啼笑皆非的鴛鴦判決——證據類型的故事(30)_風聞
学之仁者-04-05 21:19
2001 年 7 月,荊州中院原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審判員陳新華擔任審判長,重新組成合議庭,對湖北省高級法院發回重審的原告科發賓館訴被告段平承包合同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審理,9 月 17 日合議庭進行了評議,10 月 17 日提交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同年 11 月 15 日,陳新華草擬了(2001)荊法經三初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書,主管副院長於同月 19 日簽發。原告法定代表人杜元柏為討好陳新華,多次請陳新華吃飯,許諾將在建的桑拿部給陳新華的情婦陳某承包,但杜未兑現。此案被告段平也多次找陳做工作。陳新華為徇私情,隱瞞該案判決書擬稿已經副院長簽發的事實,於 2002 年 2 月 10 日組織合議庭進行了第二次合議,評議的結論意見與副院長簽發的判決書相比,缺少了“被告賠償原告設備損失費 2 萬元、衣物損失 1000 元”的判項,增加了“原、被告間給付內容相互衝抵後,原告應該返還被告押金 155766.68 元”的判項。此後,陳新華將副院長簽發的判決書原稿的擬稿時間和判決時間改為 2002 年 11 月 15 日,打印後收存。又按第二次合議的結論打印了同案號,同判決時間而判決不同的判決書,將兩次打印的判決書混在一起, 一併加蓋了荊州中級法院的院章。2003 年 12 月,陳新華將有利於原告的判決書送給原告法定代表人杜元柏,將有利於被告的判決書送給被告段平。2004 年,杜元柏在上訴過程中隱隱感覺判決書有問題,但具體是什麼問題也只能是猜測。因與被告代理人是同學,便拿到了被告的判決書進行比較,才發現原告和被告所持判決書是有差別的“鴛鴦判決”。因此,他寫了一張“陳新華一案兩判,枉法裁判”的標語掛在自己車上, 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此案經檢察機關偵查、起訴,漢江中級法院判決: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陳新華有期徒刑 4 年,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12 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8 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 17 年。判決書是法院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居中裁判、定分止爭的權威法律文書,也是決定糾紛雙方權利利益的基本法律依據。從證據的意義上説,也就是證明訴訟雙方係爭利益歸屬的最權威的證據,屬於法定證據種類中的書證,也具有“板上釘釘”的客觀性、真實性,當然也屬於所謂“客觀證據”。只是在本案中,這樣由同一司法機關制發、針對同一係爭事實的書證,卻有兩個不同的證據信息、據有兩個不同的證明功能,它們“客觀存在” 但內容虛假,也是滑天下之大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