”也行不通
一般來説,主播收取打賞後很難適用《民法典》關於撤銷贈與的規定。
和曉科: 如果認為打賞屬於借貸關係難以成立,那麼作為“贈與”要求撤銷或者返還,法律角度是否行得通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這也就是説,如果只是承諾要打賞主播,實際並未履行,此時是可以反悔撤銷的。如果主播要求履行打賞的承諾或者約定,打賞人可以基於法律關於贈與合同的上述規定,行使贈與財產轉移之前的撤銷權。
但是,打賞的錢如果已經轉給或者交給了主播,主播收下了錢,就不能適用上述關於“撤銷贈與”的規定了。
那麼已經完成的贈與,是否可以撤銷呢?
對此《民法典》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一般來説,主播如果只是收取了相關打賞,不至於“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如果雙方沒有對主播獲得贈與所需負擔的義務有明確約定,主播也不可能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那麼就很難適用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贈與後的撤銷。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通過平台打賞屬於“消費”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打賞者和直播平台的運營公司形成了網絡服務合同關係,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充值打賞的行為實質是“消費”而不是贈與。
潘軼: 對於主播的打賞行為如果私下進行,一般情況下屬於贈與。
但是更常見的打賞主播行為往往依託某個網絡平台,主播會常駐此類平台進行直播,觀看直播的用户需要登錄平台,打賞則是通過充值後購買相應的虛擬禮品進行的。
獲得打賞後,主播一方面並不是直接獲取觀眾打賞的錢,而只是獲得了可以在平台上兑現的虛擬禮物,另一方面,觀眾的打賞也不是百分之百由主播獲得,主播或是需要依據直播平台的規則和平台分成,有的還要和自己所屬的公司依據合同分配收入。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打賞者作為平台用户,在平台充值虛擬貨幣後兑換禮物打賞主播,既享受到了主播的直播服務,又使用了平台提供的相關技術服務,和直播平台的運營公司形成了網絡服務合同關係,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充值打賞的行為實質是“消費”而不是贈與。
既然是消費,那麼如果消費後有異議想要退費,從法律角度來説就屬於消費糾紛了。
值得注意的是,直播打賞引發的糾紛中有一類比較特殊的情況,涉及的是未成年人觀看直播後進行打賞,事後家長要求退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如果未成年人看直播並打賞主播,那麼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否則就是無效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也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規定雖然很明確,但在現實情況中,此類糾紛的難點在於舉證,即父母需要證明參與直播和打賞的是未成年人。因為未成年人通常沒有自己獨立使用的手機、APP賬户和資金賬户。在網絡直播中,參與直播和打賞的主體是一個賬號,如果事後表示賬號背後是一個未成年人,那麼監護人是需要舉證加以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