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7歲女童練下腰險癱瘓!培訓機構賠了25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4-05 22:53
來源:江海晚報
-2023-
04/05
16:18
很多家長想讓孩子從小就學習跳舞,提升氣質,修煉完美體形。在父母“起跑意識”的催化下,各類舞蹈興趣班層出不窮,但也良莠不齊,因練習舞蹈而導致孩子受傷甚至癱瘓的悲劇時有上演,那麼培訓機構是否應承擔責任呢?
近日,通州法院審理了一起女童學舞受傷的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並最終組織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培訓機構及其經營者一次性賠償女童25萬元 。
去年8月的一天,7歲的露露(化名)在通州一家藝術培訓中心接受舞蹈培訓。當天的課程共90分鐘,前半段是練習基本功,後半段是學習舞蹈組合,舞蹈動作包括壓腿、下腰、倒立等。練習中,露露在獨立下腰的過程中閃了一下腰,但當時她並沒有特別的感覺,仍然繼續練習 。
上完課回家後,露露感覺腰部疼痛,甚至連晚飯都沒有吃。父母覺察到不對勁,遂帶其前往家附近的醫院就診。因未能查出原因,家人隨即帶露露前往南通大學附屬醫院。經診斷,露露的傷情為脊髓損傷,肌力只有0-1級,醫生建議立即前往上海診治。露露家人當即將孩子轉至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診斷結果為 脊髓損傷(外傷性)、截癱(雙下肢癱瘓)、尿瀦留。 好在治療及時,露露漸漸地能夠下地行走,肌力恢復至3級。
為了女兒的治療和康復,露露的父母花費了大量醫療費用,他們以露露的名義訴至法院,要求培訓機構及經營者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露露的父母認為,露露在培訓中心學習跳舞,因跳舞動作導致受傷,其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培訓中心作為專門的教育培訓機構,致其受傷,應對其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訴訟中,露露一方同時提交了事發當日露露練習時培訓機構老師拍攝的幾段視頻。
培訓機構及經營者則認為,露露的損傷與跳舞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培訓機構並沒有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而且,露露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預知幼童學習舞蹈可能產生受傷的風險,對其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監護人亦應承擔責任。
通州法院審理後認為:
原告提供的就診治療顯示,其系在結束舞蹈培訓當日短時間內即至醫療機構就診,就診時間連貫。根據南通及上海兩家醫院的診斷,結合原告提供的當日培訓課視頻,以及已經查明的培訓內容,原告的損傷與舞蹈培訓之間是有因果關係的 。
審理中,兩被告提出,目前原告僅起訴了前期醫療費,但原告已經能夠自行走路,希望能夠就原告後期康復費用等全部損失一併進行調解。對此,原告同意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由培訓機構及其經營者一次性賠償露露各項損失共計25萬元 。
法官説法
教育機構應儘教育管理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露露參加舞蹈班培訓時未滿七週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教育機構學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教育機構只有在證明其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時,才不承擔侵權責任。露露提供的培訓視頻、就診資料能夠證明其傷情與接受舞蹈培訓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此時舞蹈機構應當承擔證明其自身不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但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藉此,法官也提醒,舞蹈動作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對練習者的身體條件、動作標準都有極高的要求,因此,家長在為孩子們選擇培訓內容時一定要從自身實際出發。同時,培訓機構也應更加規範,加強對孩子的監護和管理,從而避免此類悲劇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