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名工人死亡,珠海鳳凰排洪渠水環境治理項目物體打擊事故查明_風聞
中国基建报-《中国基建报》官方账号-中国基建报:中国基建领域标杆性报纸。04-08 23:39
今日(4月8日),本報從珠海市政府獲悉,珠海市香洲區鳳凰排洪渠範圍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11·30物體打擊事故已於近日查明。據悉,2022年11月30日,珠海市鳳凰排洪渠範圍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調查顯示,事故項目為珠海市香洲區鳳凰排洪渠範圍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涉事工程的施工單位為中國水利水電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項目經理為寧某某。勞務分包單位為深圳市弘裕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廣州市市政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經查實,11月29 日,弘裕勞務公司勞務班組由班組長歐某某帶隊在翠海路揚名廣場一期停車場入口東側進行施工。11月30日7時30分左右,弘裕勞務公司勞務班組繼續到揚名廣場工點施工。歐某某安排工人進行路面切縫、現場圍蔽、清理垃圾等工作,周某某在溝槽旁查看。約9時30分,周某某看見班組工人楊某某到達溝槽內,並站在現狀管和新建管接口處拿工具,起身時,其突然向前傾,用手扶了一下一旁的預製檢查井。隨後,預製檢查井下滑傾斜,撞擊並擠壓到楊某某胸背部。9時44分左右,120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將楊某某送至珠海市人民醫院進行搶救。搶救至當日13時28分宣佈臨牀死亡。

▲事故現場狀況
調查組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為事發溝槽內存在預製檢查井放置在傾斜且不穩定的沙土上、易下滑傾斜的事故隱患,楊某某在溝槽作業時,預製檢查井下滑傾斜,撞擊並擠壓到楊某某。楊某某安全意識不足,在未確定溝槽安全情況下,到達溝槽內作業。
此外,調查組還認定弘裕勞務公司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弘裕勞務公司未採取措施排查並消除發溝槽內預製檢查井放置在不穩定沙土上、易下滑傾斜的事故隱患;弘裕勞務公司未對楊某某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弘裕勞務公司現場負責人王某直接安排工人楊某某進場施工,未向告知公司現場安全員和水電十一局香洲區鳳 凰排洪渠範圍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經理部,違反施工總承包 單位的管理,導致楊某某未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弘裕勞務公司技術員周某某違反水電十一局香洲區鳳凰排洪渠範圍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經理部《正本清源工程施工方案》中的施工流程(先基礎處理,後井室拼裝)進行 施工,導致現場出現事故隱患;班組長歐某某對工人監督不到位,未及時制止楊某某到達存在隱患的溝槽內作業。
調查組認為,深圳市弘裕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立案調查,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中國水利水電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對項目勞務工人管理不到位,存在項目工人楊某某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上崗的情況,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進行處理。
廣州市市政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對項目新招錄勞務工 人未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監理不 到位,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建議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進行處理。
周某某,弘裕勞務公司現場技術員,鑑於其行為是導致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的、主要的責任。 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熊某,弘裕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立案調查,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王某,弘裕勞務公司項目現場負責人,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立案調查,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歐某某,弘裕勞務公司班組長,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立案調查,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此外,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相關管理單位和區屬國企公職人員履職方面的問題線索,已移交區紀委監委進行處理。(文|中國基建報 張宇晴)
版權聲明:本文系《中國基建報》原創報道,未經本報授權允許,嚴禁轉載、抄襲、摘編,違者必究。